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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阐述了在我国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意义,分析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具体对策, 并对比了引进保险前后两种不同质量管理的运作模式, 以突出其效果, 进而加快这一制度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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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质量;保险市场; 质量保险; 对策措施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建筑质量缺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国外经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8月联合以建2005]133号文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并大力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风险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法律体系、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等各环节的不断完善,在建筑行业引入质量保险的条件逐渐成熟。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净化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助于我国建筑业的顺利发展,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但在关于质量保险制度是否应该建立的问题上仍存在很多争议,其中质量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意义及其自身成本带来的一些实际问题还未得到深入研究,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工程质量保险作为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一种经济手段,在我国推行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工程质量保险意识不强
由于传统习惯、保险理念、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法律法规等原因,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买卖双方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都比较淡薄。业主通常认为质量保险费是多余的成本而不愿投保。部分试点企业认为增加了企业个别成本,由于质量保险尚未广泛推行,而且保险费也未列入标准定额,因此投保质量保险的企业增加了个别成本,同时由于社会认识、社会诚信等原因使质量保险给企业带来的效应还未能充分显现出来,有的企业认为投保质量保险会使自己处于价格劣势,因此对投保不积极、不主动。
2.保险费率难以科学厘定
目前,由于我国与质量保险相关的统计数据的匮乏和封闭,质量保险费率还难以科学厘定,当前试点项目只是借鉴国外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检验。一方面保险费率偏低会导致保险公司亏损,另一方面保险费率过高很难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尽管各保险公司已意识到这一新业务领域的广阔前景,却都非常谨慎,并未采取积极的态势。
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费用没有资金来源
2003年,由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出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仅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工程项目预算,并没有将工程质量保险费用列入预算,说明工程质量保险费用没有资金出处。
4.工程质量保险人市场尚未形成
目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保险没有法律强制力。工程质量保险业务还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它是高技术性险种,如果某一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到位,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赔钱。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和管理,而最终的业务风险要由自己来承担,还将带来许多与传统业务不同的新的管理问题,使得这项业务开展起来难度较大,导致目前尚未形成工程质量保险人市场。加之工程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风险评估机构等可以为保险公司确定投保与否,以及进行质量事故鉴定等提供服务,而我国此类市场并不成熟。此外,工程质量合格与否;质量事故如何定性、定量;各方主体的保险责任和范围如何界定;保险费率如何确定等都需要进一步讨论。
三、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发展的措施
工程质量保险的成功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完善这一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入手:
1.建立完善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各方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促使通过保险来化解风险,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使质量保险成为强制保险将能克服推进质量保险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能使保险费用成为共同成本而不是个别成本;其次,能够充分发挥出浮动费率的作用,增加质量缺陷多、索赔记录差的建设方的个别成本,使其处于成本劣势;第三,能够为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注人强大的直接推动力。在我国主要应该通过《建筑法》、《保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配套法规来确立质量保险的强制性质,并通过配套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规章制度来实现。当然,除了立法外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如审批优先、贷款优先等行政和经济手段来推动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
2.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
通过加强对质量保险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业主和购房者的保险意识,使其认识到质量保险对于转移质量缺陷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就会真正理解质量保险的价值,从源头带动潜在的保险需求,积极投保,进而全面推动质量保险的施行。加强试点城市间的交流,对有代表性的、共性的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为在我国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水平
保险公司要逐步探索新兴业务的内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流程和分析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与第三方机构协调合作的方式,建立起市场化、有效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培养既熟悉工程风险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4.整合资源, 建立工程质量保险配套机构
成立建筑工程质量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收集被保险工程和各方的信息;分析损失的原因、类型,提出防治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和管理行业标准规范,协调各方利益;设立和维护网站,提供各方交流平台等。在引人质量保险制度后,应该逐步将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机构等进行整合,以避免与质量保险制度的质量检查机构的职能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收费。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负责对工程方案设计、质量报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审核,以及对工程本身进行检查;其主要作用是预防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风险,把建筑工程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风险评估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等。
5.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保险费率机制
遵循“适当性、公正性、合理性、稳定灵活、鼓励防损”的原则,保险公司应重视运用费率杠杆,激发被保险人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识和行动。应逐步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项目管理水平等确定每个项目的保险费率,还可以通过对国内建筑质量缺陷维修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来拟合质量保险索赔频率和索赔额的分布,作为质量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此外,应建立企业和个人执业资格的信用档案,推行“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评价机制,由社会中介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尽快建立工程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同时,应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一套既与国际惯例相吻合,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从而保障质量保险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
四、结语
总之,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分担参建责任主体风险,降低建筑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外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从制度、组织和人员等各方面加强管理,完善建筑立法,规范市场行为,健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市场一定会健康稳健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郭霞,刘玉明.北京市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的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 2007,2:13-15.
[2]刘玉明,刘伊生,刘菁.北京市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J].建筑经济,2006,4:27-30.
[3]温俊香.建筑工程质量及其缺陷责任[J].山西建筑,2004, 30(16):149-150.
[4]许晓民.如何加快开发我国工程保险市场[J].建筑经济,2007,2: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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