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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多哈发展议程”中的贸易便利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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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多哈发展议程”中的贸易便利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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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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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边、区域、双边和单边的协作及努力,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障碍或壁垒正逐渐减少或被约束,各国的贸易制度日趋开放。而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各国及地区贸易联系的加强,“贸易的非效率”作为一种“隐形”的市场准入壁垒日益受到众多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贸易界的普遍关注,促使人们开始高度重视各种贸易管理程序的合理化。数十年来,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如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AD、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商会IC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一直在向实现更简便、更协调的国际贸易程序这一目标而努力,有关进一步减少和消除阻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减低交易成本、建立高效的贸易便利体系等内容已成为多边、区域、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成立以来也开始了对贸易便利化问题的全面考虑和专门分析,经过数年的酝酿和极富建设性的争论,各成员最终就将贸易便利化作为“新加坡议题”中的唯一议题纳入“多哈发展议程”谈判达成了共识。
涵义及影响
贸易便利化一词在各种文献中已屡见不鲜,但迄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WTO(1998年)和UNCTAD(2001年)都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国际贸易程序(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的简化和协调。OECD(2001年)对贸易便利化的表述是:国际货物从卖方流动到买方并向另一方支付所需要的程序及相关信息流动的简化和标准化。UN/ECE(2002年)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用全面的和一体化的方法减少贸易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和成本,在国际可接受的规范、准则及最佳做法的基础上,保证所有贸易活动在有效、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下进行。亚太经合组织(2002年)的定义是:贸易便利化一般是指使用新技术和其他措施,简化和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程序和行政障碍,降低成本,推动货物和服务更好地流通。
尽管各自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加速要素跨境的流通。近年来,人们更多地从广义的范围(即影响贸易交易的整个环境)来考虑贸易便利化问题。在实践中,各种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大都体现在通过贸易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等,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个简化的、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因此,贸易便利化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包括了贸易过程的所有环节,其中海关与跨境制度是问题的核心,此外还包括运输、许可、检疫、电子数据传输、支付、保险及其他金融要求、企业信息等诸方面。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承认目前的货物跨境流动存在着为数众多的繁琐程序和手续。由于边境上的延误,各种复杂且彼此重复的单证要求,管理国际贸易的政府各部门烦琐且互不协调的手续要求,以及政府对贸易程序自动化的强制要求程度低等原因,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交易时间的延误,企业为符合海关格式所负担的费用有时甚至超过所负担的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总和。对中小企业而言,管理性门槛显得更高,行政手续成本在总交易成本中占了很大部分(有的甚至超过30%),而且他们在获得充足的贸易信息方面存在着相当困难。据WTO的研究,1996年各国政府从国际贸易中收取的管理费用约为3500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国际贸易的运作有时需要涉及100份左右相关的文件和大约20个不同的部门。国际电信联盟(ITU)1997年的一份研究表明,数据处理效率提高后所节约的费用可高达1000亿美元。几乎现有的研究结果都表明,贸易便利化的收益是非常显著的,而且会大大超过政府和企业为实施贸易便利化战略所付出的成本。
相关讨论
1.WTO对贺易便利化问题的关注。在1995年WTO成立、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生效时,WTO法律体系中已包含了许多旨在加强透明度和设定最低贸易程序标准的相关规定(如《GATT1994》第5、8和10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及《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部分第4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也涉及了相关内容),但WTO并没有专门的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协议。这些现有规则的明显缺陷是:(1)有关条款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2)有关条款由于散见在数个协议中,相互缺少协调,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协议中的重复规定。
随着国际货物流通的加快和对贸易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现有的规则、促进贸易发展的呼声日益高涨。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便利化同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起作为“新加坡议题”被列为新一轮谈判的预备议题。各国部长授权WTO货物贸易理事会(CTG)“在吸收其他相关组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简化贸易程序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明确WTO规则在该领域内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贸易便利化问题开始被纳入WTO的工作议程。1997年1月,CTG开始就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1998年3月举行了首次贸易便利化研讨会,以后又多次举行研讨会,专门就该议题进行磋商。经过讨论,各方认为在贸易便利化上存在的贸易障碍主要表现为:(1)过多的数据和单证要求;(2)缺乏透明度,对进出口的要求不明确;(3)缺乏以审计为基础的控制和风险评估技术;(4)缺乏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的使用;(5)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间缺乏现代化和合作等。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决定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尽管尚存在着争议,但《多哈部长宣言》明确(即第27段)认识到,进一步加速货物(包括运输中货物)的移动、发送和清关,以及有必要在该领域提高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同意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之后、在就谈判模式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举行谈判。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的期间内,CTG应当审议并适当时澄清和完善《GATT1994》第5、8和10条的相关内容,确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需要和优先事项。根据《多哈部长宣言》的授权,自2002年CTG开始了贸易便利化的审议和预备谈判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对该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工作。2003年9月在墨西哥海滨城市坎昆召开的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农产品补贴问题和“新加坡议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由于分歧严重最终导致会议未能取得预期成果,但在“新加坡议题”上,贸易便利化是唯一在各方取得一定共识的议题。
2.各成员对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立场和争论焦点。贸易便利化将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增长是人们的普遍共识,但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贸易自由化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不同成员在谈判的发起、谈判的形式及是否达成约束性的多边规则等方面存在着分歧。总体看,发达成员对该议题的谈判态度积极,表示支持谈判约束性规则;部分发展中成员态度较为谨慎,担心谈判会给他们带来新的负担,产生新的不平衡问题。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欧盟、中国香港、匈牙利、日本、韩国、摩洛哥、新西兰、挪威、新加坡、瑞士和美国组成了一个倡导和推动贸易便利化规则谈判的集团,也称为科罗拉多集团,但在递交提案时都是各自为政,分别进行。
议题的推动方认为,在经过了几年的探讨和分析后,相关的解释和分析工作已经完成,进行实际谈判的时机已经成熟。他们要求加强贸易便利化程度,赞同在WTO框架下谈判新的有约束力的贸易便利化规则。这些成员还提出采取“双轨制”谈判方法,即同时就便利贸易的措施和广泛性的技术援助计划进行磋商。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围绕着海关和跨境有关的程序做出承诺,以WTO现有法律规定(尤其是《GATT1994》第5、8和10条)以及基本原则(如透明度原则、简便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等)为谈判基础,重点围绕在加快货物的移动、发送和清关的边境和与边境有关的程序的承诺上,建立贸易便利化的基本原则与新规则,而且主张应该能够加强贸易数据的使用性和交换性,尽可能地使用国际标准。另一方面建议在谈判进行的同时开展全面的技术援助,建立和实施范围更为广泛的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计划。
很多发展中成员尽管广泛认可贸易便利化会有积极的影响,在总体上也支持谈判,但积极性不高。问题的焦点是许多发展中成员不愿在现在就加入旨在做出约束性承诺的谈判和承担新的义务,担心新协议的产生会增加其执行负担,容易给他们增加争端解决的不确定性。但各自的具体立场也存在着差异。有的成员表示了应当启动贸易便利化新规则和新协议谈判的立场。有的成员则认为,WTO应继续进行新加坡部长会议后开始的研究与分析工作,当前尚不需要建立新的贸易便利化规则,发达成员应该以帮助发展中成员改善其贸易交换条件为目标而循序渐进地提供技术援助。一些成员虽未直接表示反对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但对该领域的约束性规则是必要的、有帮助的观点并不信服,反对建立新的多边的贸易便利化约束规则,认为WTO应建立非约束性指导方针。有的更是倾向于各成员应自己决定并执行其自己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开展双边的或区域一极的贸易便利化工作。而一些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担心,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低,年进出口额小,贸易便利化不会为其带来多少经济利益,技术援助也会因其落后的基础条件而减弱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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