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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WTO规则与完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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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WTO规则与完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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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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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引资环境现状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很低。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引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大进步。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特别是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后,吸引外资数量逐年上升,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中国的引资环境并非十分完善,外商对中国的实际投资并非像我们预期的那样持续增长,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大体增加的前提下,1999年与2000年为中国引资的低谷年。引起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根结底是因为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内存在着与WTO规则的不符之处,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在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投资阶段。在华投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优惠条件均不相符。因此,我们不能对加入WTO后中国的引资环境盲目乐观,应该意识到缺陷与不足。
二、中国引资环境存在的缺陷
(一)过度的行政干预
外商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了对外商经营权的威胁。
1.阻止企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一般为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却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获利较大的行业进行限制进入甚至禁止进入[2]。我国政府的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做法与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
2.对外商投资的种种附加要求。我国企图利用外资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且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当地的其他企业,由此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违反了国民待遇要求。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部分要求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领域内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二)在法律政策环境方面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
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能否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我国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我国的法律政策环境方面缺乏对外资财产的必要保护,这是制约我国引资的关键问题。
1.法律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备的地方。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国有化。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缺乏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也缺乏有效保护。事实上,我国政府正积极地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的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予合理的补偿。但是,由于依靠政府权利而进行财产保护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排解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3]。
2.政府权利问题。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较多的经济权利,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从外商看来政府很可能牺牲私人投资而保护国有企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外商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我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了财产纠纷,拥有一定财产处置权的我国政府将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
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我国外资无形资产的损害具有较大的现实性,其突出问题表现在外资无形资产评估困难,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方面法律规范的缺乏和可操作性差,既容易造成外商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流失,也容易造成对外商无形资产的忽视,这一状况亟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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