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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欧美国家贸易政策的选择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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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欧美国家贸易政策演变的历史证明,真正的自由贸易并不存在。一国政府在何时采取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何时又大力倡导自由贸易政策,完全取决于政府的目标,这种目标具有功利性质。另外,对外贸易政策的多变性也和一国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有关。   关键词:欧美国家,自由贸易,贸易保护
  欧美国家贸易政策的演变历史证明,真正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一国政府到底应支持还是控制对外自由贸易,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决策中,从来都争论不休。自由贸易思想和贸易保护理论也仅仅是学术上的区别,从一国的贸易政策上看,有时难于完全区分。因为在对外贸易政策上,一国很难像其经济制度那样,在较长时期里前后保持一致性。一国政府在什么时候采取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什么时候又大力倡导自由贸易政策,完全取决于政府的一种目标,这种目标具有功利性质。另外,对外贸易政策的多变性,也和一国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有关。
  一、欧美国家贸易政策的选择
  在15世纪—17世纪,欧洲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当时重商主义的对外贸易政策在欧洲极其盛行。18世纪初,在重商主义的保护下,英国、法国的纺织业、机械制造业、冶金业等逐渐发展壮大。主张自由贸易的古典经济学最早产生在英国,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均来自英国。所以,人们有理由认为,英国是以自由贸易起家的。但英国又是欧洲重商主义发展较为典型的国家,也是最成功的国家。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出版,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自由主义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的诞生。斯密对重商主义贸易保护的观点进行了系统评判,主张降低关税、取消出口补贴,实行自由贸易。就是在那个时代,英国在理论上倡导自由主义,而实际中并没有完全放弃保护。斯密等学者所倡导的自由贸易也并没有在斯密时代及其以后成为英国一贯的贸易政策。如,英国当时的高关税仍是政府主要手段。又如,保护主义的两个著名法规《谷物法》和《航海条例》保留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 1846年和1849年才分别废止。英格兰第一部全国性的谷物法可追溯到1436年,1815年英国新的谷物法旨在保护本地农业,反对谷物进口。保罗·贝洛赫认为,“谷物法是欧洲国家关税史上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它们的目标是在保护本地农业和防止食品价格暴涨之间维持一种不稳定的平衡。”人们把英国《谷物法》的废除(1846年5月 15日)看作是联合王国自由贸易时代的开始。实际上《谷物法》的废除有其复杂的社会动机和原因。当时英国的一些自由贸易论者所担心的是由于减少从农产品剩余的国家进口食物,《谷物法》因此也会减少英国向那些国家出口制成品的机会。1838年,英国一些被称为自由贸易的倡导者成立了“反谷物法同盟”。然而,反谷物法同盟各种行动的根本目的是出于经济利益特别是那些棉纺织工业主利益的考虑。当时,棉纺织品已成为英国的主要出口商品:1760年-1769年间棉纺织品只占英国出口总额的2%,而到1800年—1809年间就已上升到39%,1830年-1839年间为72%。因此,英国通过开放谷物市场的举措实际上换来别的国家对英国工业品的更大程度的开放。1845年的气候条件(夏秋多雨)及爱尔兰的土豆歉收使《谷物法》得以废除(保罗·贝洛赫, 1989)。实际上,气候只是导致《谷物法》被废除的直接原因,而事实是,当时英国农业经过《谷物法》的多年保护,已壮大到足以与他国农业抗衡的水平。《航海条例》可追溯到17世纪60、70年代。该条例对进入英国经商的国外船舶的船主、船长和船员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的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对超过一定体积的货物和各种国外的腌鱼、鲸须、鲸鳍、鲸油等输入英国时要加倍征收外人税等。《航海条例》很大程度是针对荷兰人制定的,因为荷兰人是当时欧洲最大的运送业者。《航海条例》为英国船只保留了大量的外贸业务,从而为维护18世纪英国舰队的霸主地位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19世纪,英国被称为自由贸易的典范,因为当时英国具有实行自由贸易的基础——工业革命带来的强大的经济实力。但英国的自由贸易倾向是和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就是在英国自由贸易鼎盛时期,英国也没有放弃贸易保护政策。在19世纪的前大半个世纪中,由于英国的工业领先地位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因此,英国在欧洲大陆宣扬贸易自由主张,希望通过自由贸易来实现工业的扩张。同时,欧洲其他国家开始认识到自己的落后并试图在一种新的重商主义中寻求后起直追的办法(保罗·贝洛赫,1989)。因此,欧洲大陆防御性贸易保护主义此起彼伏。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内,英国经济相对增长率开始下降,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问题变得更为明显,从而使英国的自由贸易倾向开始变弱。1932年的进口税法标志着英国重新将贸易保护作为普遍的贸易政策。
  德国是李斯特的故乡。李斯特在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中谈到:如果英国利用工业革命的优势专门生产大机器,而德国专门生产儿童玩具,哲学家拼命写书,请问:德国要用多少本哲学书和多少个儿童玩具才能够换到一架英国的大机器?英国人如果有良心的话,他们会认为这样的自由贸易是公平的吗?如果李嘉图生在莱茵河畔的德国而不是泰晤士河畔的英国,他会提出比较优势学说吗?李斯特认为,德国应对外国商品征收高关税,甚至强令限制它们的进口,关住国门,好好做自己的事情。关住国门做什么事情呢?李斯特谈到:培植本国市场,鼓励发展本国工业;建立优良的国家基础设施体系,如,公路、桥梁、河道等;建立良好的教育体系;建立稳定的、自由的政治秩序,等等。待到德国足够强大,足以与英国抗衡时,我们就打开国门,与英国进行自由贸易。李斯特的思想为德国和后来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根据。1815年-1846年,德国建立了关税同盟,其基本经济思想是建立一个规模足够大的自由贸易区,实行共同的商业政策,对外则统一关税。当关税同盟不断扩张时,其关税体系变得更具保护主义色彩。1836年,德国提高了一系列制成品的关税(其中,锻铁关税翻了3倍,亚麻线翻了2倍)。1842年关税再次上涨,特别影响到了羊毛和混纺布料的进口。19世纪40年代末及50年代,德国关税同盟一直开展贸易保护主义运动。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瑞典和挪威等国,尽管有的国家采取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贸易政策,但也多少存在某种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说,“在19世纪50年代以前,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汪洋大海包围着零星几座贸易自由主义的小岛”(保罗·贝洛赫)。19世纪60年代-70年代的10多年时间里,欧洲相对来说处于自由贸易的鼎盛时期,但随后的欧洲经济大萧条(约1870年-1872年),又使欧洲进入贸易保护主义阶段。
  许多西方史学家认为,美国经济政策史就是一部自由贸易主义发展的历史。人们认为,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也应该是自由贸易的支持者。但美国大部分关税史却是一再与自由贸易政策相冲突的历史。麦克劳在其著作:《现代资本主义——三次工业革命的成功者》中谈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生的美国人已很自然地将美国看成是自由开放市场的大本营,他们觉得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此时他们不会知道,历史上的美国政策曾与自由贸易大相径庭,完全属贸易保护主义。”再来看历史上几位美国总统曾发表过的关于鼓励国内生产、保护国内市场的言论: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1809年-1817年任美国总统)说:“如果将‘贸易立法’写进宪法里,那么它的含义必须从广义上理解……所有的贸易国家和工业国家都理解并运用其力量,因为它能促进生产。每个国家都是如此,无一例外。”亚伯拉罕·林肯(1961年-1865年任美国总统)说:“我对关税知之甚少,但我知道这样一个常识,即如果我们购买进口产品,我们得到商品,外国人拿到钱;如果我们买国产产品,那么我们不仅得到了商品,而且拿到了钱。”威廉·麦金利 (1897年-1901年任美国总统)说:“我们成了世界第一大农业国;我们成了世界第一大矿产国;我们也成了世界第一大工业生产国。这一切都缘于我们坚持了几十年的关税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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