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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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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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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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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区域贸易协定一直呈增长趋势。至2005年7月,WTO(包括之前的GATT)已接到330个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206个通知发生于1995年1月WTO成立之后,180个现已生效。除蒙古之外的所有WTO成员均为一个或更多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2001年11月多哈回合启动后此类贸易协定的数量激增,2001-2003年间,就有33个协定通知到WTO。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间,又有43个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到WTO。根据WTO现任秘书长Lamy的预测,至2010年,全球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将至少达到400个。这种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区域贸易协定大量涌现的经济现象被许多学者称为“新区域主义”。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世界每一个国家和地区正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其先期结果是导致许多国家对内外的经济调控能力下降及应对各种突发性的危机和竞争能力极大减弱。因此,目前许多国家正寻求通过地区层次的各种政治协调或经济安排,以增强单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优势以及市场制衡能力,从而有效地应对全球范围内各种跨国区域经济关系的挑战。“新区域主义”是一种多层次的一体化战略,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其深远目标是建立以地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系或安全联盟,它是在一个比较复杂的国际和区际环境、条件之下出现和自发形成,它的背景和主要根源就是经济全球化,它一方面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逐渐加深,使各国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外向型和开放型,另一方面也导致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剧。“新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开放的地区主义,突出强调地区经济集团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它的出现已经引起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
WTO所建立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却对“新区域主义”的蓬勃发展怀揣着复杂的情感。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虽已获得WTO允许,但却不断给WTO提出新挑战,迫使其解决新问题。WTO既然无力阻止它继续增多,于是就试图控制甚至利用这种贸易优惠安排形式。双方各自的立场令“新区域主义”和多边贸易体制身处多次冲突和反复协调之中,由于全球化持续深入、“新区域主义”力量不断集聚以及多边贸易体制进展趋缓,二者目前正处于彼此较量的关键时期。
二、解析“新区域主义”盛行
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是1995年WTO成立以来的首轮谈判。由于当时146个WTO成员中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因此将发展确定为贯穿整个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主题。自2002年拉开序幕以来,各贸易领域谈判的进展异常缓慢,时常陷入僵局之中。由于各成员存在严重分歧,谈判中的农产品补贴、为贫困国家提供更廉价药品、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争端解决体制改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等一系列重要议题的谈判均错过了规定期限,导致其未能在预定期限内达成任何协议,最终被宣布无限期中止。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被迫通过组建或加入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加快关税减让和提高市场准入步伐,继而通过实行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来促进本国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增长。
“新区域主义”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最有效、最便捷和相对容易的途径。它不仅可以为成员国创造更多贸易、投资和发展机会,而且可以依托集团的力量提升成员国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速度也较快。缔约方较少意味着优惠贸易安排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谈妥并缔结。而这往往对希望尽快取得成果的政治家和商业界都颇具吸引力。由于存在着相似甚至共同利益,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同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可以深入到许多新领域,如投资、竞争、技术标准、劳动标准及环境保护,而这些领域尚未在WTO成员间达成一致。发展中国家往往希望通过同实力占优的发达国家的谈判,获得独享的优惠利益、发展援助以及其他非贸易方面的回报。同时,它们也往往把同发达国家缔结双边贸易协定视为拉近双方距离的手段,从而获得相对于其他WTO成员的优势地位。再一方面,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可以增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互信,使各方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地区安全,成为和平和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石。
三、“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在区域内部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相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它仍是次优选择,只有在多边层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时才转而使用。若干现象表明,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会因为多重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而损伤其制度能力,并减弱对多边层面自由化的热情。尽管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但是从全球角度来看,多边体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
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区域贸易协定创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优惠利益的压缩,但因此而产生的曲折复杂的规则却使国际贸易成本升高、环境复杂。尤其是当自由化所基于的优惠基础并不容于当前的最惠国待遇自由化时,其产生的贸易和投资扭曲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区域贸易协定的灵活性注定其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协定数量越多,相应的贸易规则就越多,最终结果只能是由无数区域贸易协定编织出一张交错纷杂的网,而所有成员将不得不处理和应付种类繁多的贸易规则,这意味着贸易环境的持续复杂。以原产地规则为例,它是区域贸易协定的固有规则,进口国完全依靠它来决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以避免“贸易偏差”,即产品从非缔约国运至缔约国内,再以较低关税进入其他缔约国。除了早期泛欧洲体制统一了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外,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都有各不相同的原产地机制。这些机制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基于适用于所有商品的一般规则,有些针对不同产品包含多重规则。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特征分为不同种类。一个国家若是若干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其出口商就不得不将产品根据一系列令人望而生畏的具体标准进行生产,以满足不同市场的优惠待遇条件。有学者研究表明,如果区域贸易协定提供的优惠利益不足以支付为了遵守该规则而支付的生产成本,出口商会选择放弃享有优惠待遇。这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者高关税与低关税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表现尤为明显。只有当出口商向较高最惠国关税出口时才有较大动力遵守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获得更大优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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