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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发展及中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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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发展及中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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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2: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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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私营保险商 政府职能
论文摘要: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呈现出三走新趋势:经营机构的私有化、政府角色的再定住以度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站台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国际潮流,探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性盾定位、承保机构、承保方式、政府作用等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口信用保险自问世100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出1:3信用保险传统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完全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办理,但是近年来,国际上出:13信用保险出现了许多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私营保险商的出现。面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潮流.我国的出口信用应如何发展,是否借鉴国外发展模式值得思考与研究。
一、传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商品出口,针对本国出口商在收汇方面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它是促进本国商品出口的主要政策之一。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多由政府主办,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双边性。出口信用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大、承保的收益小,涉及的地域广、发挥的作用大,正是基于其高风险、高保障、低收益的性质,国家才积极地参与并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政府充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盘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井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第二个特点是业务的双边性,即业务其涉及进口国与出口国两国.不{步及第三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由本国政府向本国的出口高提供,不向非本国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险为收j[提供了保障。在国际结算中,对于采用非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赊销及跟单托收等方式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收汇风险。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使出口商对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认识不够全面与及时,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更是肪不胜防。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转结了政府,对国家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对进口商而言,在投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以商业作用为保证的结算方式是不容易为出口商所接受的。一国政府在给出口商以出口信用保证时,就相当于为进口商进行了信用担保。进口方的信誉越高,就越容易获得出口国对它的信用担保,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良性循环与不断发展。对银行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是银行进口信贷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国银行在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时,由于涉及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一般会要求出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发展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构私有化
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入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l0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太部分将由私营保险商掌握。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与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出口商是经营机构私有化直接的受益者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
【二)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以往,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来推动车国贸易发展和积累外汇.却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致使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许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连年发生亏损。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台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台作: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仍然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台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台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了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
(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正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8o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车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指令,井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指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现在,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并且还能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美国经营保险业务。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束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年以前,我国出廿信用保险只开办了以保证出口企业收亍[安全性的短期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综台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和保函类、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3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必须符台三大原则。其一,统保原则。即要求出口商必须将非信用下结算的全部出口业务统一投保。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二,买方信用限额原则保险人对出口商所承担的保险是有限额的,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大保险责任;其三,部分赔偿原则对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付多为80%一90%,属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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