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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对华贸易歧视政策及原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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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美国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
  
  (一)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
  出口管制是美国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采取的一种贸易控制手段,其目的是发现和制止非法出口交易并惩处违规者,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出口管制以终端用户为基础,重点评估申请出口的项目对终端用户的民用需求是否适当,以及项目转移应用的危险性。1988年美国商务部制订了《出口管理条例》,详细列出了有关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2002年12月,在泰国举行的贸易安全会议上,美国商务部提出贸易转运国出口管制计划,防止被美国视为管制的物品在转运过程中转往其它国家。这一计划旨在弥补出口管制的漏洞,堵塞全球供应链中的安全漏洞。
  美国对华的出口管制随中美关系变化而变化。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将除加拿大之外的所有国家分为七组。由严格到宽松依次是:Z组、S组、Y组、W组、Q组、T组和V组。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被列入Y组。随着中美恢复外交关系,美国放宽对华技术限制,并于1980年单独为中国建立一个P组,以示与前苏联有所区别。1983年,里根政府将中国的管制政策再次下调至V组。1989年6月之后,中美关系再次进入低潮,美国停止对放松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审议。[1]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和综合实力不断上升,美国决策者已越来越明确意识到中国有可能成为其潜在的战略对手,出口管制不可避免成为美国遏制中国崛起的手段之一。尽管对华限制几经调整,但中国一直是美国出口管制的重点,尤其是军民两用技术,目的是不使中国的核武器、导弹、化学和生物武器以及其他值得关注的军事项目从中获益。近期,美国相关部门正加强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转让制度,加强出口管制,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等。
  美国屡屡动用技术出口控制政策,不仅严重干扰了中美之间的正常贸易,而且给两国关系造成损害。如1996年,美国国务院指责休斯公司向中国转让敏感技术,并于1997年暂停批准中美之间的卫星委托发射合同。2003年初,美国国务院再次指责波音公司和休斯公司非法向中国提供可能用于制造洲际导弹的卫星和火箭技术,并向联邦法院起诉,两公司被罚款6000万美元。美国政府的行为不仅使中国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中美技术贸易制造了许多麻烦。许多美国公司担心,美国政府这种过分限制只能迫使中国转向其他国家购买技术,使得他们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被其他国家的公司抢走,从而使美国蒙受更大的商业利益损失,必然会对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产生影响,严重地损害美国在这些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
  (二)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
  农产品补贴一直是世界贸易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许多农产品产量和出口都居世界首位,这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的农业补贴政策是分不开的。2002年5月,美国又颁布了《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即新农业法,在WTO规则框架下,不仅增加了补贴力度,而且扩大了补贴范围,决定在此后6年内将美国农产品补贴增加67%,每年向农作物和乳制品追加64亿美元的补贴,同时增加对谷物和棉花种植者的支付额。根据美国农业部估算,按1996年旧法案,2002年农业补贴支出为174亿美元;按2002年;月颁布的新法案,2002年农业补贴支出为208亿美元,当年新增了34亿美元,至2007年生效期内,新增农业补贴519亿美元,共达到1185亿美元。用于农产品补贴、贸易补贴、资源和生态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
  在中美贸易中,农产品贸易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农业补贴使美国出口农产品占尽价格优势,增强了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农产品贸易一直处于盈余状态。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农业补贴又受到财政预算的约束,导致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较缺乏竞争力。美国农产品出口价格上存在着较大的“剪刀差”,中国一直处于劣势。除此之外,中美农产品摩擦还表现在进口农产品配额与转基因产品上。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自2002年3月20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食品法,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190号公告《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对大豆和玉米等转基因农产品进门进行了限制。而美国出口中国大部分大豆和玉米都是转基因食品,这影响到美国对华农产品出口,使美国10亿美元的转基因大豆进入中国市场受阻。美方据此认为中国有意设置技术壁垒,拖延向国外开放农产品市场的时间。但是美国对农产品的检验却一直实施严格的技术标准。
  (三)贸易制裁与贸易补救措施
  1.特别301条款。根据特别301条款,美国每年要对世界上的贸易伙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考察,并且要排队,分成不同的种类,做一个评价,如果发现了其它的贸易伙伴当中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不利于美国的情况,就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贸易报复措施。多年来,美国先后对中国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宣布使用“特别301条款”,而事先却不与这些贸易伙伴磋商。中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已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参加了世界主要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已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十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世界上也得到了普遍的肯定,但是,美国却置若罔闻,从未停止过对中国的指责,美国每年都要发表一份年度“特别301”报告,多次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美国在《2003年中国履行WTO承诺报告》中,再次指责中国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2004年7月美国商务部副部长发表讲话认为,中国企业现在对美国企业是全面侵权,从光盘到伟哥,从版权到商标,从汽车零配件到小五金制品,以及轻工、纺织、机电产品等,损害美国企业的经济利益高达240亿美元。2005年,美国商会会长托马斯多诺霍指出,盗版问题在中国已经非常严重,以至于人们可能无法分清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和冒牌汽车。由此可见知识产权问题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潜在的火山。
  2.“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根据人世议定书,中国将在人世15年后才能得到完全市场经济待遇,这意味着美国可将我出口产品价格视作非“正常价值”并以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对我进行反倾销起诉。人世前,我国就已经是美国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国之一,加入WTO后,美国频繁应用该条款对我国进行反倾销,不断挑起两国间贸易摩擦。美国在对华反倾销中,经常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滥用中美协议中关于允许美国维持其现有的反倾销法的条款。特别是美国对华实施“替代国”政策时,经常违背WTO原则,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大危害。美国对我滥用反倾销的现象主要是由“非市场经济条款”引起。2004年6月,美国商务部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举行了首次听证会,商务部部长埃文斯明确指出人民币汇率问题:“除非由市场主导决定劳资和货币兑换率,否则中国将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可见,“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美国限制中国出口的重要政策手段,并将成为引发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摩擦的重要根源。
  3.特保条款与保障措施。自1980年至2004年底,美国累计对中国产品共发起19起保障措施调查(包括5起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调查和12起纺织品特保措施调查)。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依据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l条,简称“421条款”。特保条款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机制的规定,有效期为12年。根据该条款,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激增,对进口国造成市场扰乱的条件下,允许WTO成员对中国产品实行撤消减让和限制进口。特保条款与保障措施相比,对中国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保障措施要求必须是对产业的影响认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特保条款只要求对产业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保障措施针对所有进口国,而特保条款只针对我国,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构成了对中国的歧视,保障措施要求此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出口国有权采取报复措施,而特保条款要求在该措施实施2年或3年后才进行报复。特保条款使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特保条款是2000年美国国会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2]美国对特别保障条款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将本不属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可以适用特别保障条款的产品,列入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范围。如将其国内生产商并不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列入实施范围,美国对华纺织品出口实施特别保障就是一例。由于“特别条款”启动程序简单,而且适用期长,它必将成为美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4.“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救济法的一种。它旨在防止外国厂商以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贸易行为,向美国出口或在美国销售外国产品,主要限于专利侵权案件。后经1974年、1979年、1988年3次修改后,目前337条款主要用于处理所谓不公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侵犯美国境内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和销售加以禁止,以保护国内产业对市场的占有。“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337条款”的发起调查只需证明在美国有效可执行的知识产权存在,以及有关的美国产业存在或正在筹建,而无需证明被诉人的侵权行为对美国该产业造成损害,而且对于美国企业而言,提请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337条款”调查是不收费的,企业申请立案较为容易。入世后,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比例趋于上升,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日益显现,中国企业遭到的“337调查”大大增多。截止到2005年5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案件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今后“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威胁也是比较大的,而且都是针对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产品。以应诉时间短、律师费用高、调查内容专业、应诉难度大、被诉企业及相关企业打击力度大为特点的“337调查”,正成为继反倾销之后中国产品输美的又一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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