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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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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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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8: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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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多年,在出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那就是,一方面大量国有工人下岗、失业,另一方面则是大量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出来,很大部分成为新的工人,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农民工。于是,我们就出现了两类工人,不同的处境。那么,我们还能忽视农民工的工人地位吗?如果不能忽视,那么农民工与原先的工人在阶层属性上是完全一样吗?
显然是不一样,否则就不叫他们"农民工"了。那么接着我们又会问,他们是否属于一个新的工人阶层呢?这里从农民工的职业地位、地位、社会地位、认同意识以及群体行动来透视农民工的新工人阶层特性。
一、农民工:一个人口庞大的阶层
虽然全社会都熟悉农民工这一叫法,但是,人们对其所指还是没有明确的、统一的界定。
农民工与农民工这两个概念经常被当作同义词交替地在使用,但是,我们细加追究,会发现它们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虽然绝大多数农民工出来是当农民工,但是,还有一些农民工去做了个体户甚至成了企业家;与此同时,还有不少农民"离土不离乡",就地就村从事非农活动,也成了农民工。那么究竟谁才是农民工呢?
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农民工定义。李培林仅仅对"流动民工"这个概念作了如下界定:一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的流动;二是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等非农产业的流动;三是在阶层上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向比其高的职业收入阶层流动。(李培林,1996年)1李培林的界定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农民工,但是给我们界定农民工提供了一些启发:比如农民工不但来自农村,而且还是从事非农劳动的。但是,农民工不仅包括"流动民工",而且还包括那些"离土不离乡"的务工者。因此,根据其他人的一些以及我们自己曾经做过的研究,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层面去认识和界定农民工:第一个层面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为主要职业,也就是说,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第二个层面是制度身份。
尽管他们是非农从业者,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第三个层面是劳动关系,严格地说,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GO 雇去从事非农活动的,而那些自己不但不是被雇佣者、反而去雇用其他人的农村人口,不应属于农民工。第四个层面是地域,即他们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总之,农民工指被雇佣去从事非农活动、属于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口。
由此可见,农民工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不仅包括外出的绝大部分农民工,而且还包括在农村就地被其他人雇去从事有偿的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不少农民工研究往往忽视了后者,仅仅将农民工局限于农村外出务工者。总汇各方面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我们在划分我国社会阶层的过程中看到,农业劳动者阶层的数量是十大阶层中最多的,当在3.5亿以上,其次便是工人阶层,其中包括了农民工,而农民工群体在规模上仅次于农业劳动者,在中国居第二位。2001年我们在全国所作的抽样调查表明,农村就业人员中有41.88%的人从事非农生产活动(见表1)。1999年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全国从业人员总数为7.0586亿,其中城镇就业人员为2.1014亿,乡村就业人员为4.9572亿,而全国农业就业人员占全国总从业人数的50.1%,也就是3.536亿多农业劳动力。如果扣除3.536亿农业从业人员,那么乡村还有1.435亿从业人员不是从事农业劳动,而是从事非农劳动;而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城镇职工只占1.11773亿,还有近1亿的就业人员不属于城镇职工,是从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其中至少有8000多万人属于农民工。总起来看,如果扣除当上老板或者是自雇者、乡镇企业家这些农村非农就业者,那么2.2亿农村非农就业者中,至少有2亿属于农民工,他们占1999年全国总人口的17.47%,占全国就业人员的31.17%,占农村劳动力的38.21%,跟我们调查所得的比例(42.88%)
相差4个百分比多一点。在2亿左右的农民工中,进城务工经商的只占36%左右,大部分还是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活动2.2001年以来,从农业转向非农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又有相当大的增加,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当在2.1亿以上。另外,根据2000年国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农民工占全国工人总数的50%以上,其中在中国产业工人中农民工占到57.5%,在第三产业工人中农民工也占到了37%,由此可见,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一个被身份遮蔽了的职业阶层
农民工是一个被身份遮蔽了的另类工人阶层,所以我们称之为新工人阶层。从职业上看,他们从事的与城镇工人相似的职业。由于社会身份的原因,农民工在就业上不能享受与城镇工人的制度性政策地位,既不能获得稳定的职业,又不能享受到失业政策,乃至决定了他们在劳资关系中更加弱势的地位,因此,这决定了他们的职业地位比城镇工人更低,他们的就业环境普遍比较恶劣,他们从事的职业大多是前两者所不愿干的脏、累、差、重、险等工作,被人们称之为"工作中的贫穷者",他们也是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者。他们的职业地位之低,表现为:第一,他们大多从事的是非正规化就业,而城镇工人则大多从事正规就业;第二,他们的职业收入比城镇职工低很多;第三,不少农民工现在处在城镇工人领导下工作,特别是在煤矿、建筑等行业部门,最苦、最累的工作是由农民工担当,城镇工人变成了"监工".
农民工从事的非正规劳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建筑业、零售、餐饮、制造业、运输等等劳动密集、低技术水平的行业,原因不完全在于这些行业,而在于农民工的身份,农村户口身份的人就不容易进入正规就业领域,即使在正规部门工作,也不属于正规就业,而是非正规就业。换句话说,不论是正规部门还是非正规部门,农民工从事的大部分属于非正规就业。他们的非正规就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他们处在不受和制度保护下就业。他们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正常的休息得不到保证,更享受不到法定的节假日休息。虽然我国《劳动法》同样适用于农民工的就业活动,但是,在落实上却不能保护他们的就业权益,不管他们是否与企业、雇佣者签有合同,他们的基本状况相差不大,甚至根据我国《劳动法》,他们从事的一些职业(比如保姆)还不能进入劳动部门监察监督和维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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