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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运货物灭失及损坏的举证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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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2: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对海运的需求越来越多。在海运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海运过程中货物面临着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一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都会造成海运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引起合同纠纷,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应对海运货损的问题。本文主要探究有关海运货损索赔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借鉴。
关键词:海运;货物灭失;货损索赔;举证责任
海运货物出现灭失和损坏,往往伴随着索赔诉讼,通过索赔诉讼解决争端。在海运货损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影响着诉讼的结果。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才能符合实体法的立法目的。举证责任是诉讼法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认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共同组成举证责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理解相一致,都认为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败诉风险责任两方面的含义。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中《海牙规则》对国际航运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研究货损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使关于海运货损的诉讼更加公正。
一、海运货损索赔中索赔方的举证责任
(一)索赔方在货物交好返坏条件下的举证责任
我国运输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索赔人欲请求法院判定承运人对货损负责,需要举证证明,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处于完好的状态;当接受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发现货损,称为交好返坏。海运货损赔偿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索赔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货物享有合法权益,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故。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双方交易的货物出现了灭失或者损坏,需要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索赔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等问题。索赔人在证明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良好时,可以利用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提单是货物的收据。索赔方是托运人时,提单上有记载货物交付运输的表面状况。如果承运人可以证明提单和运输交付的事实不相符,举证责任又转回托运人;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法院可以认定货物在交付运输时,表面状况良好。如果收货人是索赔方,提单的记载是一种不可反驳的推定,除非承运人证明索赔人受让提单时,就明确知道货物和提单不相符。
(二)索赔方接受交付货物时已经发生货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索赔人需要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索赔通知,推定交付时货物已经受损的事实。书面通知包括明显的货损和不太明显的货损。在对货损情况的举证中,商检报告和专家报告十分重要。商检报告可以检验货物受损的程度,详细描述货物受损时的状态,从而帮助货物受损原因的定性和分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商检报告作为法定证据,因此不是所有的商检报告都被认为货损的重要证据。专家报告在案件处理中通常作为参考,很多情况下也不属于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如果双方没有异议,也可以将专家报告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索赔人没有及时发出索赔通知,或者检验,就不能通过法律推定的方式证明货损,最终影响诉讼结果。索赔方需要通过其他的事实证明交付货物的外表状况。
在英国Ocean Dynmaic一案中,美国五十吨樱桃经海路运往英国制造馅饼,每箱30磅樱桃,不完全密封,货物装上冷藏船并在第二货舱底层。轮船开航之后,先到法国卸货,后在英国9月12日卸货。在9月17日开始运给收货人分销的买方,9月20日,买方开始生产,并发现碎玻璃,后发现碎玻璃越来越多,并且印有威士忌的招牌纸,因此所有货物销毁,被迫停产,损失惨重,并向船方提起诉讼,船东否认在运输中发生事故,并且如果有玻璃片,将在卸货中看到,但是在船舱的第二舱中没有其他的货物,更没有威士忌酒,如果有也会立即发现。因此,收货人只好对整个运输作业过程进行调查和举证,首先是装港清单,确定签发清洁提单,因此不可能装船前出现问题,法官同时认为在卸货、寄存冷藏库、分销买方环节也不大可能出现事故,为此进行了更加缜密的分析,在排除一切可能后,认为酒瓶很有可能在船上,最后调查认为,最大的可能事实是装卸工在卸货时喝威士忌酒,乱丢酒瓶所致,因此判定船东赔偿损失,收货人的举证只是根据可能性,进行事实推定,在卸货时已经发生货损。
二、海运货损索赔中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一)海运中发生火灾的免责问题
火灾是法定承运人可享受免责的一个方面。但是海运中可能由于各种因素发生火灾,承运人不一定都能够免责。发生火灾的原因包括:(1)船舶航行中漏电、缺乏保养、防火操作不当等;(2)承运人、船员、船长、引航员等过失引起的火灾,比如管理货物不当、扔烟头等,承运人可能享受免责,如果是承运人本人、高级管理员的过失,不能免责;(3)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火灾,摩擦起火、雷电等,承运人可能免责;(4)海运上船长、船员等恶意纵火,但恶意纵火的是承运人,不能免责;(5)货物本身具有易自燃性,本身的特性引起的火灾;(6)其他比如因防疫和公共安全等焚毁,防止被敌国捕获而焚毁等,承运人可能享受免责。国内理论界对火灾免责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争议比较大,有学者认为需要索赔人举证,也有学者认为索赔人举证不公平。在海商法中,火灾举证责任应该是承运人,承运人的免责举证包括:发生火灾,以及火灾和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对于火灾的原因不需要举证。
(二) 海运中驾管船过失的免责问题
随着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承运人驾管船过失免责明显偏袒承运人利益,因此在主张该项免责需要有严格的限制。在举证时,承运人需要明确驾管船的过失是船长、船员等,非承运人本人的过错。如果是承运人的过失,需要承运人赔偿责任。其次,过失行为的发生应该在航行过程中,不是开航前,或者开航当时,由于管理船舶或者驾驶船舶的过失导致出现货损。在承运人举证时,需要区分引起各种损失的原因。承运人通常要做两方面的举证,一方面是关于此次的货损,承运人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保证适航。一方面是由于某种可以免责的错误,引起货损。最后,货损的原因不是管理货物造成的过失,而是由于管理船舶,或者驾驶船舶的过失。很多情况下,不容易区分管理货物的过失,以及管理船舶的过失,通常如果一种行为是为了保障航行,和照看货物没有关联,就是属于管理船舶的问题。如果使用船上的设备来照看货物,属于管理货物的问题。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如果过失的目的是管理船舶,对货物产生了影响,也属于管理货物的问题,比如在修理船舶时没有盖好货舱盖,导致货物淋雨受损,属于管货问题,不属于管船,因此船东不能免责。
(三)海运中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潜在缺陷的免责问题
当承运人认为,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潜在的缺陷,产生了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自然特性是货物固有的品质,比如随着时间的流逝,面粉的重量会减少。货物的自然特性是天然的、正常的,符合一般规律,并且与货损或变质有一定的必然关联。货物的自然特性造成的影响,完全是内部的原因,与外部原因无关。货物已经存在的缺陷称为潜在缺陷,会引起 货物的损耗或者变质,比如面粉经过一段时间会生虫。有研究者认为举证货物自然特性、潜在缺技术性比较高,相对比较困难,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分析,而对货物最知情的是货方,而不是船方,有研究者认为不符合举证原则。这种观点并不一定正确,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的原则,承运人采用专家报告或者商检报告,证明存在自然特性或者潜在缺陷,造成了货损,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是可以成立的[9]。承运人举证的关键是内部原因还是外部原因,因此可以反正由内部原因造成的货损。如果索赔人提出索赔,需要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并没有潜在的缺陷,证实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外部原因。
(四)海运中因货物包装不良、标志不清的免责问题
在海运中,货方需要对货物进行充分包装,也就是正常的或者习惯的包装,防止货损。如果对于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没有充分包装,承运人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如果提出包装不足的证据,举证转向索赔人,索赔人需要证明包装没有问题,在货物交付时对货物进行了充分的包装除了包装不足,同时存在其他货损的原因,承运人需要分别举证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比例,如果不能区分,承运人就要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货物包装不良、标志欠缺、不清的举证有特殊性,如果对此提出的索赔,承运人对善意第三方清洁提单的持有人不得提出抗辩,应要先赔付收货人,再向托运人追偿。如果提单已经批注包装标志的问题,承运人按批注程度交货,不需要举证,责任由索赔方承担。索赔方需要证明货损不是包装和标志的问题。
(五)海运中类似不可抗力事项的免责问题
不可抗力事项包括战争、罢工、天灾、海上航域意外事故等。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其他的法律相关规定。海上运输中的风险能否达到不可抗力的要求,并没有清楚的规定,是强调既存的权利,还是给承运人更多的权利需要进一步研究。天灾是来自空中的灾难,比如雷电、暴风等。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出现意外事故,称为海难,海难是海面的灾害,比如船舶管理系统中有老鼠的咬洞、撞到冰山等。如果航行中遇到风浪、恶劣天气等,出现货损,通常承运人会设法使用海难免责。但实践证明,单纯海难免责举证并不容易。《海牙规则》中的规定是,承运人首先要证明发生了海难,然后证明海难与适航有因果关系,从而产生了货损。并且承运人需要证明在海难中,已经采取了各种方法防止对货物的负面影响。如果在海难中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对货物进行及时处理,仍需要承担责任。
三、海运货损索赔中双方的事实举证
(一)海运中管货不善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需要妥善管理货物,做好运输、积载、装载、卸载、搬移、保管、照料等货物从装船到卸船的整个环节。管货义务并不是绝对义务,不同国家对管货义务的标准不同。采用《海牙规则》的国家相对比较宽松,采用宽松的责任制。法国和美国等,采用严格的责任制,有绝对责任。我国类似于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采用相对责任制。不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的常识有最高的专业水平,需要与托运人同等水平即可。提单或者租船合同中的特殊约定,也影响着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在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中,要求妥善和谨慎,妥善是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谨慎是态度和责任心的要求。如承运人承运一批咸鱼,藤条箱上有注明远离发动机和蒸汽机,但托运人没有对其他装运做出具体的指示,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腐烂变质,后查明这种货物需要冷藏运输。索赔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和托运人对于货损是本身自然性质缺陷问题,还是承运人照料问题有争议,法院认为,承运人已经做到了妥善安置的义务。妥善安置是合理有效处理货物,而不是避免特定货物的所有弱点。如果一批纸张从北欧运往东南亚,装船时良好,卸货时发现纸张被淡水湿透,但是航行途中没有遇到雨天,说明是由于舱内淡水导致纸张损失,可以推定船员没有适当通风,没有妥善谨慎照料货物。
(二)海运中是否适航的举证责任
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需要谨慎处理,保证使船舶适航,妥善安排所有的工作。在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不需证明已经谨慎处理适航,就可以主张免责。举证的顺序是索赔方先证明船舶不适航,然后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或者货损和船舶不适航没有因果关系。索赔人只需要对不适航进行初步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适航和货物的灭失、损坏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承运人已经完成了适航的义务,需要承运人证明。对于索赔人的索赔,承运人可以全面地抗辩,主动举证。
适航义务包括三方面:第一是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从技术状态来说,能够合理预见和抵御海上风险,需要具备有效的适航证书。有效的船级证书对证明船舶适航十分重要,承运人除了证书外,更需要证明船舶是处于适航的状态,进行事实证明。第二,承运人需要妥善配备船员、船舶以及其他用品等,保证货物的保管、装载、运送、卸载等。完善设备。船舶需要有充足的食品、物料、燃料,有完善的供应品。第三,货舱、冷藏舱等,需要适合货物运送保存,有受载能力,能够克服一般的海上风险,也就是适货。货舱和设备要能够满足海运本次特定货物的需要。装载的货物不同、航次不同,风险也不同,因此海运的标准要求也不一样,并不是适航就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也不是必须采用最现代化的装备才能适航。比如在需要通风时,能够打开通风筒电气装置,如果不能通风,就是不适货,如果装运技术不达标,船舱内有油漆味,不适合生物生存,也是不适货。
承运人适航义务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在承运人举证过程中,主要注意开航是某个特定载货航次的开始。如果在海运中,需要在中间港停靠,然后继续开航,对适航不影响,船舶依照最初为适航,承运人不负有未尽职责的责任。如果在中途港停靠,又装上新的货物,需要对新货物负有适航义务。比如在查尔斯顿港装运钢材20000吨,在中途港洛杉矶港添加燃油,又装运30台精密机床,操作员不慎将燃油混入海水,发生海损,承运人以开航是始发港开航为由,中途燃料问题是船员管理船舶不当,认为不负有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对的,对于20000吨钢材是始发港为查尔斯顿港适航,但是对30台机床来说洛杉矶为始发港,明显船舶是不适航的。
(三)海运中绕航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
海运航行途中改变原有的航线是绕航,原则上承运人在海运货运时期,应该以传统的习惯,或者约定的地理航线为基础,进行货运航行。要提前确定航线,通常在提单上就有航线,或者开航前的通知和广告,航运公司过去的习惯航线,订舱单等,都可以证明合同规定的航线。承运人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违反规定造成货物损害或者灭失,需要承担责任。不合理的绕航通常是为了承运人本身的利益,是不具有合理依据的绕航行为。在航行中,为了使上船检查的工程师登岸,偏离航线,属于不合理绕航,因为这种绕航是为了船舶,为了承运人的利益。或者为了给停靠的姐妹船捎供应品,在中途港加油,赶偷渡人下船等,都是不合理绕航。合理的绕航包括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由于法定免责事由的绕航,符合航运习惯的绕航等。
绕航的举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举证货损和绕航无关,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不合理的绕航被视为根本违约,如果出现货损,承运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合理绕航后发生货损,承运人需要证明是由于货物缺陷、天灾等造成的货损,才可以享受免责权利无须付赔偿责任。在美国,索赔人不需要证明绕航和货损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对绕航的损害赔偿是绝对责任。另一种举证是货损和绕航存在因果关系。索赔人需要举证有绕航的事实,并且发生了货损,货损和绕航有因果关系,同时绕航并不是为了谋取承运人的利益。承运人如果违反管货义务或者适航义务,不能引用合理绕航的免责条约。如果承运人要证明是合理绕航,(1)需要证明绕航符合航运习惯,(2)绕航遇到法定免责条款中的紧急情况,(3)绕航是为了救助人命和财产。
总之,海运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问题是海运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其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成果,在海事索赔诉讼中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海商法》的海运货损赔偿实践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分歧,不能简单按照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般规则。对于索赔方来说,对海运货物的灭失和损坏,需要了解货损索赔的基本条件,根据要求进行举证。对于承运人来说,需要明确海商法中的免责条款。双方要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充分证明主张的真实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铁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条款规定[J]. 江苏商论, 2016(2):178-180.
[2]高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3]孙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索赔举证责任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4]李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举证责任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5]傅廷中, 杨俊杰. 国际海运立法中分化与协调的百年变奏以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为视角[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 25(5):99-108.
[6]井俊男.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2016.
[7]徐晓红. 《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责任问题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8]何解放.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适航责任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9]梁赟. 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适航义务的地位[D].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10]谢禅. 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中新公司诉韩国海运株式会社无单放货纠纷案为视角[J]. 中外企业家, 2010(8X):169-170.
[11]蒙少敏.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适用[D]. 广西大学, 2016.
[12]何跃.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条款研究以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为背景[J]. 科学与财富, 2014(11):3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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