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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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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08: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欧盟对我国企业频繁展开反倾销控诉和反倾销调查及其所蕴含的深刻本意,应当引起国人关注。追踪我国加入WTO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相关案例,以及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统计、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无序竞争和不积极应诉的淡薄意识,遭受反倾销控诉、调查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的行业特征,特别是国际市场激烈竞争背景下的管理贸易战略运用,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根源所在。为此,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相应策略。
  【关键词】 欧盟;对华反倾销;统计分析;应对策略
  
  引言
  
  中国与欧盟于1975年正式建交时的双边贸易只有24.46亿美元。1978 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 并与欧盟签定了贸易协定。 近 30 年间,双边贸易增长 40倍以上。20 世纪 80年代初, 欧盟处于贸易顺差, 到2003年则出现550 亿欧元的逆差,是当时欧盟贸易伙伴中的最大贸易逆差。2005 年, 中欧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2 000 亿美元,2006年我国则取代美国成为欧盟进口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在贸易繁荣的背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则运用反倾销这一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保护做法,对我国企业频繁展开反倾销控诉、反倾销调查。而欧盟则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仅2006年到2007年6月,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就高达12起,占了其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1/3;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为9起,占其对外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案件的47% 。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拦路虎”,严重阻碍了中欧双边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研究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状况及成因,对于强化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意识,增强国际竞争力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统计、比较分析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分析
  1979年中国首次遭遇的糖精钠反倾销事件就由欧盟发起,到目前为止,欧盟对我国已发起一百多起反倾销调查。欧盟是中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者之一,笔者选取了2001年中国加入WTO起到2007年6月为止欧盟对华反倾销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及最终反倾销措施数的比较、对华反倾销的趋势、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及终裁情况。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案件及比较分析, 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网站http://ec.europa.eu/index_en.htm数据截至2007.6.30
  表1显示,近年来欧盟反倾销调查以及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对象主要是中国;2003年其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了欧盟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数的42%,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则高达66%; 200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只有1起,而之后平均每年多达7起以上,仅2006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就有12起,这种逐年上升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图1反映了我国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趋势。资料来源:从表1数据分析得来
  图1表明,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在不同的年份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上升的;2007年1至6月,欧盟对华虽没有提起反倾销调查,但仍有4起案件被给予了肯定性的终裁。欧盟是第一个对中国拿起反倾销武器的地区,虽然政策调整从某种程度对中国企业出口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契机,如1998年欧盟理事会《905/98号规则》对《384/96 号规则》作了修改,不再将中国当作纯粹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将中国视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允许中国生产商申请有条件市场经济地位。但在200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及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相对较少之后, 2003年开始对华反倾销数量反而剧增,这一方面反映了欧盟在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时,为了保护辖区相关产业的发展把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战略实施;同时,也为我们应对反倾销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相关内容的统计分析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的涉案商品种类繁多。
  我们对2001年到2007年6月被欧盟提起反倾销调查商品的案例进行了初步统计,主要包括了涉案产品,立案时间,终裁时间及裁决结果等内容,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注:立案商品截至2007.6.30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网站http://ec.europa.eu/index_en.htm,中国贸易救济网http://www.cacs.gov.cn
  表2显示,我国化工产品是遭遇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商品种类,在所统计的37起案件中,化工产品就有15起,占了40%以上,且这15起案件无一例外的都被实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其中,双氰胺拟征的反倾销税率高达49.1%)。无疑,我国的化工产业是遭遇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重灾区”。我们认为,我国化工业遭受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频繁的主要原因,除公认的企业无序竞争和不积极应诉的淡薄意识外,还在于化工产业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化工产品附加值低的行业特征。因此,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及原材料所具有的一定价格优势,也成了被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的诱因。随着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如资源型化工产业等)逐渐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保留的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必然会受到来自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冲击,发达国家以反倾销为手段保护其处于竞争劣势的国内产业,而不是对自身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一种动向。
  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市场经济地位是否能获得,决定着正常价值的计算,从而也就决定了倾销幅度大小,更或是决定倾销的是否存在,企业应当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或分别裁决待遇,因为不应诉或应诉失败就可能意味着企业要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笔者以表2 “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终裁情况”的37起案件为例,统计分析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裁决待遇企业反倾销税率以及普通反倾销税率(没有应诉企业和应诉失败的企业的税率)的差异,如表3所示。
  注:立案商品截至2007.6.30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网站http://ec.europa.eu/index_en.htm,中国贸易救济网http://www.cacs.gov.cn
   表3显示 ,不仅我国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企业数不多,而且申请成功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因此,许多企业一旦被提起反倾销指控,面临高额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很大,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和分别待遇,企业就被征收更为高额的反倾销税。表3中案例表明,普通税率往往是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的税率的数十倍以上,例如在2005年对铸铁井盖的终裁结果中,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0%,获得分别裁决待遇的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则从18.6%到37.9%不等,而其他企业被征收的普通税率也达到了47.8%,三者待遇税率相差如此之大,可以说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由于欧盟对中国想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设置了5项苛刻的标准,中国许多企业暂时都难以达到。因此,反倾销诉讼产生后,我国的产品极易被认定倾销,从而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从百分之几十到百分之一二百,有的甚至高达百分之一千以上,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另外,即使达成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但要提高产品价格,同样会消弱我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或限制出口,这都会对我国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表3表明,分别裁决待遇的税率虽高于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的税率,但还是小于普通税率,至少获的分别裁决待遇的中国企业面对的压力相对要小,并还有调整的机会。因此,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困难的同时,努力申请分别待遇也是被诉企业避免高额反倾销税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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