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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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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比较
一、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产生与WTO相关规制的出台
  欧共体创始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已形成各自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为协调成员国的技术标准,建立共同市场,欧共体制定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由于担心欧共体技术措施一体化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倡导在GATT框架内拟定贸易技术壁垒的协定。经过几年的谈判,1979年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草案,并于1994年签署了新修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随后又签署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TBT协定》和《SPS协定》在其内容设计上深受欧共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
  二、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法律体系与WTO的相关协议
  为防止WTO成员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变相限制国际贸易往来,WTO框架下达成了以《TBT协定》和《SPS协定》为核心,以《装运前检验协定》、《农业协定》等协定中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定为辅的用以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则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性评定程序。欧盟技术法规分为行业技术协调措施(旧方法指令)和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新方法指令)。《TBT协定》中的标准被界定为非强制性的。对于欧盟技术标准的选择看似自愿性的,但要打开欧盟市场,所销售的产品必然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欧盟93/465/EEC指令规定了在新方法指令中要采用的合格评定的具体程序,并对使用CE标志做出强制性规定。欧盟制定的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中影响最大的产品是食品和药品。食品方面主要是农药、兽药残留量的规定等。
  三、欧盟与WTO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比较
  (一)目的的比较
  1.均为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欧盟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初衷是消除内部各成员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商品自由流动。欧共体通过技术性贸易措施来开启技术标标准化、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部分也提到WTO的目标之一是大幅减少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随着关税壁垒以及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的逐渐减弱,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成为WTO欲以消除的重点。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WTO有关规则均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
  2.均为了公共利益
  欧盟和WTO的成员均可找到允许其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条款,均具有相似的合法目的。欧盟各成员国以《罗马条约》第36条中的例外规定来作为其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合法依据。其合法依据为公共健康,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GATT协定》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和(g)款中规定成员国有权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问题为目的而采取相应的贸易措施。《TBT协定》以及 《SPS协定》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3.欧盟的外部性目的
  随着欧盟逐步实现商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欧盟为了消除内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目的性越来越弱。此时,欧盟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外部市场,以其体系严密、种类繁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扩大自己的外部影响力。首先,欧盟将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贸易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次,欧盟通过不断制定高标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希望促使各国向欧洲标准的方向发展,从而赢得国际标准化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二)原则的比较
  1.欧盟的国际标准化原则与WTO的协调性原则
  在推行欧盟的国际标准化原则中,欧盟鼓励其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标准制定工作。英、法、德为主的欧洲国家一直致力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使得欧盟标准引领国际标准的发展。此外,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与相关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也集中体现了国际标准化原则。而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中确立的协调性原则是为了减少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差异而鼓励各成员适用国际标准。
  2.欧盟的相互承认原则与WTO的等效原则
  欧盟的相互承认原则通过相互承认对方的标准与法律,使得东道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不再对他国的产品流动构成限制。《TBT协定》和《SPS协定》中关于规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等效原则要求成员方考虑等效采用与其他成员方措施不同但具有相同保护水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欧盟的相互承认原则起初是为了消除内部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实施的。后来欧盟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相互承认协议,目的是以便利的双边合格评定促进贸易,结果构成对WTO 的其他成员的一种歧视。
  (三)通报预警机制的比较
  《TBT协定》和《SPS协定》对通报预审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WTO的通报预警制度是对内的,而欧盟的通报预警机制分为对内、对外两大部分。欧盟在透明度原则中所表现的通报制度是对内的,用以规制内部各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针对欧洲经济经济区以外的产品的通报预警机制是对外使用的,比如欧盟的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和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最初欧盟受到关税贸易总协定相关的通报要求的启发而设立了通报预警机制。可以说两协定在欧盟的通报预警机制的产生和发展中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
  1.通报的内容
  依据《TBT协定》和《SPS协定》,若成员国施行的技术措施没有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或者与之不一致,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于早期阶段向WTO秘书处通报相关的信息。而为了避免欧盟内部的贸易市场出现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98/34/EC指令要求各成员在实施其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之前除相互通报其标准以外,还需通报欧洲标准化组织和欧盟委员会。该措施如果是依照国际标准或欧洲标准转化而成的,只需在法规上做简单注释即可。在欧盟原则上要求各国在开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起草或欧盟委员会修订工作时都必须履行通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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