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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大型超市“入场费”问题的演化的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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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6: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场费问题是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零售市场的对外资开放而逐渐演化而成的。家乐福1994年进入我国市场。1995年12月以委托管理名目开设的创益佳商城在北京开业。出于在我国发展的低成本扩张需求,家乐福把我国台湾确立起的入场费制度引入到内地。1996年之后,家乐福以管理顾问公司的名义,以低成本开店、低成本组织商品、低成本店铺运营为核心开始在我国各地扩张,并逐渐建立起在我国零售市场的竞争优势。
家乐福的所谓的低成本高收益的扩张模式主要有两个基本支柱:一是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绩观和商业地产的膨胀,实现开店和扩张的低成本或零成本。二是利用其国际品牌和大规模销售的优势,向中小供应商征收名目繁多的入场费,设置超长账期和人力成本、物流成本的向供应商转嫁而实现商品采购和店铺运营的低成本。所谓的高收益则指家乐福利用多年积累起的信息管理技术、品类管理技术、店铺运营技术和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把握,实现商品的较高周转,从而实现高收益。家乐福凭借其低成本和高收益的两种利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十几年间实现了在我国的高速扩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家乐福建立的以入场费为中心的低成本高收益模式,在竞争中首先被同样以追求低成本扩张的沃尔玛等欧美企业、洋华堂等日系企业以及我国港台企业所模仿。与此同时,随着家乐福、沃尔玛等国际零售巨头的先导作用,使一开始就被缺乏资金和技术,又急于低成本扩张的国内零售商所模仿,并很快成为零售业界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2000年前后,国内零售商在超市入场费的基础上,又融合了百货店联营制中的保底倒扣模式,从而最终形成了今日国内零售业大行其道的入场费+保底倒扣的盈利模式。
食利型经营模式带来的问题
如果入场费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流通经济高速发展和消费不断扩大的环境下有其合理的生存空间,那么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加、零售市场国际竞争激化、消费行为的不断变化等环境下,这种经营模式对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对扩大内需所造成的阻碍作用也日渐凸显。
第一,由于我国零售业进场费制度的普遍性,使国内百货店和连锁超市的同质化现象极为严重。同质化必然会导致相同业态间无序的价格竞争,而随着过度的价格竞争使供应商所承担的各种费用进一步上升,零供矛盾日益突出。
第二,随着超市间价格战的升级,随之而来的进场费和其他促销费用的大幅增加迫使供应商不得不把各种费用追加到商品价格中去,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快速消费品价格在终端有硬性约束作用,在不能向终端价格无限追加的同时,相当多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开始把成本向上游转嫁,由此造成当前市场中相当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百货店业态中,由于品牌价值难以估值,因此相当多的厂家和代理商把终端渠道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无限向终端价格转嫁,由此造成我国百货店价格的严重虚高,许多国内品牌的价格已远超欧美和日本百货店同类别商品的价格,虚高的商品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居民的消费需求。
第三,以入场费为核心的食利型的盈利模式造成我国大多数零售商经营功能的严重衰退。现在相当多的零售商不仅放弃了自我商品采购并通过提高商品周转而获利的基本经营方式,而且多数卖场的销售也基本委托给了厂家的促销员。由于顾客的需求信息基本掌握在生产商的手中,除了供应商自发的调整商品以满足顾客需求外,零售商已基本失去了通过调整商品结构以满足顾客需求的能力。这就是当前国内零售业面对严重的同质化现象时,经营创新和业态革新极为缓慢的根本原因。
第四,中国制造二元流通结构的形成。近20年以来,被冠以中国制造的物美价廉的日用商品充斥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各种业态的商店。但是,这些中国制造的高质量、低价格商品却很少惠及国内消费者,形成了令人难以理解的中国制造商品的二元流通结构。造成中国制造的二元流通结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零售企业长期形成的以收取入场费为盈利的经营模式。由于目前大多数零售企业放弃了自主采购商品和经营商品的能力,因此也难以把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纳入到整个供应链系统中,结果也就难以承担起扩大内需的重任。
入场费问题规制的方向
(一)行政治理的失败
2006年10月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年11月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又正式实施。《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零售商及供应商不得从事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作出了规范。另外,在《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所规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同时按照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该办法且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2006年之后,各地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将依照以上相关的规定加大了对大中型内外资超市的检查力度,但事实证明此次五部委的联合治理并没有收到实效,反而在此之后,大多数超市改头换面,以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或签订暗合同的方式继续向供应商征收各种不合理费用。
2011年以来,在进一步扩大内需和控制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大型超市的入场费问题再次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并引起中央领导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被有识者指责为阻碍扩大内需、推高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2011年12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发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将从2012年1月~6月对全国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最大单店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门店数超过20家,且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零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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