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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风险转移原则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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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7: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所有权转移说
  所有权转移说就是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的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产生的风险均由持货物所有权的那一方承担。在现代社会,所有权转移说也是不可取的,所有权的转移随着各国的规定而变化多端,采用的权责也是大不相同,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交货转移说
  交货转移说就是以货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货物交货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交货后产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此种转移说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其合理性,发生的时间容易确定,风险随货物转移可以督促货物控制人尽可能的保管货物。风险随货物的交付为转移比较容易划清风险责任的界限,有利于解决产生的纠纷,促进国际商业贸易往来。
  三、风险转移的原则
  1.交货时间优先的原则
  风险转移要以交货时间为优先的原则来进行转移,如果卖方已经把货物转移给买方,货物产生的意外风险要由买方承担,而在货物没有交付之前发生的一切意外风险就由卖方承担。这里体现了货物的交货时间,风险转移要随货物的交货时间来进行合理选择。
  2.货物过失划分的原则
  货物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损失,这时就涉及到货物过失划分的原则,即货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在货物转移给买方后,无论发生任何意外,造成的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同时还要依照合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也有可能承担风险损失,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在卖方因疏忽大意或消极不作为引起货物损失,即使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也要承担货物损失。总而言之,货物过失划分原则就是在货物风险转移的过程中,卖方有过失则由卖方承担,卖方没有过失,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3.当事人规定优先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惯例和习惯做法,这时就要服从当事人规定优先的原则,即某一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确定或采用,就具有优先当事人采用的惯例为准则。简言之,风险转移或风险损失要优先适用当事人所选的国际惯例为准绳。
  四、风险转移的条件
  在风险转移中,以货物的支付为标准是风险转移的最基本条件。那么,风险转移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点:
  1.特定化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特定化是卖方支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即把可交货的货物无条件的划到合同项下。这就要求卖方在支付给买方货物之前,要认真仔细的将货物的数量、货物存放的地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在货物上打上标志,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
  2.品质担保条件
  品质担保是国际贸易中卖方的重要义务。卖方要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符合所签合同的要求,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一切损失风险均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拒绝或接受解除合同。
  3.单证支付条件
  单证支付与否是买方能否取得对货物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在货物风险转移中,没有支付提单,买方就不能占有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没有提单,运货人就不能无单放货。因此,取得提单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买双方交易过程中,卖方如果没有支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也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无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五、结语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是货物卖买当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相当的复杂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卖买双方的切身利益,对国际贸易交易的环境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尽管在交易过程中,风险随交货的转移而转移成为了选择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卖买双方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而自由设定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买卖双方的当事人最好对风险转移的问题做一个协商和交流,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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