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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全球多边投资框架协定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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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全球多边投资框架协定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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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4: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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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投资的重要性的提高和矛盾的增多,是否应该建立一个WTO下的全球多边投资框架协定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全球多边投资框架协定引起了很多的争论。在以往的各种贸易谈判中,各个成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了复杂的博弈。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尝试,全球多边投资框架协定的谈判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WTO下全球多边投资框架协定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探究谈判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前景。
关键词:全球多边投资协定;WTO;国际直接投资;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11-0023-02
一、建立WTO多边投资框架的历史回顾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GATT,一开始只是一项临时的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它主要的任务是促进全球贸易,解决贸易争端。但是在后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中,GATT议题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东京回合以后,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了一系列建立多边投资框架的理由。他们要求GATT讨论投资措施问题,制定投资协议。可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谈判的进程非常艰难,1982年的GATT部长级会议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
希望通过在投资谈判中的让步换取有关农业和纺织品贸易谈判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最终同意将投资措施纳入乌拉圭回合的议程,使得投资领域正式成为WTO的管辖范围之一。与以前的多边谈判相比,乌拉圭在投资领域的成果是丰硕的和开创性的。这轮谈判所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均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角度涉及到了投资问题。特别是TRIMs被认为是一个比较原则性的关于建立多边投资框架的初步投资协议,虽然它只对国民待遇(NT)问题做出了规定,还停留在比较低的层次上。
乌拉圭回合以后,投资问题被直接纳入到WTO部长级会议的议程。1999年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提出的新加坡议题中就包含了投资问题,而且新加坡会议还决定设立一个研究较高层次的国际投资政策协调协议的贸易与投资工作组。1997年以来,WTO贸易与投资工作组对建立国际投资多边规则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分析,并达成了很多共识。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矛盾较大、发达国家内部不协调,西雅图会议遭到重大的挫败,关于投资的谈判一直没能正式启动。在2001年的多哈发展议程中各国只得同意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暂时搁置,放到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再进行讨论。
可是,万众瞩目的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坎昆会议)仍然以争吵而告终,从而使多边投资框架的前景更加令人难测。坎昆会议争论的焦点是农业问题,一方面,欧美之间在农业补贴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特殊情况,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组成的21过集团(G21)对不公平农业协定的抵制。同时,反全球化运动示威者的声势浩大的游行活动也给这次会议增添了不和谐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由七十多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集团公开表示拒绝举行任何有关新加坡议题的谈判。诸多的矛盾导致坎昆会议的惨淡结局,严重威胁到本回合贸易谈判的时间安排。
二、建立WTO多边投资框架的制度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中实现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第一,参与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第二,由权威机构颁布参与人均需遵守的法令而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后一种方式中,必须存在一个足够有效的权威,即权威一旦决定行动时,所有参与人用手投票不能起有效的阻碍作用,或者其作用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权威行动前参与人不能对其施加影响。另一方面,还要有较大的退出成本和有效的惩罚机制以保证参与人不能用以脚投票来反抗。很明显,多边投资框架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性质,但却不能完全归结为这种类型。
诱致性制度变迁可以是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由个人调整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等意识形态来实现。正式的制度安排却需要成员之间的谈判来达成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多边投资协定是WTO成员间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通过成员间的谈判制定一套正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游戏规则来规范各个成员方在涉及外国投资领域中的行动。各国愿意接受这种制度安排的前提是预期的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因此,只有存在现有的国际投资协调安排中没有实现的获利机会,WTO多边投资框架才有可能建立。并且,新的多边投资框架要使成员可以通过合作而获得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各成员才有加入的动力。
在对建立WTO多边投资框架进行了上述制度范围内的界定后,我们现在来进一步具体分析这一制度变迁过程。假定WTO多边投资框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结果,分别定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行动者H和行动者L,PVh和PVl是其对应的期望净收益的现值。于是,我们得到以下两式:
前面的分析表明,只有当PVh和PVl均成立时,H和L才会都有动力去推动WTO多边投资协议的签订。一般来说,如果H和L理性的话,各自会在谈判过程中努力选择能够使自己预期净收益现值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因此,预期报酬、预期运营成本、初始组织成本和贴现因子共同决定了参与人的决策过程。但是对于H和L来说,这些要素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是不相同的。
发达国家是多边投资协议的倡议者和坚定的推动者,作为第一行动集团,可以设想他们的预期收益远大于零。多边投资协议本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跨国公司活动并重,但发达国家毫不讳言其为本国的跨国公司自由进出世界任何市场扫清障碍的意图。这种目标上的偏向毫无疑问深刻影响建立WTO多边投资框架的目的和谈判的内容。因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一个有约束力的WTO多边投资协定生效以后可以立即给发达国家带来巨大的收益。但另一方面,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却不必为新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施支付太大的成本。所以,PVh0的条件较易得到满足。
PVl0是否成立却不一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应用一定的政治权力影响跨国公司在其境内的行为,但如果签订新的多边投资协定,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就需不断地改变行为和调整政策以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所以,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多边投资框架的初始组织成本和预期运营成本要远大于发达国家。从收益来看,发展中国家更是不利。建立WTO多边投资框架的预期收益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提供制度环境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和透明度给投资者所带来得收益。一个客观而清晰的事实是,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寥寥无几,他们即使能够获得这种收益也必将是在长期之内。但正如凯恩斯所强调的那样,长期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且,由于贴现因子的存在,这种收益变得更加飘渺。正是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以及二者在发生时间上的间隔,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的收益微乎其微,甚至可能为负。第二,作为东道国,从降低吸引FDI的竞争和减少国际投资的扭曲现象中获利。的确,过多的扭曲和过度的竞争既不利于东道国生产能力的真正提高,也不利于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但是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程度不一使双边的和区域的投资协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收益。所以,许多发展中国家宁愿与不同的国家签订不同层次的投资协议也不愿发动WTO投资问题谈判。当然,由于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的相互交织,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从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的让步中得到足够的补偿的话,即使PVl0,也有可能愿意签订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国际投资协定。
三、前景展望
从国际投资的发展趋势来看,建立一个全面的WTO多边投资框架协议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规范市场行为。但从WTO成员的利益来看,安排多边投资协定的条件并没有完全成熟。当前的困难主要在于,已有的多边投资协定的构想带来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很不均衡,这就使得即使在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两大集团内部也存在广泛的分歧。在最近的谈判中,欧盟和日本非常积极,而美国却力图保持中立以图谋取更大的利益。发展中国家虽然在坎昆会议上保持前所未有的高度一致,但对多边投资协定的看法也不是没有矛盾。其实奥尔森早就指出过,只要成员是理性的,每个成员都会期盼其他成员为了团体的利益而努力。这种集体行动逻辑的冲突进一步阻碍了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过程。
GATT和WTO的贸易谈判历经了几十年,但至今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而投资问题远比贸易问题复杂,谈判的困难可想而知。在未来的谈判中,各个成员应该脚踏实地,考虑到所有成员的特殊情况和个别利益,认真、谨慎地决定投资谈判的范围,循序渐进,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只有实现母国、东道国和跨国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才能真正推动投资问题的谈判,但这需要各个成员以极高的智慧来处理之。
参考文献:
[1] 詹晓宁,葛顺奇.多边投资框架与中国战略利益[J].国际经济评论,2002(7-8).
[2] 赵蓓文.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与WTO多边投资框架建立的可行性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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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肖 德.论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贸关系发展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5]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6] (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7]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Investor Nationality:Policy Challenges[M].New York and Geneva: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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