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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FOB合同之货运风险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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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1: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出口企业频繁使用FOB贸易术语现象的分析及可能造成货运风险因素的说明,提出了避免货运风险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 FOB贸易术语 货运风险 规避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频繁使用地各贸易术语的首位。FOB合同基本内容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费用、责任等均由买方承担。
  
  一、外贸企业出于成本控制上的考虑
  
  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而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和把握,因此外贸企业在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选择使用FOB合同更方便其在成本上的控制。因为根据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只要将货交到装运港的船上就算完成其义务,不会再增加这方面的其他成本,比较明确。另外,卖方不需承担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万一出现货物被骗的情况,卖方的损失也会更小,尤其在目前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较大的情况下,不选择象CIF、CFR这样的贸易术语,这样运费和保险费则由买方承担,可以避免卖方在人民币升值时造成的损失。
  
  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业务上和服务上的优势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航运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并与我国本土的航运企业展开了竞争。由于外商往往与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频繁,彼此都较了解,有很好合作的历史渊源,买家认为委托国外的货运公司,更有把握,更能保障他的利益,便会在谈判时努力争取使用FOB术语。另外,这些跨国的航运公司往往规模庞大,网络遍及世界各地大小港口,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需求信息十分了解,加上其提供的服务高效、快捷、信誉良好,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选择国外的货运公司。
  但是,随着这些年FOB条件的频繁使用,出口企业结汇受阻,货权丧失,甚至钱货两空的现象也屡屡出现,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出口方与货运公司或货运代理之间的货运纠纷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过于相信外方或货代的指令和安排。海上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签订合同、签发提单、履行运输业务等诸多环节,涉及到承运人、托运人、货代、船代、船公司、收货人、海关、银行等各类主体,还包括装卸、理货、可能的转船等事项,当事人和环节一多,出现风险的概率就增大。如果整个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我方只是按指令将货运到外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被动的按照他的程序走,对货物的装运和整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迹象则较难掌控,缺乏及时发现,容易导致问题的出现。
  2.对提单的合法性缺乏审查。买方指定国外的货运公司进行承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而提单由其或其货代公司签发。比如:在提单的Consignee(收货人)一栏,如出口企业轻易接受客户的要求,将to order of Bank(凭银行指示)改填为客户的名字,这样notify Party(通知方)与consignee(收货方)都是客户的名字,这样客户就绕过了其提货必须向银行赎单的环节,轻易地将货提走。另外,许多企业对提单的真实性或提单上显示的承运人合法性一般都不提出质疑,也不对其出具的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进行论证,如,在海运实务中,由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Forwarder’s B/L)很常见,但它是往往只是一个货物收据,证明货已发出,在结汇中其作用和地位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船代所签收的提单是完全不同的。这些提单上的瑕疵或疏忽对今后的结款收汇埋下了隐患。
  3.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有些企业为了达成交易,争取订单,在对“软条款”不了解和不知道能否做到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轻易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果出口企业难以做到,审证时又未予充分注意并加以改正,最后在信用证议付时往往会遭到银行的拒付。比如,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在信用证中规定运输货物的船只必须具有船级证书,船舶超过一定的年限则被认为不符合要求,忽略了这些就会遭遇单证不符的陷阱,遭银行退票或拒付。
  4.无单放货和外商欺诈。由于实际航运情况复杂多变,坚持凭单放货,不仅会给进口商不能提货无法及时销售带来损失,也会给承运人带来船期损失、增加仓储费用等。因此,实践中一些变通做法如无单提货,即凭保函提货便随之出现。但无单放货程序上的一些疏漏,给不法商人伪造保函,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一些不法的进口商有意骗取中国出口方的货款,利用FOB合同规定的由买方租船订舱的机会,杜撰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进行骗货,或与一些被指定的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合谋,在无正本提单或无保函的情况下将货提走。
  5.出口业务不精,轻易选用FOB条件。在目前外贸出口日益面临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有些出口业务员,更多单纯地从节约成本上进行考虑,而忽略了最终交易的安全性。不少业务员对各种贸易术语及其外贸的整个流程不够熟悉精通,面对不同情况与外商谈判选择使用其他贸易术语以减少风险的能力便显不足。在没有充分了解国外进口商是否合法存在、资信等级以及国际航运市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FOB为贸易条件的出口合同就意味着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的选择权等均交给了外方,这当中隐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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