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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谈判集团制度与中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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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谈判集团制度与中国的策略
一、引言
  GATT/WTO协商一致的基本决策方式表面上遵循了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实质上从GATT到WTO,其谈判和决策都为少数发达国家成员所掌控。自乌拉圭回合开始,为了获得有效的话语权,增强在谈判和决策中的影响力,从而维护自身经贸利益,发展中国家成员逐渐开始组建谈判集团参与WTO决策,成立了非正式发展中国家集团(Informal Group of Developing Countries)、G10、关于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国家集团(the Group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on Service)、G20(Caf au lait)、凯恩斯集团(Cairns Group)、志同道合集团(Like Minded Group)等等。2001年多哈回合开启前后,发展中国家成员谈判集团呈现井喷状态,涌现出最不发达国家集团(LDC group)、弱小经济体(SVEs)、发展中国家成员农业议题20国集团(G20)、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33国集团(G33)、棉花四国集团(Cotton 4)、非农11国集团(NAMA11)、非洲集团(African Group)、非洲 与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国家集团(ACP Group)、G90、G10、新加入成员集团(RAMs)等较大规模的正式集团,这些集团与欧美发达国家成员、新五国集团(美、欧、加、日、巴西)等形成对抗,阻扰和打破了发达国家成员垄断WTO决策的局面。多哈回合久谈不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集团化的谈判方式增强了整体谈判实力,使得多哈回合谈判面临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利益冲突更为剧烈。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谈判集团形成和发展的缘由
  (一)WTO谈判机制缺位,密室会议大行其道
  在缺乏谈判规则的前提下,GATT/WTO的谈判进程依赖于一系列习惯性做法,即非正式的谈判方式小型的不透明的密室会议。由于参与人数有限以及内容不公开透明,故看起来像密室会议,且成为贸易规则法律文本的主要形成场合,其中以绿屋会议最为典型。WTO秘书处和发达国家成员认为绿屋会议在协调不同成员立场,最终促成共识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先在少数几个成员之间取得突破,然后推广到其余成员,最后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绿屋会议和正式会议是分不开的,是委员会、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乃至部长级会议达成共识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1〕但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一直严重质疑绿屋会议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1.绿屋会议的民主性。作为成员驱动型组织,WTO的决策不应只由少数成员作出,所有成员都应有权参与决策。从性质上看,绿屋会议仅为一个磋商程序,少数成员方磋商的结果并不能代表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尤其是在参与方多为发达国家成员的情况下。但是,绿屋会议越权代为决策的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其形成的草案一旦提交到部长级会议,经常一字不差地被通过或者仅有少部分的修改。〔2〕新加坡会议的大多数谈判都是在绿屋会议中发生的,贸易与劳工标准、贸易与投资问题则是在比绿屋会议更小的会议中进行的谈判。〔3〕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失败就是因绿屋会议危机爆发所致。虽然近年来绿屋会议有了新的发展,参与方不再集中于几个发达国家成员,需要根据所讨论的议题邀请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代表参加,但是大国主导仍然是其不变的轨迹。
  2.绿屋会议的透明度。《多哈部长宣言》第49段规定谈判应在参与方之间以透明的方式进行,以便利所有参与方的有效参与。WTO的正式会议在透明度和会议记录等诸方面有一套严格规范的程序,但是绿屋会议缺乏透明公正的会议规范:选择参与会议的成员标准无从知晓;会议讨论没有记录;会议决策不透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无法参与议题文本的起草。〔4〕这种不透明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被排除在外的多数成员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由少数成员方起草的提案。
  (二)贸易大国操纵谈判议题
  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谈判议题至关重要,决定了谈判内容和WTO规则的发展方向,一直以来都是贸易大国操纵WTO的谈判议题。在一个议题从提出到经过谈判变为成员之义务的过程中,要么变成一揽子承诺(single undertaking)中的一部分,要么降级为诸边协议,要么被彻底拒之门外。如贸易与劳工标准议题。在《多哈部长宣言》第8段明确规定:我们重申我们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问题的宣言。我们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全球化社会问题的工作。国际劳工组织为此问题的不同方面的实质性对话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论坛。那么,谁会提出议题?他们提出的议题如何被授权谈判?哪些议题最终会成为一揽子承诺?哪些又将被纳入部门自由化谈判中?哪些会被彻底放弃?
  WTO的所有成员都有权提出动议,成员动议主要源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有重大利益的国内企业或者利益集团 游说所在国在WTO中提出。但不是所有的动议都会被授权谈判。要成为谈判的正式议题,理论上只有那些在WTO中获得其他足够多成员支持,反映他们共同利益所在的议题才能被最终摆在谈判桌上。然而,谈判议题一直被贸易大国所掌控。在东京回合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下的GATT出台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反倾销守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政府采购守则》《海关估价守则》《进口许可证程序守则》等六项守则,更多的是体现了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根本利益,而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影响的农业议题却被排除在谈判之外。自WTO成立以来,由于有了一揽子承诺的新谈判模式,发达国家成员掌控议题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更为不利,发达国家成员不断以与贸易有关(trade-related)的名义提出新的议题,搁置贸易问题,通过绿屋会议等不民主的决策场合淘汰或者忽略关乎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议题,最终迫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一揽子接受众多协议。发展中国家成员之所以最终接受发达国家成员的议题基本上都是为了在一揽子承诺模式下换取发达国家成员在其他领域下的妥协,但是从GATT到WTO,此种做法总体上是得不偿失的。由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GATT/WTO体制下并没有实质的和充分的提议权,关乎其重大利益的很多提议被置之不理,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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