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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中的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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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6: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危机后的碳贸易保护和WTO的相关规则
贸易保护是绝大多数国家为应对危机、保护并促进就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全球贸易监测分析中心的研究显示,自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陆续出台超过500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其中100多项出现在2010年6月底G20多伦多峰会之后的4个月。①美国更是为支持国家出口刺激计划,加强贸易法律法规的实施,在2010年8月、11月、12月,先后公布14项建议措施、3项政策公告、2个实施建议措施的提案;这一年,其还发起58起337调查,中国以25起位列榜首,②均创历史新高。而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及标准,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相关行业的生产成本与竞争优势,并关系到促进复苏和确保就业目标的实现。2010年9月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声称,将提出一项针对中国清洁能源政策的全面贸易诉讼;同年12月,美国就中国对风电设备制造商的补贴向WTO提出磋商申请。除绿色技术性壁垒的数量进一步增加、台阶有所提高之外,碳贸易保护日益成为发达国家义正言辞的又一利器,其中尤以边界碳调节和碳足迹、碳标签最具代表性及可行性。
(一)碳泄露和边界碳调节
碳泄露(Carbon Leakage)是发达国家实施碳贸易保护的重要借口。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将其表述为负有量化减排义务的国家,即附件B国家的部分减排量可能被不受约束国家的高于其基线的排放增加部分所抵消,并指出其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发生:不受约束区域的能源密集型生产的转移;由对石油和天然气的需求下滑而引发的国际油气价格下降所造成的该区域化石燃料的消费上升;良好的商贸环境带来的可导致能源需求变化的收入变化。③WT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发布的研究报告《贸易与气候变化》也强调,有关碳泄露的担心通常涉及两种风险:一是形成碳天堂的风险,即碳政策宽松的国家吸引碳密集产业,从而危及碳控制环境政策的全球效力;二是由产业转移至气候变化减缓政策成本较小的国家所导致的就业转移的风险。④
虽然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大多数均衡模式模拟的结果支持《第三次评估报告》的结论,即如果有竞争力的低排放技术未能得到有效推广,一些碳排放强度高的工业在非附件一国家可能的重新分布和价格变化对贸易流的广泛影响可能引起5%~20%的碳泄漏;但其也承认,溢出效应的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决策相关的各种假设和石油市场的条件,在碳泄漏的评估中仍存在一些关键的不确定性。⑤世界银行《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经济、法律和制度分析》通过对OECD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调查研究得出结论:有证据支持碳密集型产业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泄露)的推断;虽然还不十分确定,但有初步证据表明碳产业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泄露应归因于日加严厉的气候变化政策和能源效率标准。⑥
边界碳调节(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简称BCA)是为尽可能地避免因减排所引起的本国竞争力下降、有效遏制碳泄露而实施的贸易措施。《贸易与气候变化》研究报告建议对下列边界措施加以纠正:碳税或能源税的边界税收调节、与排放贸易体系相关的边界措施和其他类型的边界措施。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对没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碳密集产品征收碳关税;二是要求该类产品的国内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必须购买相应的碳排放许可;三是对本国的相关出口产品退还国内所征收的碳税(Carbon Tax)。根据《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国家所使用的和相关文献提到的碳税,通常为两大类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税收:一是和其碳含量有关的化石燃料的消费税;二是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税。此外,对能源消费加征的税收,虽未与化石燃料的碳含量相联系,但其目的同样在于减少所有能源资源的消耗。⑧
欧盟是边界碳调节的始作俑者,拟对来自未签署《京都议定书》或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碳密集产品征收特殊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消除自身因履行《京都议定书》和单独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公平竞争。然而,具体到欧盟委员会试探性列出的可能面临碳泄露重大风险的产业部门,已有专家指出只有少数几个可称为碳密集型产业;帕特里克麦瑟林的研究更是表明,其与反倾销保护及其他贸易补救的主要采用者之间存在着近乎完美的匹配关系。⑨
直至2007年年底美国还明确反对欧盟以其为主要对象的征税动议,但危机使美国的态度急转直下。面对严重的失业问题,众议院在通过《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时,为避免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和交易体系建立后制造业可能处于的不公平竞争状态,规定从2020年起对来自未设定排放总量限制或无可比性能源强度减少标准的国家的碳密集产品采取边境调节措施,课征惩罚性的进口碳关税。2010年5月,由参议院推出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立法草案同样包含碳关税条款,允许对从未进行温室气体排放严格控制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边界措施。显然其更多针对的是正在快速崛起的新兴发展中大国。
无独有偶,法国2009年7月在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提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考虑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尽管这一建议遭到欧盟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的反对,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还是于当年10月及11月各自通过了曾经屡屡受挫的在国内开征碳税的议案,决定从2010年起化石能源的使用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缴纳税收17欧元;并希望能够将其发展为针对欧盟以外国家的碳关税。法国总统萨科齐还在2009年年底明确要求对中国、印度等国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征收进口关税;2010年年初其在阐述新一年内外经济政策时特别指出,将继续推动欧盟设立碳关税;2010年4月,其又进一步提出和美国就边界碳调节进行合作。
虽然截至目前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正式进行边界碳调节,2010年3月法国政府也宣布将搁置此前制订的碳税法案,但早已有国家如芬兰、瑞典和挪威在自身内部单独开征了碳税。随着碳税的逐步展开和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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