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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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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争议解决中的当事方合作义务
加拿大飞机补贴案是一起关于WTO证据问题的典型案例。它确立或澄清了许多证据规则。该案涉及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争端方在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专家组作出不利推定的自由裁量权、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等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的实体问题,即使涉及证据问题也大多一笔带过。由于证据问题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本案中证据问题的研究,厘清WTO专家组程序中的相关证据规则。
  一、加拿大飞机补贴案简介
  1997年3月,巴西要求与加拿大政府就加拿大向民用飞机出口进行补贴一事进行磋商,此后双方并没有达成相互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1998年7月10日,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专家组成立后,于次年3月12日提交了最终报告,并裁定加拿大的某些措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第3.1(a)和第3.2条不符,但拒绝了巴西提出的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以下简称EDC)向加拿大地区飞机产业提供援助构成出口补贴的要求。此后,加拿大和巴西分别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1999年8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
  在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当事方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第一,成员方的合作义务的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是合作义务是否以初步案件(prima facie case)的确立为条件?第二,不利推定问题。包括专家组作出不利推定的权力及其来源?不利推定的性质?作出不利推定是否以初步案件的确立为条件?第三,商业秘密信息(busines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的保护问题。它涉及如何平衡查明事实与保护商业秘密信息之间的关系。
  二、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的内涵
  (一)当事方的立场
  巴西认为,依据DSU第3.10条关于成员方善意义务的规定①,被诉方负有提供信息的强制性义务,第13.1条赋予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并规定了WTO成员方与争端解决机构合作的义务②。
  加拿大认为,专家组在以往已经充分地确立了这样的实践:接收当事人首次提交的文件材料和证据,进行首次实质性开庭审理,然后再向当事人要求额外的证据或信息。没有任何法律与实践的依据支持专家组成为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 of inquiry)之类的机构。DSU的规定,GATT或WTO的先例都未认可被诉方的证据开示义务(discovery)③。
  加拿大认可成员方的合作是WTO争议解决机制运作的基础,但认为不能因此免除申诉方的举证责任;在申诉方提供表面证据之前,被诉方没有义务提供证据,因此本案中被诉方的合作义务并没有开始④,为此引用了学者Kazazi的以下观点:被诉方至少在申诉方提供了支持其主张的表面证据之前,不应被要求提供任何证据[1]138。
  (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立场
  专家组认为,依据DSU第13.1条,它有权力从它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那里寻求信息,包括在具体案件中以它认为适当的方式寻求信息。专家组承认,至少在接收到双方首次提供的文件材料之前寻求信息是不适当的,而且专家组至少基于首次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方可适当地决定需要寻求什么样的额外信息。事实上,专家组认为,它是在收到当事人第二次提交的材料后,依据这些材料将一些相关事项记录在案,才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加拿大提供与其中的一些事项有关的详细信息。因此,专家组认为它适当行使了第13条第1款项下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要求加拿大提供过分宽泛的信息。而且,就本案涉及的所谓被禁止的出口补贴而言,考虑到申诉方在获取必要信息上存在困难,才向被诉方寻求信息。
  上诉机构对DSU第13.1条的涵义进行了澄清:尽管should一词在会话中经常被用来表示劝导或表达倾向性,但它不总是这样使用。它也可以用于表达义务或责任同样地,我们认为第13条第1款第3句中的should一词是在规范意义上,而非在劝导意义上被使用。
  上诉机构认为,即使当事方无法律上向专家组提供信息的强制义务,那些阻碍专家组获取信息的行为也是违反了DSU第3.10条规定的善意解决争端的成员方义务,且阻碍了包含DSU在内的规则规定的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成员方基本权利。
  WTO上诉机构将第13.1条与第3.10条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最终认定:加拿大有向专家组提交相关信息的义务,并且提出我们认为当事方依据第13.1条应专家组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是成员方依据第3.10条所承担的广泛义务的一种特殊表达。
  (三)评析
  1.合作的强制性。当事方在证据披露方面的合作义务是WTO争议解决善意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WTO专家组程序的公平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如果成员方可以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那么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将无法充分实现,依据DSU第11条客观评价事实的能力也将受到严重损害。而其他国际性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比如ICSID的规则与实践也表明当事方合作义务的必要,派内森教授对此评价道:在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中,上诉机构已受到国际法其他领域司法机构所确认的合作义务的影响。ICSID作为解决政府与国外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的专门机构,在该中心规约第23条的和解程序中特别规定了提供信息的义务[2]291。
  在该案中,上诉机构针对加拿大拒绝向专家组提供相关信息的做法予以否定,它澄清并强调了当事方合作义务,包括违反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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