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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爱立信倒戈事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快金融开放的环境之下,一件银行服务业客户市场资源再次配置的事情,它对我国银企关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银企关系的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并籍此提出促进银企关系协调发展的几条具体措施。
/2/view-384540.htm
关键词:爱立信;倒戈;银企关系
一、案情介绍
南京爱立信熊猫通讯有限公司是熊猫电子和瑞典爱立信的合资公司,其主要业务之一是程控交换机,货款回收较慢,为了加快现金回流,2001年他们向江苏省内的中资商业银行提出了无追索保理业务的要求。此项业务指企业交货后把应收账款权转让给银行从而变为银行的应收款,日后如发生进货商不付或逾期付款,银行不能对企业追索。此业务在国际上属于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江苏省内中资银行在这方面几乎还是空白。南京爱立信是当时南京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35亿元,净利润6亿元,比2000年增长30%。在经营效益大幅提升的同时,2001年,该公司陆续归还江苏省内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机构的贷款19.9亿元(含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公司陆续归还江苏省内几家中资商业银行的贷款19.9亿元(含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转而向上海的几家外资银行贷款。至2001年末,南京爱立信在江苏省内金融机构的所有贷款已全部还清,使该公司在中资银行的贷款大幅下降。这就是被誉引发中资银行“地震”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
二、案例分析
南京爱立信的“倒戈”,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快金融开放的环境之下,所发生的一次银行服务业客户市场资源再次配置的事件,它的确值得我们思考。笔者将从银企关系的角度对这一事件展开分析。
爱立信在中资银行贷款减少的主要原因不是银行业竞争的结果,而是来自于更加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自200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决定后,企业就面临资金成本的问题,此次降息距前次降息的1999年6月10日将近2年8个月时间, 而降息的时间选择在2月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家中资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对于历史上贷款的利率调整必须等到2003年初。而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降息情况看,各项贷款在1999年6月10日公布的利率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从南京爱立信的整个19.9亿贷款的基数来看, 南京爱立信如果不能在原贷款银行完成债务重组――即在账务上提前归还,再以新的利率水平重新借款, 就必须承担由于降息带来的740万的巨大资金成本,从而影响南京爱立信的资金收益水平,而这对于在财务运用和资金成本管理十分严格的外资企业来说是不能接受的, 如果与原贷款银行商谈不妥,只要能够寻求到新的资金支持,南京爱立信就必然会放弃原有的信贷银行。
爱立信贷款减少另一原因是,中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高于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而且中资银行外汇贷款不可以结汇,而外资银行则可以。此外,中资银行在银行服务方面与外资银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南京爱立信公司为了降低应收账款,增加现金回流,向中资银行提出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需求,但此项业务在当时的中资银行还是一个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南京爱立信与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共签署了8.27亿元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相应减少了对中资银行的贷款需求。“南京爱立信事件”深刻地反映出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亟待提高,金融改革刻不容缓。事件发生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独资方式却使其难以摆脱各种行政干预,从而使其把利润作为经营的惟一目标难以实现,国有银行运营中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其单一的产权构成方式直接相关。
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也充分反映了银企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银企之间长期契约关系的建立需要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商业银行必须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纳和分析,才能按照客户的需求特点、发展潜力等变量来划分客户群,准确分析和掌握客户的需求、所期望的利益、客户的特性、对金融产品的使用方式、态度和偏好,以适时地推出金融创新产品。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并没有以健全的组织机制和相应的业务流程来全面了解、反馈和处理各种交易信息,银行对客户的营销和信息反馈往往是建立在营销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个人关系的基础上,并简单以完成短期的、单一的任务指标来考核营销人员。因此,因此银行与个人(营销人员)、企业与个人(财务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个人掌握更加完全的信息,而银行与客户的信息联接“空壳化”。
另外,南京爱立信能够随心所欲地提前归还中资银行的贷款也反映出中国国有银行目前的贷款协议文本存有明显漏洞,国内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亟待提高。这其中有银行自身原因,也有诸多法律、制度因素。根据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的说法,该行于2000年末向南京爱立信提供了8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包括5亿元的债权转让和3亿元的流动资金,此后,交行南京分行因未能满足南京爱立信提出的要求办理“无追溯权的应收未收账款转让”业务,南京爱立信继而决定提前还款,并于2001年10月全部还清。而我国《合同法》第206条和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才可“随时返还”。借贷双方一旦定下还款日期,在没有取得交通银行同意前,南京爱立信按理不能提前还款。这是个教训,国内银行的贷款协议文本应该更加专业。在金融创新方面,按规定,商业银行要开展任何新业务,就必须逐级申报。很多急需资金贷款或金融服务的企业因为不能“耐心”等待几个月,最后移情别恋。所以,如果现行的法律和监管办法不作调整,不只是新客户不来,老客户也会慢慢流失。
三、对我国银企关系发展的启示
第一,银企间信息沟通机制是银企间发展长期关系的绿色通道。随着银企关系的市场化,银企之间面临的问题更多的是信息的不对称。银企之间的合作需要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只有掌握了足够的信息,银行才能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价,控制风险。并根据风险的高低和不同客户的需求特点进行综合产品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不断调整和制定多样化的业务流程贴近市场需要。正如青木昌彦(2001)指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中,向新老企业融资的风险都很大,商业判断需要利用一些不易标准化和量化的信息,如企业和经理的素质、品质和可靠程度[60]。以及技能的积累水平等等。但是,在我国有关企业的信息大都掌握在某个信贷员的手中,并没有将其整理作为长期备查记录,因而银行很难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所以,当前银企间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这需要政府、银行与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
第二,国内银行应“再造”业务流程和组织管理模式。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发展关系型银行业务是银行业的必然选择。关系型银行业务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业务层面来看,关系型银行业务并不仅仅局限在贷款业务领域,在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领域都存在关系型银行业务。从银行所提供的业务层面看,银企关系可以扩展到一般的银行业务活动(吸收存款、贷款业务与相关的辅助性金融服务)以外的领域。如日本和德国以主银行制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中,银行可以通过诸如存款账户、现金管理服务、银行承兑业务、信用卡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代理业务或销售融资债券等其他业务方式,持续地监督客户企业的经营活动与经营绩效,从而获得客户企业的私有信息。发展关系型业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对自身进行全面意义上的“再造”,变原来“以业务为导向”的营销和服务组织构架为“以客户为导向”的,以客户、行业、地区和产品为线索的网状矩阵式组织和经营架构。其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打破原来以业务和产品属性分类设置内部机构的模式,变为以市场营销工作属性为分类标准设置组织机构;二是变多头对外的分散服务形式为集中营销资源,通过以客户经理为中心的客户服务小组(包括专业化支持系统)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改变以单笔交易为基础进行客户评价和交易决策的模式,而以重点和目标客户为基础,对战略和资源配置进行集中决策,核心是发掘有前途客户的整体价值,同时根据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决定某个产品对某个客户价格;四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法律保障体系。外资银行与爱立信签订的此类业务是建立在企业完全信用的基础上的,如果我国目前对企业的信息披露依然不完全、信用环境依然恶劣的话,将在很大程度上使银企之间的交易受到限制。为此,应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债务人信息披露的监管,把打击诈骗放到重要地位。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通过立法强制借款人向银行披露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政府应对借款人作为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对银行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进行足够的处罚,在法律上,首先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把保护公平、合理的权益作为立足点,尽量减少以损害债权人利益来平息纠纷的判决。在司法程序中应尽量简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鼓励采取有约束力的仲裁和调解方式,对仲裁员的有效裁定,法院可直接执行。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Steven Ongena, David C.Smith. Banking Relationships: A Review[A]. P. Harker. S. A. Zemous. Forthcoming. In the Performanc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2]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8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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