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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外经贸企业信用证收汇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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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大大促进了国际经贸往来和发展。但是鉴于贸易双方商业资信风险和操作能力的限制,以及信用证规则漏洞等原因,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始终是外经贸企业的内容。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单证的快速发展,诸如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在工程结算和信用证方式的复杂与多样性,以及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的动荡,都使信用证收汇风险问题更加复杂。本文主要从出口商的角度分析外经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的常见收汇风险和对策。
  
  一、信用证惯例的发展变化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召开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一致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6年修订本)》(简称UCP600),共39条,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与500号出版物(UCP500)相比,UCP600做了以下规则变化,力图解决UCP500在13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顺应了国际商务的发展趋势。
  首先,UCP600在单据审核上的规定更为宽松、合理。例如,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宽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要求;除商业发票外的货物描述不再要求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只要不与之矛盾;允许商业发票超出信用证金额,只是超额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其次,UCP600对转运的要求更加宽松,“即使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证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规定,认为对该规定“应被不予理会”。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方式,顺应了业务实践的发展,有助于减少不符点事件的发生。第五,UCP600注重保护可转让信用证中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纠正,则转让行有权向开证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此外,原UCP500中银行处理单据“合理时间”期限在UCP600中明确为“五个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项“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单据内容要有合理性的规定。
  但是,新规则并不能消除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的风险。
  
  二、信用证的风险变化
  
  信用证收汇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市场风险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市场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它是由于国际政治形势变化或市场国的国家行为导致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履约以及顺利收汇的风险,这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例如,市场国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外汇管制、联合国对市场国实施金融等制裁等导致出口商作为受益人无法获得贸易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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