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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生产控制模式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率效率的实证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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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生产控制模式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率效率的实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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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6: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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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自1981年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主体和企业生产控制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从贸易主体来说,已经从原先中资企业主导的来料加工贸易合约转变为外资企业主导的进料加工贸易经营实体。而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模式实际上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归属和配置。由于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料件的采购、加工或装配和产品的销售,因而采购权和销售权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权利。然而,目前无论在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还是加工贸易如何转型升级的研究中,鲜有从我国加工贸易主体和企业生产控制模式角度着眼进行分析的。据笔者所知,对中国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进行研究最早的当属Feenstra和Hanson(2005),而Zhang(2007)则利用Nash讨价还价模型对前者的模型进行了拓展分析,强调讨价过程的重要性。
Feenstra和Hanson(2005)将中国加工企业的生产控制权归结为两种权力:所有权和采购权,他们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料或来料加工)来反映采购权在中方或者外方间的配置。以此为出发点,他们利用中国通过香港地区转口贸易的数据估计了中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外国投资方和中国加工贸易管理者之间在最终销售剩余方面的讨价还价能力。但在他们的研究中没有考虑企业最终产品的销售权,同时简单地认为每种权力只能归属于一方而忽略了中国加工贸易企业中丰富多彩的生产控制模式问题(孙楚仁和沈玉良,2011)。为此,孙楚仁和沈玉良(2011)利用对我国东南六省(市)加工贸易企业的调研数据对我国实际出现的企业生产控制模式进行了分类,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
从委托代理和激励系统的角度来看,因为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伴随着相关各方利益的分配,不同配置模式对权力各方会有不同的激励效应,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生产效率影响。分析这种影响对于了解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和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直观上,由于跨国公司的生产效率总体上要比中资企业高,因而其在中国境内所设子公司的生产效率也一定高于中资企业。然而,这一直觉可能是错误的。原因有三。第一,外资进入加工贸易享受了优惠的贸易政策和外资政策,相对于纯粹的中资加工贸易企业,它们没有激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或者管理来提高生产率。第二,中国官员晋升的锦标赛制度和地方政府对FDI的(税收、土地、通关便利等)竞争,使得外资企业在要素使用上相对于中资企业来说面临着要素价格的向下扭曲,因而它们没有动力改进生产效率。第三,跨国公司将某些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时,这些生产环节的生产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跨国公司对其研发投入非常少,因此,外资加工贸易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在这些生产环节上并不具有绝对优势。而中国加工贸易企业为了生存,必然会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而可能具有较高的生产率。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同生产效率关系的研究很少。要考察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率同其生产控制模式的关系,需要企业水平的微观数据。但目前各类统计年鉴上都没有加工贸易企业水平的数据。本文的研究基于我们2008年9月到2009年6月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山东6个省(市)大约268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
二、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的基本分类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方式的不同,首先是因为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采购方式和料件的归属完全不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是:(1)中方拥有所有权,外方拥有采购权,此为分治模式。(2)外方拥有所有权,一种可能是加工贸易企业与外方是母子公司关系;另一种可能是采购拥有者是另一家外方,加工贸易企业与另一家外方之间形成分治模式。但不管何种方式,从对企业控制的角度看,中方没有任何权力,所以统一归结为外方独占方式。(3)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外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尽管外方拥有采购权),这种生产控制方式称为分治模式。
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相对比较复杂。我们先讨论中资企业的情况,根据我们的调查,中资企业是否拥有采购权同是否拥有销售权之间存在很大的相关关系。中资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3种方式:(1)销售外方指定国家形式,就是拥有销售权的外方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料件必须采购指定国家的产品。(2)销售外方指定企业形式,即销售外方要求部分或全部料件必须采购某个特定企业的产品。上述两种方式由于外方控制了销售权以及同销售权有关的销售渠道,因而关键料件的采购实际上被外方所控制,中资企业的采购权被控制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这种生产控制方式为分治模式,只是两者的控制程度不同而已。(3)中方控制销售权,而且完全拥有采购权,这为中方独占模式。
外商独资企业销售权和采购权的配置方式是外方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方式根据不同的股权关系而形成的,可分为3类:(1)外资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一般情况下料件的采购通过母公司,销售外方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企业内部交易关系。(2)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外包给契约企业的方式,契约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形成业务联系,同样,加工贸易企业的核心料件为其母公司(承包商)控制,但同第一种方式不同,进料加工企业母公司在料件方面的采购权还受到发包商的影响。这两种形式都是外方独占方式。(3)加工贸易企业不受母公司约束,拥有独立的销售权和采购权。
同外商独资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类型一样,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上也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企业内交易、契约交易和无任何指定3种形式。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一般都采用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即使现在没有股权限制,但合资企业的方式还延续下去。由于在所有权中中外双方各有股权,因而不管采购权如何分配,这种所有制类型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是分治模式。
三、加工贸易企业问卷调查及生产控制模式的基本统计结果
我们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和上海六省(市)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走访了一些企业。有关调查动机、目标、范围、问卷设计的介绍,读者可参考孙楚仁和沈玉良(2011)对基于2009年2月所回收的242份问卷所得的165份问卷资料的分析。本文研究所基于的数据来自截至2009年6月我们所回收的268份问卷。
1.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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