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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WTO规则与转基因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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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在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各环节上,有两个方面涉及到WTO协定。一是GATT(1994)、TBT协议和SPS协议,主要涉及转基因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二是TRIPs协议,主要涉及转基因技术及含有转基因技术成分的产品的专利保护。
  [关键词]转基因产品 贸易措施 WTO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商业化,转基因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已占有越来越多的比例。由于科学界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很多国家和地区又存在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再加上经济利益、文化差异等因素,有关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争端必将频繁发生。WTO没有对转基因产品贸易做出特别约定,但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的一部分,转基因产品必然也在WTO协议约束之列。在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各环节上,从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到WTO协定。
  
  一、GATT(1994)对转基因产品贸易的约束
  
  1.非歧视原则。GATT(1994)法律框架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所构成。其中非歧视原则是GATT(1994)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转基因产品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GATT(1994)的非歧视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根据GATT(1994)第1条和第3条,最惠国原则要求,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任何产品的利益和好处必须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某一缔约国应该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根据上述原则,各WTO缔约国对外国的产品不能存在不统一的贸易措施,也不能对相同的产品进行歧视。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不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转基因产品进行差别待遇。但对于“同类产品”的界定,情况却相当复杂,这涉及到对“基本等同”原则的解释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主张转基因产品与一般传统产品是一致的——只要不产生明显的危害物质,就是基本等同,而不论该产品中是否存在转基因成分;欧盟则以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为标志,只有不存在转基因成分,才是“基本等同”产品。
  WTO最终会接受那种解释,将直接影响到各国在转基因产品上的义务。如果WTO认为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因而是同一种产品,那么各国就不能强制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加注任何标签。因为,贴上标签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受到消费者的区别对待,从而构成对“同类”产品的歧视。
  如果WTO接受了欧盟的观点,那么强制性标签要求就不会构成任何歧视,消费者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而贸易量完全有市场偏好决定。由于对食品非常敏感的欧盟是美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地,而加贴标签将会影响到产品的出口,不可避免,美国和欧盟将会在“基本等同”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上继续争论下去。
  2.GATT(1994)第20条a款:出于非健康原因的进口限制。在现有的WTO框架下,一些国家可能援引GATT(1994)第20条a款对转基因产品进行贸易限制。根据该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采用贸易壁垒,以便防止由于进口而引起的公共道德问题。转基因问题已经引起了一些伦理、道德和宗教方面的争议,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这一条款限制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但是, WTO争端解决机构如何判决可能出现的争端,还是个未知数。
  3.PPM标准与转基因产品的贸易前景。PPM标准指的是加工和生产标准。在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上,有的国家可能会以转基因产品的生产过程对生物界产生了不良影响而对转基因产品贸易进行限制。这个理由有其合理性,因为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强,地球已经变得很小,各国的活动必然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
  但是,WTO协议本身似乎不支持这种观点。首先,从其基本原则出发,WTO是一个贸易性组织,它的宗旨是促进自由贸易。它管理的对象是产品本身,不是生产过程。只要生产过程没有影响到产品本身,如产品的营养成分、产品本身的安全等,进口国就不能行使“治外法权”限制该产品的进口。这样,又回到“科学依据”原则上,即进口国必须能够证明产品会对本国的环境造成损害,而不是证明在生产过程中曾产生过损害。
  
  二、SPS对转基因产品贸易的约束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采取的SPS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防止以保护主义名义滥用SPS措施。按照SPS的宗旨,缔约各方“为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目的,有权在必要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但要符合三条原则:
  1.科学证据原则。SPS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第2条);各成员所采取的SPS措施应以科学原理为依据,而且这样的科学依据标准应该不断的进步;各成员国采取的SPS措施可以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这些SPS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第3条)。
  一国可以实施比国际标准高的标准,条件是能有适当的科学证据证明这些标准是合理的。换句话说,虽然SPS协定明确允许WTO成员建立自己的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标准,但它要求该措施是建立在科学风险评估基础上。但是,基因技术的现状是短期内还无法就该技术的长期影响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无法做出符合要求的风险评估报告。以美国与欧盟之间激素牛肉案为例,美国引用SPS协定,提出欧盟对激素饲料饲养的牲畜的肉及肉类制品实施的进口禁令与欧盟的WTO义务相冲突,根据就是欧盟不能出具该肉类制品对健康具有威胁的科学风险评估证据。
  2.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SPS允许各国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需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第5.1条)。在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和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因素等(第5.2条)。
  3.国际协调原则。从本质上,SPS的目标是通过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国际标准,从而达到协调各成员国之间SPS措施的目的。SPS要求各国采取的SPS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第3.1条),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附属机构,以促进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协调。
  如果成员国采取的措施高于现行国际标准,那么该国必须承担证明该措施合理性的责任。即它必须能够证明该措施有“科学证据”。同时,即使成员国能够证明他们所实施的措施是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还必须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也就是说,现有的SPS协议框架下,欧盟的谨慎原则是不成立的,而与美国的要求基本一致。
  
  三、TBT对转基因产品贸易的约束
  
  技术贸易壁垒(TBT)是指一些国家或组织为维护国家基本安全、维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等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商品的进口构成了壁垒。根据TBT协议规定,成员国在实施上述强制性产品标准时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基于TBT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贸易造成影响,因此各成员国在采取TBT措施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1.尽量采用国际标准。TBT敦促各国政府朝使用国际标准方向努力。TBT第2.4条责成成员国使用现存的国际标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的无效或不适当。合法目的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2.合理的TBT措施成本。TBT规定,产品标签的成本一般应与制定该产品标签的目的相符,即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影响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各国对标签、包装都有详细的规范,这些规范有些是必需的,但也有些国家认为这些TBT措施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有些特殊的要求难以做到。此外,食品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待结果的过程漫长,费用过高,一般出口商难以承受。由于各国检验标准、方式不统一以及工作效率低、甚至是人为的破坏、阻挠都可能会造成贸易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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