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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波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选择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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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23: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激励机制是否完善、有效,即取决于企业内部条件,也离不开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的外在推力与支持,而其中政府的政策支持极为重要。对宁波的调查与分析表明,宁波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对企业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存在政策滞后、税收政策难以惠及技术创新人才等不足,今后应加快修订与完善。
   【关键词】技术要素 收益分配 政策评价
  
  一、宁波实施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措施与成效
  
  1、出台了纲领性的指导文件,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为引导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浙江省于1999年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该项《规定》,宁波市政府于2000年出台了《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办法》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宁波的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加大了支持力度,增强了文件执行的可操作性。如增加对作价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法定保护期,规定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剩余法定保护期。这些措施的增订对防止无形资产流失、保护科技成果更为有利,扩大了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比例,由《规定》中的35%上调到40%,体现了高新技术的优势地位,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此外,《办法》还特别增加了对股份制企业实施成果转化成功时的奖励。这一细化规定,更突出体现了政府鼓励技术入股的措施,有利于激发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
  2、颁布了系列配套政策与措施,支持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一是颁布了支持自主知识产权及其成果产业化的系列政策。为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推进宁波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相继出台了《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以及《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年)》等,并通过《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实施税收减免计划、研发启动计划、创新投资基金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孵化器建设等,在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各个阶段,激励和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顺利实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交易,推动了宁波市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是专门制定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如在《规定》中特别强调,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功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技术积累的提成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提取不低于税后利润2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40%。此后又专门制定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等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等股权分配措施的支持力度,增强了企业自身活力与创新能力,推动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是出台了支持企业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引智”配套激励政策。为了鼓励海外优秀人才来工作,促进技术与生产的结合,实现技术参与分配,市政府颁布了《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实施了《千名留学人才集聚计划》和《甬江学者》特聘教授计划,推行了特聘专家制度等,对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宁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制定完善的市场体系条例与办法,规范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市场行为
  为规范技术入股行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市政府颁布了《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从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管理、税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对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发展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并通过建立科技成果交易中心、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促进了专利技术商品化,对我市企业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实践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形成了一次性激励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举的分配格局
  一是形式多样,参与面广,且以一次性激励为主,效益性分配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不少企业也开始尝试股权性分配。如样本中72.8%的企业参与了技术要素收益分配,分配形式既包括岗位技能工资(59.4%)、一次性奖励(50.15%)、科技项目承包(18.48%),也包括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科技人员入股等,但后者采用比例较低,最高的技术入股也仅为6.58%。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用,且更为注重长期激励。如样本中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率达100%,各种分配形式的参与比例明显高于一般企业,且为数不多的22家采用技术入股等长期激励方式的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72.7%的技术入股时间出现在企业创建之后,这与省内股权激励多在企业初创时期出现的一般性特点显著不同(省调查资料,2007)。
  5、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技术合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目前,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采取项目合作、基地合作和研究公司等模式,共同协作的现象愈发普遍。如问卷中与高校采取合作的企业达61.8%,与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的有21.3%,企业之间的合作比例也有17.5%(多选问题);各类合作模式中项目合作最普遍,比例达60%以上,且越来越多的采取了“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灵活机制,并通过规范的组织形式、有效的合同规定,按照各自承担的投入、责任和风险,将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促使双方行为长期合理化。
  
  二、现行政策的问题与不足
  
  1、政策滞后,与时俱进性不够
  2006年1月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司法》,其中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以高新技术出资不再局限于原来的35%的要求,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公司法的这种修订是对“知识”出资,即知识产权具有财富价值的法律认可和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知本家”诞生的可能性,对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意义重大。对此,国内部分地区已对相关管理规定做了调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定,在该园区设立的企业,注资比例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在实践中宁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要素出资比例已高达70%甚至80%,但宁波的规定至今仍为40%;2006年10月,科技部废止了先前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规定,与国家财政部等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力度;新的《专利法》修改建议稿缩小了职务发明的限定条件等,但宁波的相关政策法规却未及时做出修订与调整,至今仍沿用着以前制定的老办法与老规定,从而使其在新的环境下缺乏较强的指导意义,影响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在宁波的探索与实践。
  2、税收政策存在弊端,难以惠及技术创新人才
  一是目前规定的生产型增值税税率太高。访谈中78.37%的企业反映,目前规定的17%的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23%的税率负担水平,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尤其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的高科技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财政政策的一些方面不利于企业技术要素分配激励机制的形成。如问卷中51.35%的被调查者反映:对企业通过投入创新增加的利润所得,企业在开发高技术产品中承担的风险,财税政策都没有给予重视和规定。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惠及技术创新人才,访谈中59.45%的企业持有这种观点。创新人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在专业领域内进行持续的人力资本投资,当他们获得技术创新成功的时候,所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过去长期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但在所得税方面,却并未兼顾这种特殊性,仍按一般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对其收入课税。其他一些税收优惠在制定时也很少考虑到创新人才群体。如《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但对个人却无提及,这对企业激励创新人才的制度和货币化的形成十分不利。四是股票期权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往往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无需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无需付税。因此,实施股权激励也是国外公司进行合理避税的手段之一。而我国的股权激励,并不享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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