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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深化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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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9: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本文围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改革目的,探讨深化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工作,在总结归纳各地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深化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工作模式、加强预算管理、优化经费保障结构、加强检察财务队伍建设的具体设想,促进此项改革规范、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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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司法改革;财物统一管理;经费保障
  党的十八大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开展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四大改革任务中,“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被视为司法改革的“硬骨头”。
  1 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概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目标、原则等。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主要是指各级检察院的经费、资产由省级党委政府统一管理,这一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该项改革剑指检察机关地方化问题。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各类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予以保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财物受制于地方,出现检察机关地方化的倾向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旨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该项改革推动了执法办案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为贯彻法治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诉讼现代化,在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中,要推进检务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等工作模式的转型发展,实行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能够在经费保障、基础设施、科技装备等方面为执法办案创造良好条件。
  2 深化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进程的实践
  经过三批试点后,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在改革实践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1)分类确定各级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省级财政部门予以统一保障。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省级以下各级检察院均作为省级财政预算单位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保障。各试点省级检察院建立经费统一预决算制度,分类确定各级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确保经费统管的实效性。如,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各地差异,采取“保高托低”方法,分类确定各地经费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与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经费保障、待遇不低于改革前水平。
  (2)清查资产,统一上划,实行资产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试点地区以“不带问题上划”为原则,集中清查各级检察院的土地、办公和业务用房、办公办案设备等各类财产,妥善解决房屋权属、基础建设用地等问题,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北京检察机关还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北京市财力予以保障。
  (3)坚持省级统管,建立会商决策机制,促进检察院与财政部门的深度融合。试点地区建立了检察院的经费预算由省级检察院根据各级检察院的实际需求统一编制,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核,省级人大批准,省级政府保障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各地探索实践了检察院与财政部门的会商决策机制。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决策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就全市检察院重点项目需求、重要经费政策和标准制定、省级统管中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专题研究和会商。
  (4)建立备用金制度,保证检察工作特殊经费。湖北省检察院建立了备用金制度,用以保证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的经费。吉林省按照全省检察机关上年度上缴非税收入总额的20%建立备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检察院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检察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保障。
  3 对深化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建议
  (1)完善省级党委政府统管、检察系统上下协管的工作模式。一是发挥省级党委政府统管的作用。省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协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员、公用及项目经费保障,批复预决算;省级人力社保局负责检察人员工资的日常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统发;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审批检察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省级财力予以保障;省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检察院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检察系统内部统筹职责。省级检察院在进行经费分解时,要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地区人口、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科学统筹各项经费尤其是项目经费,促进各院经费保障的综合平衡。省级检察院应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设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精细的财务核算办法和制度规范,加强岗位监督,严格审核程序,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督体系。三是深化检察机关与财政部门的会商机制。省级检察院与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重要事项的会商工作,如:下级检察院部门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共同审核,下级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和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下级检察院的资产处置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检察院共同审核批准,省级检察院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级检察院经费标准、装备配备标准等,省级检察院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财政业务信息、会计核算管理信息等。
  (2)提高检察预算管理水平。各级检察院应强化预算编制管理,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可能涉及到资金安排和物质保障的检察工作事项,财务部门应提前介入、充分发表意见,提高检察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将预算编制与检察职能、事业发展紧密衔接。各级检察院应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控预算追加事?,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出的项目,要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申请,将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或交回省级财政部门。
  (3)优化检察经费保障结构。各级检察院要加大业务经费投入比重,建立和完善省级以下检察院统一的大要案预备金、突发事件应对预备金制度;加大科技装备经费投入,重点保障检察业务装备和信息化装备经费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压缩三公经费和行政消耗性经费支出,把经费更多向检察业务倾斜;建立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
  (4)加强检察财务队伍建设。要加强思想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增强检察财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自身修养,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和主动接受监督的工作理念,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加强业务建设,省级检察院应加大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下级检察院要积极引进适应改革需要的财务人员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把懂业务、善管理、讲奉献、有开拓精神的同志选配到财务部门,担当主要岗位职责,满足财物统管后事务多且杂繁的工作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庆丰:“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的四个关系”,《人民司法》,2015年第5期。
  [2]陈书平、王晓辉:“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构建模式探究”,《理论前沿》,2014年第9期。
  [3]周斌、李豪:“探索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体制”,“法制日报”,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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