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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明代江南治农官的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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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明代江南治农官的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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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6: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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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农官亦称劝农官、督农官或农官,盖指明清时期职专农田、水利的地方官。治农官制始创于明代江南府县,且于该地区存在时间最久,影响尤大,故厘清江南治农官的兴废沿革、权责变化与隶属关系等问题,对于进一步探究明代国家与江南农业、赋税互动关系,具有相当意义。目前学界对江南治农官的专题性研究,仅见于日本学者森田明的《明代江南の水利と治農官》,是文对明代治农官的设置、职掌、制度改革及其与江南地区水利灌溉的关系、与支配体制的矛盾等问题有比较详细的论述。①不过,该文在梳理治农官的创设轨迹与职能转变时,存在一些史实遗漏,有待进一步补充修正。除此以外,本文还关注明人对治农官存在价值的认识与争议,以期全面如实地反映出明代江南治农官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与实际功能。
一、江南治农官的创设与沿革
明朝建国伊始,延续并发展了宋元以来的江南官田重赋政策,苏、松、常、镇、应、杭、嘉、湖八府以全国1/16的税田,负担1/5的税粮,向有国之外府、财赋渊薮之称。②明人尝云:吴中之财赋甲天下,而财赋之源在农田,农田之源在水利。③或曰:国家财赋多出于东南,而东南财赋尽出于水利,方今时务莫要于此。④为保证这一最大宗财政收入的长期延续,除了借蠲免、改折等手段适当缓解重赋压力外,以国家权力组织兴修、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防、抗水旱灾害,维持江南农业生产能力,成为明朝江南政策的重点之一。⑤以劝农桑、督水利为主要职能的基层治农专官制度,正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史载:
苏松嘉湖等处为东南泽国,向设有水利治农官。⑥
祖宗时,松江旧有水利通判一员,谓之治农官。⑦
我(明)朝设官外有东南府县,皆有治农专官,府有通判,县有县丞,使岁时循行阡陌,兴修水利,以利民田。⑧
据《明会典》所载:国初农桑之政,劝课耕植,具有成法,初皆责成有司,岁久政弛,乃稍添官专理。⑨那么,明代治农专官究竟创自何时?明清以来,主要有永乐初和宣德二年(1427年)两种说法。
永乐说的依据主要见于明代江南地方史志。如成化《杭州府志》载:夫水之利害,端宜轸顾,忧而勤长,民者之虑也。故自永乐初辄辍廷之大臣督理,郡县咸设治农官司之。永乐元年,浙西大水,水襄圩岸,北抵苏常,远近一壑。朝廷特差户部尚书夏元吉督治水患永乐二年,又差通政司左通政赵居辰(任),郡县添设治农官,置圩长,兴修水利,修筑圩岸,圩岸内外栽种桑柳,以固岸址。⑩崇祯《嘉兴县志》亦载:永乐中,增设劝农县丞一员,后废。(11)另据明人薛尚质的《常熟水论》称:永乐初,(江南大水)爰命尚书夏公元吉来治,摹仿旧迹,以施治工,而水利再治。于是朝廷添设府县通判、县丞各一员,专治水利。(12)
目前,对永乐说记载最为清晰的是苏州知府况钟,他在宣德五年(1430年)的奏疏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江南治农官的创设原委:
据里老王仲仁等言,洪武年间,无官治农,粮不拖欠。永乐元年,因天雨连绵,田禾淹没,钦差尚书夏原吉踏勘水灾,开豁田粮。续差通政赵居任,府县添设通判、县丞,专一治农。永乐十九年为恤民事,沙汰革去。后奉行在吏部勘合,该大理寺卿胡概奏:苏、松、嘉、湖、杭、常六府地方广阔,田圩低洼,钱粮浩大,府县正佐官各有政事,恐农务荒废,要添官治农催粮,府县自行委官部运,不许别项差占。奉钦依:添与他,着专一整点农务,催办税粮,迟误时日不饶。钦此钦遵。添设府、县通判、县丞各一员,督领粮长,专一治农,催征秋粮。(13)
综上所述,早在永乐初年,为整治江南水患,明廷在派出夏原吉、赵居任等钦差大臣主持治水工程的同时,于江南府县创设了这种以府通判、县丞充任,以治水、防灾为主职的基层治农专官制度。(14)之后,治农官又经历了永乐十九年(1421年)的裁革与宣德二年(1427年)的复设。
不过,明朝官书的记载更突出了宣德二年的复设。治农官在《明实录》中首见于宣德二年四月:增置苏、松、嘉、湖、杭、常六府并属县官一员,专督农务。只是在文后截引胡概奏疏时才指明了此举乃依永乐之旧。(15)到了《明会典》中,则完全忽略了永乐初设的事实,仅载为:宣德二年,添设浙江钱塘、仁和、海宁、新城、昌化、嘉兴、海盐、崇德八县县丞各一员,治农。(16)晚明清初史家多据此为治农官创设之始,(17)当代学者亦得出宣德二年为明代开专官治农之例的论断,(18)实受上述误导。
经过宣德二年的复设之后,正统初年明廷再次裁革江南治农官。据《吴中水利全书》记载:
正统八年,奉旨:革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水利通判、属县水利县丞。(下注:巡按苏松御史何永芳题革。地方共称不便。)九年,敕巡抚应天等府工部右侍郎周忱兼督杭、嘉、湖水利。本年奉旨:仍用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水利通判,属县水利县丞,事毕裁省。(19)
另据《姑苏志》载:
正统七年,吴中大水,继以七月十七日飓风。时巡抚侍郎周忱预奏量留官粮,府一二十万石,县亦五六万石赈济。其年,各处低圩岸塍俱被冲坍。时水利等官,先已被巡按御史何永芳奏革,公奏取曾经任过办事官,量留一二十员,准其历俸年月,管修田圩,开塞河道,毕日送回吏部。未半,事完。(20)
由此可知,大约在正统八年(1443年)前后,江南治农官(水利官)在苏松巡按御史何永芳的奏请下,再遭裁革。当时巡抚周忱为救治江南水患,曾奏请借调原任治农官暂时带薪回任,负责组织管理基层水利工程,事毕遣还。
江南治农官再度复设于成化九年(1473年)。据《明宪宗实录》载,复设苏、松、常、镇、湖五府并所属长洲等县劝农通判、县丞各一员。从提督河道佥事吴请,欲复永乐旧制,且以杭、嘉二府并所属见有旧设劝农通判、县丞故也。(21)此即朱国祯、谈迁所称之复设江南劝农官。(22)
成化九年(1473年)复设治农官,除了因为水利对江南财赋区的重大作用外,还源于宪宗君臣有意推行劝农政策的举措。据时人周瑛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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