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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明朝和清朝前期都是我国历史上的大统一朝代,国力空前繁荣,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方面领先于世界。明朝初年先后七次的郑和下西洋活动,宣播了明朝天朝上国的优秀文化和繁荣社会,同时也使南洋以及周边各国纷纷臣服于明皇,派出使臣率商队到中国纳贡明皇。“四夷来王,万国朝宗”的国际地位中,明王朝盛极一时;继明朝之后的清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前期社会一片欣欣向荣,虽没有明王朝初期那样的外交盛况,但也出现了“天朝上国,物产丰盈”的社会形势,综合比较来看这两个时期的中国与外界的商品交流还是比较频繁的,贸易规模和范围比以往都要大。
关键词:明朝和清朝前期;海禁;开禁;朝贡贸易;民间对外贸易
明朝和清朝初期基本处于14世纪到18世纪这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的前期,奥斯曼帝国兴起,帝国对过往商人收取重税,阻断了东西方的通道。欧洲各国黄金、香料价格陡然上涨。为了物质财富和寻找到“东方的基督教国家”共同对付奥斯曼人,欧洲的航海家门在黄金、香料和狂热的宗教理想驱使下,拉开了发现新航路的序幕;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欧洲各国需要更大的商品市场,开辟新的市场成为了欧洲各国的战略目标。各国相继进入殖民主义时代。
这一时代中国正处于明王朝的统治之下,刚刚经过了郑和“七下西洋"、"万邦入朝"的盛世,周边国家甚至远在南亚的国家纷纷归附,开创了唐以来前所未有的外交盛世。后来的清王朝在“薄徭役,轻官税”的政策指引下,迅速拜托了明朝末年的社会危机,发展了起来。
这个时期的中外商品交往中,官方贸易在商贸往来中占到了主要地位,民间贸易虽也有,但很长一段时间都被官方禁止,总的贸易趋势是:明朝呈现开放——禁止——开放的趋势,清朝前期则呈现禁止——开放——禁止的趋势。两朝代海外贸易政策对社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明朝后期开放的政策,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市场化, 使封建社会末期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 催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清朝时期封闭的政策, 把已进入世界市场近代国际贸易竞争的中国商人置之死地, 抑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逆转了中国明末的社会发展方向, 返回了封建的老路。
明朝时期政府实行贸易的双轨制度,将贸易分为官方的“朝贡贸易”和民间贸易,明初政府颁布禁令“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原因是政府考虑到沿海居民的胡作非为“倭居十三,而中国叛逆者居十七”。但官方的“朝贡贸易”却十分兴盛“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前来朝贡的国家据《皇明祖训》记载有十几个,分别是:渤泥、暹罗、古麻刺、真腊(柬埔寨)、、占城、苏门答刺、锡兰(斯里兰卡)、苏禄(今菲律宾西苏禄群岛)、古里(印度半岛西端)、古麻刺(菲律宾棉兰老岛)、爪哇(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岛)、满刺加(今马六甲)、柯支、扶桑(今日本)、琉球、朝鲜等。每次使团前来带来的也都是该国的贵重礼物,但因生产力低下物品质量都不怎么好“进贡之物......大都草率不堪,甚者尤极不堪,一着即破碎矣……而朝廷所赐缯、帛、靴、帽之属......。”明朝采取“厚往薄来”的原则回赠的物品价值往往超过对方数倍。到清朝政府考虑的就更为实际了加之清初与清廷建立朝贡关系的海外国家, 寥寥无几, “朝贡贸易”的国家只有中山、日本、安南、苏禄、朝鲜、真腊、缅甸。清朝对各国“进贡”的安排做了具体规范“朝鲜一年一贡,中山两年一贡,苏禄五年一贡,安南三年一贡,缅甸十年一贡”。“朝贡贸易”在清朝只是一种官方的礼节来往,没有太大的意义。另外贸易的内容也有很大变化,明朝的贸易内容主要是“缯、帛、靴、帽之属”,到清朝内容开始涉及到“金、银、瓷器之属”。
明清两朝陆路的贸易伙伴也有很大变化,主要原因是明朝北方蒙古和各少数民族部族当时还比较独立,并不在明朝的统治之下。为了获得战马这一重要资源,明朝在西部与北方少数民族开展了“茶马互市”,贸易规模还很大。当时的官方记录就有:洪武十五年“秦州、河州茶马司......等卫市马六千七百二十九匹”;洪武三十五年“上命景隆赍金符往西番茶易马,凡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单从数据就可看出贸易的量巨大。到清朝满洲人与蒙古人结盟,清政府开始直接统治北方的蒙古族、突厥民族、匈奴民族和当地的通古斯人。所需要的物品由政府直接征用,西北部的贸易对象减少,后来俄国吞并中亚,清政府的西北部贸易对象变为俄国,贸易的内容不再只是传统的马匹和兽皮,涉及到了贵重金属金、银、铜、锡以及俄国的工业产品布料等。南方丝绸之路因为水路交通的便捷到清朝也逐渐消失,不过因缅甸的统一,清缅战争的结束,中缅交易的规模日渐扩大。
明朝时期海禁以后,广州成为唯一的对外通商口岸。“隆庆开禁”开禁后,漳州月港开放,明朝政府为月港制定了规范的税收制度,当时规定出入港口的船舶必须到海关登记,详细的上报船只的大小和所来自的国家和所往的国家以及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政府收取“引税”“陆饷”和“水饷” 。外商由海防官发给“商引”, 每引应征税若干, 称为“引税”, 也就是一种许可税。“水饷”收税以船只尺寸为标准,规定台湾方面船只,“每船面阔一尺, 征饷五钱”, 西洋(占城、暹罗、满剌加)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 每尺征饷五两, 每多一尺加银五钱”,属国船只缴纳西洋船只费用的七成即可。 “陆饷”收税数额“每货值一两者,税银二分”也就是货物价值的2%。另外对来往吕宋的船只收取“加增饷”附加税。这种制度不同于以前的抽分制,更好的起到了防止官员与商旅勾结偷税漏税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税务监督机构“督饷馆”,政府在全国各省每年选派官员一名到港口轮流负责征税,这种税收制度直接影响到了后来政府在广州和澳门的管理制度。1571年开始在广州实行新税制,同月港一样都是以船的大小作为税收的标准,政府规定:西洋国家(占城、暹罗、满剌加)的船舶收取10%的关税,但在占城再三申请下,税额降为7%。 附属国的关税除吕宋外均收取2%。如果朝贡国家的国王、王妃亲自前来朝贡,则先抽50%的货物的货物税,交易后再抽取剩下的20%的货物的税收。货物由官方直接收购。船进入港口后,即全部封舱,缴纳货物税后再经官方检查,之后才准开舱贸易。在澳门设有市舶司专门征收进口税和停泊税,以船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税额。市舶提举或其委派官员不定期的上船进行丈量, 依据船的大小收取停泊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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