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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绿色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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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经济发展至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各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而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提出过高的环境标准,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从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新的贸易壁垒形式——绿色保护主义。本文从分析绿色保护主义的概念与产生原因入手,探索绿色保护主义所表现的一些特性和限制对外贸易的具体措施,从而进一步阐述绿色保护主义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绿色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所谓绿色保护主义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民健康为名义,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苛求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它属于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已越来越成为有些国家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一部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 社会原因 当今世界,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类自身健康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重视。战后世界各国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温室效应、有毒废物的排放、物种灭绝等,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人们普遍感到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安全、不卫生、不健康的环境中。为此,近十多年来各国纷纷开始制定和实施保护环境和资源以及生态平衡的计划和措施,并把它们作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主要任务之一。
1992年6月联合国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 通过了《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界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三项文件,为国际社会解决有关的环境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的思维方法和消费行为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全球出现了由环保产品、技术和服务机构组成的庞大“绿色市场”,从而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为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生存空间、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各国政府对进出口商品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绿色保护措施已日益作为服务于环保目标的工具,执行限制和禁止某些进出口商品贸易。
2. 政治原因 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以环保为口号的绿色保护主义行为最初只不过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现象,但60年代后逐步发展成为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政府的政策和有关政党及其领导人的政治地位。美国前总统布什曾在他的竞选演讲台前打出“环境总统”的巨幅标语,引起了选民的极大兴趣并获得了有力的支持。布什履行诺言,在就任一年后的1990年,亲自签发了《空气净化法案》,并将美国环保协会主席提到与政府部长同等的地位。挪威首相格罗·布伦德兰夫人由于主持了世界环境委员会会议,发表了《人类共同的未来》的讲话而赢得了国民的进一步拥护。不难发现,在西方绿色保护主义不断谋求与政治相结合的同时,政治家们也在充分利用这机会而寻求获得更大的政治资本,因而绿色保护已变成了政府行为,被用来行使贸易保护主义的职能。
3. 谈判原因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持续8 年的艰难争论后,终于在1993年底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值得关注的是谈判委员会于1993年12月15日作出一项《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要求弄清并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的相互关系,进一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在1994年4月举行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决定在WTO建立专门机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以及首先需重点探讨和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尤其是WTO的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已越来越成为讨论的中心议题。各国都不仅力图保护本国环境,而且也极力使由环保而产生的贸易措施走上合法化、国际化。
几年来,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蓄意提高环保标准,使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和承受。例如,早在1990年10月美国宣布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其理由是金枪鱼的捕劳会损害海豚的生存。美国的这一禁运措施当然引起了墨西哥的强烈不满,他们指责美国以保护海豚为名,行歧视贸易之实,并要求GATT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和裁决。之后,在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与环境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针锋相对,争论环保国际标准,意见不一,因而各国就采取各自的环境措施,绿色保护主义也就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
二、绿色保护主义的基本特征
1. 名义上的合理性 绿色保护主义是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实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现代社会人们对那些可能对环境与健康带来任何危害的商品与服务表现出强烈的敏感性,绿色保护主义者就是抓住这一点,使贸易保护主义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取得名义上的合理性。例如,美国培利修正案规定对违反联合国暂停使用流网条款的国家进行强制贸易制裁,目前该修正案的制裁内容已从针对野生动植物制品,发展到对所有违反国际资源保护行为的国家都可以进行贸易制裁。
2. 形式上的合法性 绿色保护主义与其它非关税壁垒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用公开的立法加以规定和实施。一些绿色保护措施都是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在形式上更具合法性。前述美国禁止墨西哥金枪鱼进口一案便是以美国国会通过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保护海豚消费者资讯法》两部法律作为依据的。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尤其发达国家在国内大力推进环保立法工作的同时,正试图通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签定有关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可想而知,一旦这一方案在WTO中获得通过,那么,绿色保护主义会更加盛行,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压力。
3. 保护内容的广泛性 绿色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涉及资源、环保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达到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压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富有极大的挑战性。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具有不确定性或可塑性,在具体实施时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
4. 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绿色保护措施在具体操作上更具有隐蔽性,它与其它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不易产生摩擦,而且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例如,1995年4 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许多国家利用此标准限制和拒绝产品进口。所以这一措施既达到了限制目的,又不会产生摩擦,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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