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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对反补帖调查及我国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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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2006年底美国首次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这一事件有着特定的政治、经济、立法等方面原因。反补帖调查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不可小视,我国必须从多方面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关键词:贸易救济;反补贴;对策
  
  中美贸易摩擦由来已久,随着两国经贸交往规模的迅速扩大,美国逐渐成为与中国发生经贸摩擦最多、最激烈的国家。以前,美国对华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是传统的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措施,但这种政策在2006年底发生了重大调整。2006年11月21日,应美国NewPage公司的申请,美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板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美国首次对中国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中国企业的净补贴率为10.90%-20.35%,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2007年10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终裁结果,裁定补贴成立,净补贴率为7.40%-44.25%。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从中国进口的铜板纸没有对美国的造纸产业造成损害,至此此案在历经1年时间后以终止调查结束。
  
  一、2006年之前,美国没有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过反补贴调查
  
  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被认为是由政治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决定的。早在1986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公司诉美国联邦政府案中的判决,奠定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出口产品不适用反补贴税的理论依据。基于这种认识,美国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没有对我国的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 其次,补贴作为政府行为,在调查中要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上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因此,除非被调查对象国政府补贴行为非常明显,原则上各国一般不愿对他国进行反补贴调查。
  随着中国成长为贸易大国,当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汇率压力、知识产权等工具都不能遏止中国出口的高速增长之后,美国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和有关政客都无法抑制援引反补贴工具打击中国出口商品的强烈冲动。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新趋势的产生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利益集团的影响,政治利益的需要。在美国国内政治中,一些政客需要满足部分利益集团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外贸政策就是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在一国内部,赞成自由贸易的集团主要是由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和众多的消费者组成,他们是自由贸易的受益者。反对自由贸易的集团主要是由那些与进口相竞争的行业(如夕阳行业,低技术、就业数量大的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工人组成,他们是自由贸易的受损者。受到保护措施不利影响的消费者或中间产品的进口商(自由贸易的受益者)一般人数众多,利益分散,并且保护措施的实施对他们个人而言影响不大,要有效地把他们组织起来相当困难,因此,其自然难以形成利益同盟而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相反, 根据曼柯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保护措施的受益者(自由贸易政策的受损者)由于其人数较少,利益集中,因而容易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而组成良好的利益集团,集团中的成员能够被动员起来去维护组织的利益,他们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 甚至能够影响总统选举的输赢。他们向政府游说或施加压力,促使政府实施有利于他们的保护措施。从政治利益出发,当迎合少数利益集团能赢得更多选票时,按照“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政府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国内某些产业进行保护,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2.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持续扩大。近2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美国高度重视中国市场的潜力,中国迅速成长为出口巨人又使得美国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倍感威胁;从1978到2008年,中美贸易差额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双方统计的具体数额不尽一致,但美国对华贸易由顺差转为逆差,并且不断增加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据美国统计,1978年美国对华贸易为5亿美元的顺差,从1993年开始出现逆差,到2000年中国成为了美国最大贸易逆差来源地,2000年的逆差额是838亿美元,以后逐年增加,2006年上升到2 325亿美元,2007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高达2 563亿美元,增幅为10.2%,创历史新高。随着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界人士开始认为逆差导致美国失业率上升,经济增长受到影响,从而理所当然地把美国的经济失衡归咎为中国的贸易体制、经济结构与产业发展政策。这使得美国的企业对受补贴的中国企业的申诉意愿特别强烈。
  3.中国的经济运作现状令美方质疑。在美国NewPage公司申请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申诉书中列举了13项政府补贴,涉及从我国中央到地方,来自商务部、发改委、税务、银行等机构各种名目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根据五年计划给予的资金扶持和科研奖励津贴、国家和省级对出口名牌企业的扶持政策、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贴息贷款、国家发改委给予的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对于“双高一优”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贴息优惠贷款、政策性贷款和贷款免除、对于外资企业给予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等。
  总地来说,目前我国的经济运行中至少有三种类型的经济行为容易引发补贴争议。首先是中央政府的规划支持,即指政府通过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来大力扶持国有企业。比如将国民生产总值的约3.6%用于国有企业的额外预算,虽然未指明具体给予哪些企业,但必然会构成国有企业的某些补贴。其次是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支持。在美国看来,我国国有银行给予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和优惠利率,甚至于本金未偿付或冲销贷款等不得已现象,都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一种补贴。因为国有企业借欠银行款项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类所谓的政府补贴就会拥有相当庞大的数额。第三类是税收优惠,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禁止成员给予出口企业任何形式的扶持,以及对进口或出口某种特殊商品的企业予以扶持——包括税收、资金支持以及任何可能的其它形式。任何低于中国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企业所得税率33%的税收补偿,美商务部都将其认作补贴。在不同的中央和区域税收优惠机制下,国内不少企业都享有所得税减免优惠,包括以前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适用于很多种出口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免税额度等。税收优惠的大量存在,为美商务部提供了一个充分的理由。
  4.我国法律法规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仍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对照WTO规则和加入世贸的承诺,已经对很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外资优惠政策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但是确实还存在一些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不相一致的规定、措施,有待进一步调整完善。2007年2月,美国就我国的补贴政策向WTO提出与中国磋商(案件编号:DS358),美国在其磋商请求和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提出的争议事项主要涉及我国一些有关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涉及范围广泛,数量众多,比如(1)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通知〉,上述补贴根据200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继续有效;(3)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上述补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同样继续有效;(4)2007年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与200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13条,等等。美方认为这些法律和规定明显违反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中国加入议定书〉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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