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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们越来越重视公路监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简单介绍当前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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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路 监理 工程 施工 建议
引言
经过多方不懈的努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由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建立起了比较科学且有效的制约机制, 工程管理开始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诚信守法、科学有序的管理的方向过渡。由各种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工程师队伍, 也在逐步成长, 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我国公路工程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经过将近20年的探寻与发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为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监理单位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问题如下。
1、 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是以监理单位为核心,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互相制约的管理模式。其控制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的效果以及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制度起步较晚, 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了目前工程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还有许多需要进步和完善的地方。
( 1)监理工作起步较晚, 业主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高速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早, 对国民经济意义重大, 因此国家各级部门都很重视。业主及施工单位管理层次高, 管理规范, 工作经验也很丰富。相反, 地方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晚且多是中小型建设项目, 一些业主对监理工作认识欠缺, 片面的理解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联系。有的业主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 习惯于将监理单位视为自己的下属单位亲自指挥, 有的业主视自己为领导领导监理单位。有的业主把监理既当招牌又当挡箭牌, 监理人员得不到应有的职权, 一旦工程出现问题, 业主往往将责任全部推向监理人员。
( 2)业主较多的不规范行为。
业主的不规范行为, 在地方公路工程中非常普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出现诸多麻烦, 监理协调工作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不利于监理公正、公平、科学的开展工作。地方公路中业主不当建设行为有以下几方面表现:
1.不规范的介入材料采购权。
业主利用职权, 对现场部分工程用材进行强行规定及限制。虽然监理机构对构配件、拟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具有审核权, 但往往因业主的强硬态度而削弱。事实证明, 甲供材料往往问题多, 难管理, 如果工程质量因此而埋下隐患, 依据法规监理单位却又必须承担责任。
2.拖延工程计量款的拨付。
虽然监理单位掌握工程计量审批权, 但监理单位却无法控制业主对工程计量款项的拨付, 业主经常拖延拨付工程计量款项。施工单位往往以此为由轻视监理的监管和意见, 导致监理所进行的质量和进度控制成效甚微, 质量与进度目标实现困难。
3.不规范的介入现场管理和控制。
由于监理机构具有对工程三大目标的监控权, 因此某些业主担心这会削弱自己在工程上的管理权, 甚至有些业主聘请监理仅仅是为了遵守法律。于是在聘请监理的同时组建自己的现场管理团队(不仅仅是现场代表) , 团队成员直接干预工程的管理, 负责现场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等。这就使得监理单位名不副实, 监理人员的现场管理权、审核权经常被剥夺, 只剩下形式上的签字权, 出现了监理单位有责无权的不正常现象。同时业主跨过监理直接指挥施工单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而业主和监理人员各自下达指令, 导致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 施工单位无所适从。
( 3)工程规模小, 监理收费不高, 项目实施条件不到位。相对于高速公路, 地方公路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小。但由于这些工程多属国家重点工程, 资金来源多为国家专项资金,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JTGGIO- 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按照建安费配备, 地方公路的投资小,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少, 结构简单, 然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及协调关系等各方面监理工作内容却不比高速公路少, 这无形中增大了地方公路监理工作的强度和难度。一些工程项目的实施条件(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等)难以满足工程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监理工作, 很难控制工程的质量、费用、工期。有的工程项目资金缺乏保证, 工期不断推迟,或由于征地、资金、拆迁等原因, 工程经常中断, 监理工程师难以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支付权在垫资施工的工程中更难以落实。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拖延工期或要求不达标,而业主往往不承担应负的责任, 将责任推给监理单位, 使监理单位成了“替罪羊”。并且, 对于非监理原因而延期的工程, 业主往往不给予任何的监理费用补偿。
( 4)施工单位技术力量差, 管理水平低。
高速公路的施工单位都经过严格审查, 且经验丰富、信誉良好。而地方公路施工单位资质水平良莠不齐, 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大多数地方公路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单薄, 工程技术人员无法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现场操作工人中人员未能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 熟练工少, 技术操作不规范, 违章现象时有发生。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不够, 不能有效进行管理。监理人员也因为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的不到位而疲于应付。另外, 地方公路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淡薄, 履约意识差。很多施工单位中标后频繁更换投标承诺的设备、人员, 有的分包超出规定允许的范围, 甚至违规操作、违法转包。施工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增加了监理单位的工作难度。不少工程项目在监理工作开展之初, 监理单位常不得不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向施工单位解释监理工作的宗旨、原则、方法和程序。甚至很多时候监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去充当施工单位技术员的角色, 去抓一些最基本的施工常识, 以至监督和管理难以规范化。这些在高速公路中是极少见的。
2 、针对公路监理问题几点建议
2. 1 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
其 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工程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费再往上调时很困难,然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2. 2 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 1) 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工作。其行为受合同保护,就不再受业主的干扰和影响。
( 2) 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二管”(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
( 3) 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依据合同必须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其目的是使业主重视,更重要的是作为此后备查。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解决监理与业主间的矛盾是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
2. 3 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我国是在1988 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当初的定位,工程监理可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然而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定位有失偏颇。在这两个阶段中,监理的重点应放在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中的设计阶段。因为只有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正确即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才会优选出最佳投资建设方案,才能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若项目决策失误,对不该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建设地点选择错误、或投资方案确定不合理等,不仅会直接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和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浪费,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在项目决策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严格审核上。工程设计是具体实现技术与经济对立统一的过程。拟建项目一经决策确定后,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控制造价的关键。因此,在设计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控制设计概算不超项目估算,如何使设计方案更具先进性和合理性,确定最佳设计方案以及对整个设计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达到控制设计图纸质量的目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业主却把监理的重点放在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实物形成阶段) 。
3.结束语
总之,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是一个综合性课题,牵扯的方面广、涉及的内容多。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不是一挥而就便能解决的。这些问题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因果关系,有的甚至互为因果,绝不能割裂开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抓住问题的本质,遵循客观事实规律,正视当前的现实情况,以发展的眼光有步骤、有目标地逐一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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