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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现代商人法,也曾被称作商事习惯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开始进行繁琐而复杂的商业交流,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际政治经济交往十分迅速的今天,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的传统都不尽相同,所以国际商事制定出了一个新的法律,即是现在的现代商人法。而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程度也由此产生,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具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与此相应地,现代商人法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所以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来分析国际商事法律的演变,才能够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而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现代商人法,在商法的发展中,一直是处于引导的位置的,而这部法律随着商事习惯的变化、新增,商法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在这个的基础上,商事习惯一直贯穿在商法之中,并维持了商法的独立性。但是现代商人法在我看来更多的是国家贸易条约或国际惯例,这些法律其实对各国不一定有直接约束力,需要各国国内法加以转化,转化成国内法或者被国内法指引后才可以产生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于现代商人法将进行详尽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该法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 现代商人法的概念
1. 现代商人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商人法的历史演变主要经历了古代商法阶段,中世纪商人法阶段,商法的国内化阶段,现代商人法阶段这四个阶段。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古代商事法的基本特点就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一些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它主要调整了对集市的管理,并在一开始就表现出来较强的国际性。到了公元十一世纪到十六世纪的欧洲,在一些沿海地区,由于商业复兴而在一些自制的城邦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商人法,即为中世纪商人法。慢慢的,他就发展成一种各国商人通用的商事习惯法,但其背后的根源就是具体表现在整个商人阶层的利益的一致性。当历史进入十六世纪时,商人法的发展就又进入了另一个阶段,法国一名思想家让波丹就把主权和国家联系在了一起,在此基础上提出来近代资产阶级主权学说。逐渐的,习惯法就又被国家法所代替,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在本质上国家法属于主权法,同时在社会学中被称为精英文化中得大传统。在法学中该商人法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因此,国家法实际上多体现为各国的国内强制性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市场景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统一的世界经济市场逐渐形成,关于国际商事的法律正在朝着国际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方向发展,因此形成了现在的现代商人法。
从相关文献中发现,从古代商事法一直的现在的现代商人法,它向我们展示了一句话,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2. 现代商人法的科学含义
现代商人法的科学含义主要体现在商法的精神。现代商法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演化发展而来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商人法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商人习惯法的总称。由于欧洲中世纪政治、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商业行为不被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所认可,商业活动无法获得当时的既有法律保护。但商业在地中海沿岸或者整个欧洲大陆的复兴,需要有调整商人活动的规范,因此商人自发的从罗马法的万民法中寻求依据,并且直接适用到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从我们对商人法的历史考察中可以得知,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不贯穿着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和自治自律的精神。民法可以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而商法则可以归纳为自由、平等、安全。而商法的基本精神则是确保交易顺利、可靠、安全。
现代商人法已经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而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二) 现代商人法的范围
Goldman认为,现代商人法是在国际贸易范围内自发地适用或制定而没有某特定国内法律制度的干涉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和习惯规则。他认为现代商人法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特有法律,包括跨国性实体规则、习惯和惯例、合同、一般法律原则等。
国际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 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不贯穿着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的精神。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从历史上看,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现代商人法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它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综上所述,现代商人法的范围应当是比较广泛,自由的。
三.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 现代商人法的统一性要求
现代商人法的统一性要求就是指只不过是各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法律化。它要求脱离封建领主的司法管辖及宗教势力的支配,对商品生产交换用一个统一的社会规则进行概括,以保护和发展自由贸易。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来说都是民间组织,它并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四.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及其限制
(一)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途径
1. 当事人选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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