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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欧盟普惠制“毕业”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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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08: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毕业条款”是普惠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继欧盟出台了2006年~2008年的方案后,越来越多的出口产品将面临着普惠制中的毕业问题,中国应该在跟踪研究普惠制方案变化的基础上,积极规避,主动创新,寻求潜在利用空间。
  [关键词] 毕业条款普惠制调整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一直是欧盟普惠制的最大受益国。2004年5月经第五次扩大后的欧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是由于对普惠制认识不足以及给惠方案认识不足等多种原因,普惠制利用率还不到50%,而且近年来随着欧盟对中国贸易逆差的逐渐增加和欧盟的东扩,新加入欧盟的国家有很多产品能够替代取消对中国普惠制后形成的市场空缺,于是欧盟的保护主义呈抬头趋势。欧盟理事会对普惠制作了重大修正,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欧盟新普惠制下,更多的产品面临“毕业”,因此很多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被极大地削弱。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欧盟新的普惠制的研究,促进中国企业利用普惠制的主动性,并积极寻求应对新变化的对策,具有现实意义。
  欧盟普惠制度中,毕业制度为调整力度最大的一个手段。“毕业条款”就是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受惠国产品的冲击,特别制订的保护条款,其中有一款是“竞争需要标准”,该条款规定,如果原产地受惠国的某一进口商品超过规定额度,就要取消下年度该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也就是“产品毕业”了;如果受惠国的大多数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将取消该受惠国全部商品的受惠资格,即所谓“国家毕业”。
  对比1999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8年的方案(见表,资料来源:宁波检验检疫局)。

  根据欧委会起草的2006年~2015年新普惠制方案,新的产品毕业标准为:如果某类产品向欧盟出口连续3年超过欧盟普惠制下进口同类产品总额的15%,则该产品被宣布为毕业, 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纺织品的毕业标准更低,为12.5%。按照新的标准,我纺织品已于2005年7月1日起遭到毕业,并已被列入欧委会提案中。
  新的普惠制方案对所谓的“毕业条款”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关税优惠。这一改变,势必影响出口货物的竞争力。尤其在新方案下,我国约有HS编码16大类50章产品已经于2005年4月1日全部毕业,涉及工业品中的化学品、鞋类、玩具、家具、玻璃陶瓷制品、皮革及皮毛制品、游戏及运动用品、机电产品、塑料及橡胶制品、纸品、钟表等商品。只有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中的工艺品和收藏品等可以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
  另从中国毕业产品清单对比表中,我们可以看出,2002年~2004年的方案不仅将1999年~2001年方案中毕业产品包括在内,而且在2003年的增加产品中已将中国的最重要出口产品诸如纺织产品、机电产品和塑料产品列入。目前,欧盟纺织品贸易关税是9%,新普惠制将提高3个百分点,达到12%。作为欧盟纺织品和服装最大的进口来源地,新普惠制将使我国纺织品行业损失1亿美元的关税减免。 新普惠制的实施也将大大降低对中国出口贡献良多的机电产业的利润。中国的机电产品(如摩托车、缝纫机、阀门、电机、家用电器、灯具、汽车机械零部件等)、家具、化工产品、木制品、纺织服装、鞋类、塑料和橡胶制品等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普惠制的支持。然而,新方案的实施将对中国制造业的产品出口和产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而更为严重的是,欧盟将恢复其他受惠国和地区已毕业的大多数工业产品,这样,我国工业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将受更大削弱。
  至2006年1月1日,欧盟还尚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一旦承认,则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就要被取消,也就意味着涉及对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普惠制也将被取消。所以,从中期和长期看:中国企业毕竟不能单纯依靠有关国家给予的优惠,最重要的还是自身竞争力的提高。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在理论上,“毕业条款”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的崛起,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强大的竞争力,继续优势产品领域给予优惠待遇确实不公平。与此同时,产品“毕业”也可以视为一国经济发展成就的标志。中国有众多产品“毕业”,正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可观。
  诚然,中国企业从普惠制中得到增加关税收入和保护优质产业的好处,但从长期看,也会产生效率低下等负效应。因此,企业不仅要积极争取与利用新普惠制,也应积极调整心态,从价格优势转向质量优势,争取早日从普惠制中“毕业”。
  2006年~2008年普惠制方案实施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有必要对欧盟普惠制方案调整给予高度关注,分析其产生的影响,并通过相应的手段积极应对。
  
  一、研究新普惠制方案,寻找潜在利用空间
  
  虽然2006年~2008年普惠制方案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但我们必须意识到普惠制利用并非强弩之末,更不是走到尽头。企业要从过高估计欧盟普惠制“毕业”影响的思想误区中走出来,认清尚可利用的空间以及挖掘这些潜在的空间。
  1.根据新方案的规定(见上表2006年~2008年方案),按照《商品名称和编码的协调制度》(简称HS),第19类是武器,不是给惠产品,21类的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协定税率是免税的,工业品只有第5类矿产品可受惠,但又是资源性产品,我国也需要进口。因此,新方案的执行意味着我国只有HS1-24章的农水产品和HS25-27章的矿产品仍然可享受普惠制待遇。而目前已毕业的HS第4、5章的乳、蛋;天然蜂蜜及其他动物产品和第12章的含油子仁及果实及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等产品可以重新获得优惠待遇。观察这些给惠的产品,基本上都是农水产品。可以利用新方案来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如欧盟对花卉税率的最惠国税率高达15%~20%,而普惠制税率仅5%。充分利用普惠制,不仅可以促进原花的出口,而且还能带动相关行业的兴起,如山水盆景、藤编装饰等。另外,考虑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对农水产品进行加工,更多地开发出口农水加工制品,提高其减免关税的力度。中国很多农产品行业利用普惠制效率不高,还不到50%。因此各级政府和外贸出口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拓展普惠制优惠政策利用率不高的产品行业和出口市场上,引导有市场的出口产品企业早日领到这一“金卡”。虽然目前中国农产品和矿产品出口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对于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来说,利用好普惠制,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创收,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释放,亦是历届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选择。
  2.利用好原产地规则,提高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弹性。确定第三国进口货物原产地是欧共体对不同国家产品给予不同关税待遇的前提。因此,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欧盟新方案中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绿皮书”,改善原产地规则被广泛接受:形式(简单化),实质(修订原产地标准和原产地累积规则),程序(规范和操作控制)。
   欧盟一直以来致力于推进区域一体化的进程。2002年3月,欧盟15国与12个地中海沿岸国家双方决定加快建立欧盟和地中海沿岸国家自由贸易区的步伐,争取在2010年前完成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实现双方互免关税。到目前为止,除叙利亚外,欧盟同地中海沿岸的其他国家的联系协定均已完成,同时地中海沿岸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协定也相继签署。2001年5月首届欧盟-地中海贸易部长会议就原产地累积规则(属于该区域内部任何一个国家的半成品都可以在该区域内部的另外一个国家进行组装加工,原产地仍为该国)进行磋商。2002年,欧盟同南美洲的智利宣布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逐渐减免关税,逐步实行全面自由贸易;同巴西就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达成双边协议,巴西将降低来自欧盟国家纺织产品的进口关税;同时,欧盟取消所有限制巴西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配额限制,并继续给予巴西纺织品20%的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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