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建造-运营(DesignBuild and Operate,DBO)模式近十几年来在国际上广泛应用于公用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其在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需求日益强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应此需求于2008年正式出版了DBO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各参与方利益的不一致性,国际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难以避免分歧和争议的产生,因此国际知名的合同范本非常注重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的不断完善。除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外,1999年FIDIC出版的三个主要合同范本(下文简称FIDIC 99版)均采用“索赔一争议评判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一友好解决一仲裁”的体系处理国际工程中的分歧和争议。该体系在多年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但也存在尚需讨论的问题。DBO合同条件的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在延续上述FIDIC 99版体系的基础上,对多项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和改进,使规定总体上更为完善、有效。本文主要对DBO合同条件中对该体系的回应和改进部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