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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始社会的社会主体―氏族、部落;奴隶社会的社会主体―部落国家;封建社会的社会主体―民族国家(领主庄园)、家庭;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体―单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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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形态;社会主体;国家;个人
社会主体是指特定社会形态中个人和社会生存发展的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基本存在单位。所谓社会主体个人化就是指单个人成为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存在单位。单个人作为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单位是伴随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在阶级社会,个人分属于不同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现代社会中,阶级、阶层和集团通常是由各种政党和派别组织领导的,这种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阶级分析方法,是认识和划分社会历史形态及其国家性质和本质的科学方法,不是认识和划分社会主体的方法。因为“阶级”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社会历史中的非实体性存在,而不是实体性存在,所以,任何阶级都不能作为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单位。人类社会形态不仅仅是一种阶级性的存在也是一种自然存在,而且归根结底是一种自然存在。作为自然存在的社会形态,其不同发展阶段(形态)具有不同的社会主体。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主体――氏族、部落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人们是以群体的方式生存和发展的,氏族、部落是其基本存在单位。氏族、部落的名称大都与其图腾崇拜物相一致,“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狼、熊、龟、海狸、鹿、鹬、苍鹭、鹰”。人们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生活在一起,共同劳动、平均分配食物,人们之间的差别主要是自然分工和自然差别。个体完全依附于(离不开)群体,区分不同的个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没有意义。“氏族有一定的名称或一套名称,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名称,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称一开始就同氏族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发生,而不是有意选择的”。由于部落和部落联盟是建立在氏族基础上的,所以应该说氏族是比部落更为基本的社会主体;由于“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所以部落也应该是社会主体之一;由于原始社会的社会主体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所以,如果没有其他氏族的收养,单个人被赶出氏族或部落就等于被判处死刑。
二、奴隶社会的社会主体――部落国家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发生,导致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部落开始发生分化瓦解,氏族和部落之间以掠夺财物和人员为目的的战争频繁发生,氏族内部结构及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变,武力征服和暴力统治代替了血缘关系纽带,最终奴隶社会取代了原始社会,新的社会主体――部落国家取代了旧的社会主体――氏族、部落。
奴隶制的产生过程也是民族和国家的孕育和产生的过程,部落、部落国家之间的战争和融合发展导致了民族的产生。奴隶制国家一般是由众多部落或部落国家构成,甚至众多部落国家内部还有更小的部落国家存在,因此,奴隶社会是一个部落国家林立的社会。包括奴隶主在内的任何人离开部落国家都是无法生存的,所以部落国家构成奴隶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单位。有学者指出,早期奴隶社会是以部落整体奴隶制为主。果真如此的话,那也不过是部落国家的内部构成问题。原始氏族、部落作为社会主体退出历史舞台已经具有了历史必然性,尽管它还将以“村社”、“公社”、“马尔克”等新的形式继续长期存在着。
三、封建社会的社会主体――民族国家(领主庄园)、家庭
国家产生于奴隶社会,封建的民族国家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发展的最高形态,与奴隶社会不同的是,封建社会奉行专制统治和等级特权制度。这个时期世界上各主要民族已基本形成,并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各民族之间通过多种途径继续相互融合发展产生新的民族;二是各民族开始追求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出现了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统一国家并存纷争的局面。值得关注的是,封建的国家结构及其发展在中国和欧洲呈现出了很大的不同。欧洲封建社会更多的呈现出民族分立、王国割据的松散状态,中国封建社会则更多的呈现出多民族融合统一、中央集权专制的稳定状态。这使得社会主体在中国和欧洲也有所不同:在中国,多民族国家和家庭成为社会生存发展的主体,在欧洲则主要是单一民族国家和贵族领主庄园作为社会主体。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人们都是以家庭、家族的方式稳固的生活在一起,家庭、家族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单位,甚至行使着相当大的国家权力。家庭成员之间的纲常伦理也被提升为治理国家、处理国家事务的基本规则,以至于整个封建国家被视为一个“大家庭”,封建皇帝就是这个“大家庭”的家长。个人完全属于家庭,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决定个人的前途命运,个人婚姻讲究门当户对并由家长决定,个人背叛家庭(长)被视为大逆不道,个人被赶出家门、族门是十分严重和可怕的惩罚,后果殃及子孙后代。
在中国,甚至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初步完成了多民族融合过程,而且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政权。汉民族由多民族融合而成的历史就是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明。在欧洲,比较稳固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政权大多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由于欧洲封建社会的民族国家既不长久又不稳固,所以它的封建王权及其封建制度既不发达又不完善,加上宗教神学思想的禁锢,使得它一直处于停滞不前、动荡不安的状态。被人们称之为“黑暗的中世纪”的欧洲,除了民族国家之间的纷争融合和宗教神学的传播普及之外,几乎是乏善可陈。
尽管欧洲封建社会的民族国家既不稳固又不长久,但它仍然是那个时代最基本的社会主体之一,因为建立民族国家既是人们生存斗争的现实需要,又是国家发展的新形态。正因为它既不稳固又不长久,才会有相对稳固的封建领主庄园,并且是作为比民族国家更为重要的社会主体,而不象在中国那样,国家与家庭几乎是同等重要的社会主体。必须注意的是,欧洲封建庄园是领主经济(由分封制产生),而不是地主私人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教授郭方认为,欧洲的封建制度是以庄园为基本单位的,庄园不仅是一块地产,而且是一个政权单位,贵族领主在庄园上不仅有司法权,还有经营权,行政管辖权,因而庄园俨然是一个独立王国。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侯建新教授认为,“封建”这个词在欧洲与在中国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在中国它意味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代表着集权和专制;在欧洲,由于封建制就是庄园制,所以它意味着分权,意味着国王没有大一统的权力。这些说法也正是对我们观点的一个印证。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体――单个的人
单个人作为社会主体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次壮丽的日出。把个人作为社会主体是资本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石,按照社会契约理论,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地位都是平等的,为使社会生活有序进行,每个人都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利,共同约定一些规则,这就是国家和法的来源。因此国家必须保护一切缔约者的平等地位和生命、财产安全,并体现全体人民的“公意”。如果这种契约关系遭到破坏,个人失去平等自由,国家权力成为特权和强权,人民有权取消它,即被暴力夺去的自由应用暴力夺回。这种学说的最大功绩在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也从根本上确立了个人的社会主体地位。资本主义正是立足于个人的自由平等,才创造出了完全新型的国家形态。撇开剥削制度及其阶级性不谈,单从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个人同时成为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主体,因此,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个人社会主体地位不断发展、完善和提升的过程。所谓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就是要确立和发展个人的社会主体地位,打造由国家制度保证的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个人。伴随个人独立性的发展,必然产生个性的自由解放和张扬,其结果也必然是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多元化。在个人成为社会主体的时代,市场成为最主要的活动场所,契约成为最普遍的活动方式。个人除了服从和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政策和客观规律之外,不需要接受和服从任何来自他人和社会的强制性约束。道德也失去了它昔日的普适性,开始成为个人自觉自愿的选择。个人能够选择遵守不遵守、接受不接受某种道德规范的约束,即道德的个人化,应该看成是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不应该被视为道德的滑坡和沦丧。
综上所述,社会主体的历史发展过程是:氏族、部落→部落国家→民族国家(领主庄园)、家庭→个人,最终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西方的区别在于:在中世纪西方的民族国家和领主庄园并存并最终走向个人;中国则是民族国家和家庭并存一直没有走向个人。如果说资本主义的产生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那么,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出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必然灭亡的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决不是个人的社会主体地位。
作者单位: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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