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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中小企业融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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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4: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现行的部分银行体制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制约因素,政府或行业组织虽然通过构建专门贷款或担保部门、机构,以及灵活的贷款利率措施等方式,来缓解融资压力,但收效有限。本文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典当行业、组建互助融资组织等对策,为拓展融资思路开辟了新的渠道。
/2/view-387717.htm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目前已逐渐被社会各界认同和关注,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也是业内人士关心的重要话题。从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看,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比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信息不对称。从这一点上讲,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相似的。但是,就国内而言又有其特殊的一面。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体系高度集中、缺乏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正因如此,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就显得尤为突出。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施方案
  
  (一)目前,我国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督促它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者允许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更高的利率,引导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放款;2.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3.在政府的参与下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并由它们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4.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系统,推进信息的收集和分享;5.由政府或其它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等等。
  (二)对现有方案分析
  应当说,上述各种方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是,由于这些措施都没有触及我国高度垄断的银行体制这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最重要的因素,措施的实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问题,由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方案费用较高。如果一味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那无异于为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政策性负担",从而形成新的激励问题。而利率浮动的方案也仅仅能取得有限的效果。因为在银行不了解企业信息的情况下,贷款的风险很大。银行经理人员要平衡贷款失败预期会受到的惩罚与贷款成功多得的利息再做出贷款决定。这样,利率浮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2. 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的方案,实际上只能部分地解决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此类中小企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仅占有非常小的部分。由于我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资源禀赋结构的特点都将是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始终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部分。因此,通过资本市场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案,对这些企业是没有太大帮助的。
  3. 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确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担保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但是,该方案同时也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因此,担保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就要看该机构是否能够以比金融机构更高的效率来处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信息。或者说,只有当存在于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低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时,担保方案才是有效的。否则,担保方案没有改变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质,仅仅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其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损失和担保方案的失败。
  4.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许多扭曲,各种社会公证机制和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这些都不利于一个完善的信息生产和传递系统的建立。所以,信息分享方案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机构的建议,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因为这种机构本身就是中小金融机构。但如果这些金融机构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面目出现,就要求经济中存在独立于政府的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民营的中小银行)与之竞争。如果缺乏这种竞争,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人浮于事的官僚机构,不仅不能对中小企业有太大帮助,还可能给国家造成新的"不良贷款"。
  
  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几点启示
  
  最近国家已经采取相关的措施,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然而,目前效果还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中小企业的要融资渠道尚未明确;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对象也缺乏针对性或重点。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融通体系和渠道,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权。
  按照公司制的法理要求,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目前,我国各类公司制企业,虽然尽了上缴公司所得税的义务,但仍然不能完全享有自由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权力。如果公司想发行债券或股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者,才能获得发行权,而且所发行的债券,特别是股票,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这与国外公司制企业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做法是很不一样的。在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只需获得证券监察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所发行债券或股票主要通过柜台交易进行,而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所谓"第二板块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只占全部公司债券或股票的极小一部分。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公司债券或股票是有相当严格的要求的,只有表现较好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股票才能进入到证券交易所去流通上市。而大量的一般公司的债券或股票只能通过柜台交易来完成。
  2.规范发展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随着《典当行管理办法》的颁布,典当行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范围放宽,重点服务对象也从个人向中小企业转变。其方便快捷的经营方式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支持。所以,典当行有望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①典当行与中小企业逐步接轨。自身资金有限的典当行所提供的动产质押借款只能在十几万元以内,大多数业务的发生额只达到几万元,这对于急需资金而又由于信用原因在银行贷不到款的中小企业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金额较高的不动产抵押业务,典当行则不能涉足。一边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一边是典当行望着新的市场而不能进入,使两者之间形成一道法规屏障。按"新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不动产、财产权利质押、专利权等,并且可以有限度向银行贷款,实行负债经营。资本的逐步扩张加上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不但可以解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还可以为其提供发展所需的高额借款。②主流渠道与非主流渠道互补并存。目前,银行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渠道,但其经营特点却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天然困难。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过高的经营风险,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慎之又慎,即便是企业经营成功,银行也只能承担 融资风险而不能分享企业带来的高收益。作为非主流融资渠道的典当行,与商业银行在法律界定和行为分工方面区别明显,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的抵押,而典当行则动产质押与不动产抵押二者兼为。典当行贷款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可即时办理,金额可多可少,期限可长可短,不过问贷款用途,而且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也做不到的。虽然目前的典当行融资作用尚不明显,其对商业银行的辅助与补缺作用使得典当行与商业银行将在长时间内并存。③典当行发展仍需经营创新。典当行要想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不但需要政府的支持,更要抓住机遇,不断创新。目前来讲,可行之路是与商业银行联合,利用银行雄厚的资本,结合典当行灵活简便的经营方式使资金在3家单位实现良性循环。
  3.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
  中小企业间也可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能力,并为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
  4.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
  目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的条件已基本具备。首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作用日益增强,为保证这类关系未来我国经济增长潜力的企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其融资特点的"第二板块市场"。其次,是我国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国家的金融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第三,经过几年的调查和了解,我国已基本掌握了有关"第二板块市场"的运行规律。必要的物质条件上的准备也已基本就绪。
  5.要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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