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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337调查”壁垒对中国企业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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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337调查”壁垒对中国企业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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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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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337调查”程序是根据“337条款”筑起的一道贸易保护的知识产权壁垒,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相比,“337调查”具有容易发起,时间短,成本低,救济措施广泛而严厉的特点,因而更加容易阻止别国产品进入美国,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杀伤力更大。随着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崛起,中国已经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国,337争端已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337调查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 337调查 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创新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渐突出。由于发达国家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 使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他们意图把自己的科技优势上升为知识产权优势,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为了压制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增强的竞争力和对已有国际市场格局的冲击,美国近年来频繁对中国企业发起了“337 调查”,表明知识产权的纠纷成为目前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方式。
一、“337条款”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337调查”程序的依据是“337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做法”条款,因其雏形最早显现于1930 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它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337条款”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受该条管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包括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迄今为止,大部分的“337调查”都是针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规定,对于任何进口行为中存在的不公平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就可以颁布禁令,禁止侵权产品在该项有效期间进入美国市场。而且,“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由于“337调查”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知识产权壁垒。
例如:2004年10月,美国卓然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包括江苏新科电子等在内的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12家企业侵犯了自己的3项专利。2004年8月,我国文具龙头企业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外3家制笔企业,一同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推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被指控其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了Sanford公司产品的“商业外观”。2005年7月28日,美国Unilian公司等三家企业对中国17家木地板企业投诉,认为其在美国申请的“地板锁扣”遭到了侵犯,要求该委员会颁发禁止令和禁止进口令,禁止上述企业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要在美国市场销售,中国企业要“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等企业对中国24家墨盒生产企业提交了“337调查”申诉。2006年4月25日日本味之素集团旗下芝加哥 LLC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表示中国大成生化旗下的5家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拥有的美国专利中的1项或多项权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以上申述均启动“337调查”程序。
据专业人士预测,今后10年内,“337调查”将是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最大威胁,大于反倾销与一般法院的侵权诉讼。与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相比,“337”程序的特点是时间短,救济措施广泛而严厉。337条款的特殊之处不但在于其规定的内容,还在于其所产生之执行功能。因为在“337调查”中,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定罪。这样,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更能达到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应对起来更为复杂、难度更大。对于美国企业来说,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进行诉讼成本远远超过337程序,一般需要整个行业的支持,不易发起;且在侵权诉讼中,针对的是被告已进入美国的产品。但在“337调查”中胜诉的原告,却可以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货物进入美国,这不仅限于被告,有时甚至包括非被告的类似产品。换言之,如果一个美国企业感到某类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它就可以单独发起“337调查”程序,在省时省钱的情况下将这类中国产品都排除在美国境外。再一方面,“337条款”并不要求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严格得多。美国国内申请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或相关产品正在销售即可认定被诉方存在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就可限制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且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永久排除令,涉案产品就永远不得进入美国市场,由此导致因一项技术被诉使得中国大批下游产品受到牵连。
我们知道,“337调查”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发起调查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来停止侵权二来将出口产品赶出美国市场。因此,历史上成为337调查主要目标的国家很大程度上是和其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量水平有关。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公司将技术含量高、质量好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对美国的制造商造成了威胁,美国公司于是运用337条款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阻止日本公司侵占他们的市场。20世纪80年代亚洲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台湾、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由于对美国贸易的迅速增长,逐渐引起美国限制进口并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反击的“337调查”。21世纪初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和升级,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不仅数量剧增而且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美国本土产品的知识产权冲突预计会日趋频繁和激烈。尤其是近5年来,“337调查”被美国产业利用的频率颇高,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其在贸易壁垒的作用,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杀伤力比反倾销更甚。因为反倾销是加征高额关税,而如果 337条款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将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对中国向美国出口企业可能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在美国,利用知识产权打击竞争对手,本来就是一种常用的商业策略,再加上“337调查”对于申请人在审理程序、时限、救济措施的实施等方面的有利之处,自然成为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常用的法律保护手段。目前“337调查”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正越来越多地被美国企业所采用。
二、中国成为美“337调查”主要对象的背景分析
1.中国外贸增长猛,出口规模大,已经进入贸易摩擦的高发区。一个新的超级贸易大国的崛起,势必将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必将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对外贸易增长快于国民经济总体增长。从1981年到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率为15.26%,其中出口增长年均增速为15.4%,进口年均增速为15.12%。根据WTO全球贸易报告的资料,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贸进出口总值快速增长,从2000年的4743亿美元提高到2004年11548亿美元,年均增长24.9%;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从89468亿元提高到136515亿元,年均增长9.5%。外贸进出口增幅比国内生产总值增幅高出15.4个百分点。中国贸易的持续快速发展,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1980年我国出口贸易居世界排名第二十六位,2005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对外贸易额已达1.44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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