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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西企业专利战略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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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9: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现代企业竞争,已成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企业核心战略。而专利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洪都航空集团经验告诉我们,江西企业应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完善技术保密制度,妥善应对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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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专利;专利战略;知识产权战略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11―0024―03
  [作者简介]周云,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江西南昌330038)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经济的竞争,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的竞争。江西企业能否参与到世界竞争的行列,能否迅速健康发展,离不开自有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充分运用企业专利战略,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未来企业生存的根本。所谓企业专利战略是指企业为取得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专利保护手段获取最佳经济利益的手段和策略。当前,江西企业对于专利的管理普遍存在“投入少、运用差、管理散、保护弱”的情况,直接导致了江西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因此,发展企业的专利战略,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课题。本文将从法律视角研究如何推动江西企业专利战略的发展。
  二、洪都航空集团的启示
  洪都航空集团是江西国有企业的领军企业,在国庆60周年阅兵仪式上,洪都航空集团生产的飞机骄傲地飞过了天安门广场,接受党和人民的检阅。洪都航空集团生产的高级教练机“猎鹰”远销国内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声誉,获得了150多项专利技术,是世界上唯一新一代双发超音速高级教练机。在2009年的迪拜航空展上,引起了世界航空业界媒体的高度关注,成为了世界的焦点,这一切都与洪都航空集团积极适用专利战略密不可分。可是,洪都航空集团在知识产权上也曾有市场经济的教训。
  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国产摩托车品牌有嘉陵摩托、力帆摩托等等。可有谁听说过洪都摩托?有谁知道洪都集团曾自主研发了我国第一辆摩托车?洪都航空集团为一家军工集团,其拥有非常强大的研发能力,在多年的技术研发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专利战略思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注册成为专利,技术保密性不高,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许多自主创新成果流失,成为公共领域的技术,或被其他竞争对手抢注为专利,丧失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这些教训唤醒了洪都航空集团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现在洪都航空集团积极申请专利技术,充分运用和发展专利战略。如在进行L15教练机的研发过程中,洪都航空集团检索到意大利阿尔马基公司专利申请影响了我方的技术发展,于是主动出击,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该专利申请不具创造性的陈述,要求撤销阿尔马基公司的专利。
  洪都航空集团带给我们的充分启示是:第一,江西企业应当增强专利战略意识。长期以来,江西的企业只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而忽视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其必然导致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的应用和保密做得比较差。虽然洪都航空集团是国内第一个生产摩托车的企业,但正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技术成果流失,最终被市场所淘汰。第二,充分认识专利战略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的比率达到50-70%。可以说,在经济发展的诸要素中,有形物质的作用相对降低,知识和智力的作用空前提高。洪都航空集团在实施专利战略后,大大激发了员工的创造积极性,技术创新成果层出不穷,从以前不懂得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到今天每年都有大量专利得到申请。以2006年为例,全年共申请专利32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专利16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授权专利7项。第三,专利战略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一方面,可以避免将有限的科技资源投入到低水平重复的开发活动中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研结果显示:在研发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主要是指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研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左右的研发经费,缩短研发周期60%左右;另一方面,创新成果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配置和利用科技资源对该成果进行工业化开发和产业化推广,极大地提高科研开发投入的产出效益。
  三、江西企业专利战略具体的运用
  现阶段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企业应用知识产权水平还比较低,国外企业在我国抢注了大量核心专利技术,并针对我国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的特点,构筑了重重技术壁垒,应当说企业发展专利战略面临许多困难。江西企业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运用专利战略,促进企业发展是一个难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专利战略:
  (一)专利申请战略。企业的竞争力与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成正比例关系,竞争力比较强的企业,拥有的专利,特别是核心专利的数量比较多。因此,专利的申请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1.核心专利申请和外围专利申请。专利具有极大的垄断性,企业获得专利后,该技术在专利的授权期间,在授权机关的管辖地域范围内获得了排他性,排斥一切未经许可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即便他人自主研发了该技术也不能使用该技术。因此,积极申请专利,特别是核心专利技术,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重要部分。如美国的高通公司通过核心技术专利申请,占据了CDMA整个技术标准,获得巨大成功。
  江西企业由于发展水平不够高,在专利的研发上投入较少,特别是核心技术上掌握较少。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在尽可能发展和申请核心技术专利的同时,努力发展和申请外围专利,实现“以小制大”的专利战略。以日本为例,日本在二战过后,百废俱兴,企业缺乏核心技术,面对美国的专利入侵战略,日本企业利用专利方法的便利条件,面对国外基本专利的挑战开发出一系列适用化的外围专利,以众多小专利成功实施了“以小制大”的专利技术,达到与基本专利持有方平分秋色的结果,实现了企业的发展。
  2.国外专利申请。江西企业要走向世界,向国外输出产品、输出投资,专利先行势在必行。由于不重视国外专利的申请,我国企业有过严重的教训,仅传统中草药一类,由中国人研制开发并完善但却由外国公司取得专利保护项目就多达900多项。在每年上百亿美元专利许可贸易中,中国医药企业拿不到任何专利费,作为代价,中国公司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出口这些专利产品。
  因此,应当充分利用我国加入的国际专利条约,积极申请国外专利,为江西企业跨出国门做好准备。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国,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缔约国国民或居民使用规定的语言向本国专利局、地区性专利   局或国际机构提出一份国际申请,指定其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则将国际申请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自国际申请日的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WIPO国际局对国际申请和检索报告一并公布,并将申请连同检索报告送交指定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是PCT的受理局、指定局、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江西企业完全可以方便地利用PCT就同一技术在优先权期间向多国申请专利,使自己的技术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在申请国外专利时,要注意不仅仅要申请急于实施的专利,而且对于那些不付诸实施的专利也应当申请,实现对国外市场的“圈地”、“布阵”,为其以后进军该市场,对其产品和技术的保护打下基础。
  (二)技术保密和技术公开战略。现在存在一种误区,有人认为企业研发的科技成果,都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从而获得法律的保护。殊不知大谬也!专利申请只是技术成果保护的一种比较常见的途径,如世界著名企业波音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都申请了近万件的专利,专利技术已成为他们赢得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优势。但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应当申请专利,应根据技术的性质、研发的难易、产品的前景,以及保密的可能性进行充分的评估。众所周知,现有法律对专利的保护期限比较短,保护期限最长的发明仅有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只有10年,超过这个期限专利技术将成为公有领域的技术。同时,如果一项技术虽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但是可能因为创造性不足以达到专利的水平,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被驳回,而其因为已经公开,不能再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成为了公有领域的技术,势必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那些能够长期保守秘密或很快被新一代技术所取代的技术,从经济性原则来看,以不申请专利为佳,此时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对技术进行保护。技术秘密的保护周期长,只要企业不公开就可长久拥有,如可口可乐公司,其可乐的配方是通过技术秘密的方法进行保护,许多公司多年研究其配方仍然不能完全破译其中的秘密。需注意的是通过技术秘密保护,不具有排他性,对于那些技术比较简单,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研究出的技术,应当申请专利,因为一旦该技术被破译,其他企业就能够获得该技术,而原技术的发明人也因为没有获得专利,而不能要求其他公司赔偿。
  除了申请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外,无偿公开技术成果也是现代企业在专利战略中的一种特殊适用手段,利用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的特点,将技术内容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发表,使该技术丧失新颖性,使竞争对手无法获得专利。这种战略手段一般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本企业与竞争对手同时开发某项专利技术,但竞争对手稍占优势,专利很可能被对手先行申请并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该技术的有关内容抢先公开,当自己无法获得专利的情况下,使对手也无法获得专利,阻止对手,设置专利障碍。二是虽然本企业对某项技术已开发成功,没有必要取得独占权,或者为实现独占反而得不偿失,但若被竞争对手申请专利,就可能造成对自己潜在威胁,这时可以将发明内容在报刊上公开发表,以阻止他人获得专利权。
  (三)应对对方专利诉讼战略。近年来,跨国公司针对我国企业的专利诉讼层出不穷,一旦败诉,我国企业将遭到巨额的侵权赔偿,从而丧失该地区的市场,或者被勒索巨额的专利使用费。江西企业在面对专利诉讼的过程中,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是专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对专利诉讼案件,一般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1.取消对方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种战略既可以作为企业主动进攻的手段,也可以在企业遇到专利纠纷、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时作为防御策略运用,实现以攻为守的目的。
  2.诉讼和解策略。面对越来越多涉外专利侵权诉讼,国内企业除了在庭上与外国企业针锋相对,积极应对诉讼外,也可以采取另一种策略,即积极寻求庭外和解的可能性。据中国贸易报记载,美国90%以上的专利诉讼都是在审讯前进行和解,诉讼和解策略已经成为应对专利诉讼比较常用的手段,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思科诉华为案,就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对于理智的企业而言,诉讼并不是获取利益的最佳手段,因为诉讼一旦发动,必须投入很多的精力,开支庞大的费用,更重要的是专利诉讼的时间非常漫长,经过一审二审再加上“反诉”专利无效等程序,可能要好几年时间才能结束诉讼。而对于企业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场瞬息万变,专利也是快速更新换代,将大量的时间投入诉讼,就算最终打赢了官司,也许已经失去了最佳的市场,得到的只能是费力不讨好的结局。
  对于胜诉可能性不大的案件,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策略,迫使起诉方与自己和解。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拖延诉讼时间,反诉对方侵权,适用专利对抗等多种手段寻求和解,从而减少自己损失;或者以比较低的代价,获得国外的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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