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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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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5: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目前国际贸易中FOB的使用情况,以及FOB术语的含义、选择原则和使用原因。然后从FOB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接与运输、货款结算等几个环节上分析对卖方可能遇到的装船前风险、船货衔接风险、无单放货风险、海事欺诈风险、买方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风险等六种主要风险。最后,结合实际业务的处理情况,提出了五种防范相应风险的措施。从而使整篇文章更加充实论证、更显有力。
关键词:出口贸易;  FOB术语 ; 卖方风险;  防范措施
  引言
  FOB术语是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尤其是大宗干货或石油等特殊货物的贸易多以FOB术语成交。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不愿涉及航运,出于方便的考虑,出口商也偏向选取用FOB术语,FOB术语的出口合同占到整个出口合同量的60%至70%。
  国际金融危机下,出口信用危机剧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示,在目前的严峻的外贸形势下,海外买家信用风险加大、海外主权违约风险加大、国外银行的信用风险加大已经越来越明显。
  一、FOB的含义
  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FOB术语在业务中的选择原则主要有:一是尊重贸易客户的传统习惯,以利于贸易、促进成交;二是结合运输条件和货物的性质状况;三是运费因素和风险程度;四是考虑港口的装卸条件及费用。
  二、选择FOB术语的原因
  我国企业出口选择FOB术语增多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加之创汇的观念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政府从政策上也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作为企业来说,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避免受到运费损失,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
  二是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与买主之间的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
  三是视货物性质状况选择。对于交货期长的大宗货物出口,买卖双方一般不愿意以含运费的贸易术语成交,因为交货期长可能会导致因运价波动的利益受损。此时,买方更倾向于由卖方报FOB价,即由买方自己租船订舱。
  四是新进入者的经验缺乏。新进入者对国际贸易法律、惯例和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履行合同能力较差,经验少,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出口业务中彩FOB术语较多。
  三、FOB对出口方的主要风险
  一是装船前风险。在FOB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点是在装运港船的船舷。按惯例,保险通常由买方负责购买,卖方只需及时协助并通知买方输保险。那么,装船前风险由卖方负责,装船后由买方负责。
  在FOB合同下,卖方会遇到的问题是,一方面,只有在货物装上船后买方才承担风险,才有可保利益,那么对于装船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是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另一方面,如果货物在装船前灭失,卖方既收不到货款又因为没有保险而需自行承担货物损失。即使买方已办理了保险,卖方可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买方向其保险公司索赔,买方愿不愿意帮忙也不肯定。即使买方肯帮忙,其难度也很大,而要找买方租船订舱的船公司及时准确取证,就更不容易了。
  二是卖方不易掌控合同的履行。选择FOB术语,尽管买方开出了信用证,尽管信用证条款都是一般条款,如果买方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可以轻而易举地不履行合同。其中最简单的办法是不去租船订舱,卖方无法发货,无法取得提单和其他文件办理结汇。
  三是无单放货风险。FOB术语条件下,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并支付费用,因此容易造成无单放货。其原因在主观上属于放货人和提货人的错误,而在客观上是因为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银行结汇或单证邮寄手续往往还没有完成。这两者之间的“时间差”将造成船舶滞期、货物堆存、海关监管处罚等一系列巨大的损失。
  四是海事欺诈风险。有欺诈意图的FOB合同的买方在选择无船承运人时往往颇费心机。他们先在目的港选择与其业务关系密切的货代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卸港代理,而后由该代理依其业务关系去寻找并确定无船承运人,同时也就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装港代理,然后由买方通知卖方向装港代理交付货物。而当卖方拿着House bill去银行结汇时,却因单证不符,如L/C规定的装运期限已过,遭到银行的退单处理,落得货款两空。
  五是买方拒收货物风险。如果买方选择正当拒收货物并解除合同,货物损失风险依然复归卖方。而在买方因市价跌落等原因错误拒收并拒付货款的情况下,货物的安危无疑亦将对卖方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是货款结算环节风险。信用证方式虽然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固有的独特性质尤其是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也可能被买方利用在信用证议付条件上设置的“软条款”陷井,达到使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的目的。
  四、FOB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是关于货物装船前风险的防范。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可以采取的防范办法有:1、卖方最好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另行投保;2、卖方可要求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买方投保时应将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3、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承担货物从离开卖方仓库时至抵达目的地买方仓库时止的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
  二是关于船货衔接风险的防范。就FOB贸易合同而言,卖方首先需要对买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偿付能力有所了解;同时,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要慎重选择使用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
  三是关于货物交接与运输风险的防范。无单放货与海事期诈风险均属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交接时存在的风险,卖方在具体操作时注意:1、买卖双方订立货物合同时,约定提单签发时卖方为托运人,有利于保护卖方的权利;2、尽量避免“两套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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