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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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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8: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本文分析我国农业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和农业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偏小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中国农业;外商直接投资;制约因素
  
  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农业利用外资的主渠道。截至2005年底,我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金额已超过329亿美元。农业利用外资弥补了国内资金对农业投入的不足。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优良品种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但农业利用外资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等现象也不容忽视。
  
  一、我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
  
  (一)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农业利用外资的主渠道。“八五”以前,我国农业利用外资以间接投资为主,主要是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各种金融贷款,提供资金的主体是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例不到20%。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这种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八五”期间,外商投资逐渐成为农业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九五”期间乃至近年。外商投资进一步增大。
  
  (二)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偏小。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农业利用外资金额有了较快增长,1999年至2006年的8年间,农业利用外资项目4130个,合同外资金额83.88亿美元,但农业利用外资在全国利用外资总额中所占比例还不足4%,截止2006年4月,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的协议金额仅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1.93%,与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相比,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很小。
  
  (三)产业和区域分布不平衡。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宽,项目范围遍及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各业的所有方面。但截止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我国的产业结构分布情况为:第一产业占1.96%,第二产业占68.69%,第三产业占29.36%。截止2005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情况为:东部地区占84.85%,中部地区占8.87%,西部地区占4.37%,有关部门占1.90%。可见,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与我国总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不平衡。
  
  (四)跨国公司开始直接投资我国农业的生产环节。近年来,外商打破以往投资我国农业集中在加工及销售环节的程式,由“销售商”变身“农场主”,这意味着将对我国农业传统的种植模式、组织方式等产生强烈冲击。日本朝日啤酒公司同伊藤忠商事公司和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一起,在山东莱阳租下1300亩土地,计划采用有机种养的方法搞温室大棚和奶牛养殖。澳门恒河果业以前在内地主要经销水果,2003年3月之后开始变“卖”为“种”,在重庆江津摘10万亩柑桔生产基地,采用“公司提供种子、技术服务+果农协会管理+农民种植+公司统一收购”的经营方式。法国威望迪环球公司是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它旗下的“康纳”橙汁饮料在世界果汁行业首屈一指。而重庆忠县是世界上最适合柑橘生产的三大地段之一。1997年威望迪环球公司开始在忠县和农民合股建柑桔果园基地,短短几年,项目投资达6亿多元(含中方投资及农民的投资和投劳)。   
  
  二、我国农业领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生产方式占很大比重,难以吸引外资。农村的规模化和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加上人多地少,农业种植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加上规模化农业投资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及多变因素影响大,难以有效吸引外商投资。    (二)农业已列入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的行业,但在政策上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如,在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及生态观光农业上,在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问题上,审批期限长,手续繁琐。我们鼓励外商投资改善荒山、河滩等,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但没有出台差别化优惠待遇。另外,外商投资农业与投资一般加工制造业在审批、税收减免和融资条件等方面没有区别,客观上影响了外资进入的积极性。
  
  (三)我国有关立法相对滞后。农业领域特别是农业流通服务业利用外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在人世后2到4年内允许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相关服务的合营企业;允许设立仓储服务的合营企业;允许外国服务企业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外商投资上述农业服务业领域依然无法可依。
  
  (四)我国农业管理体制在农产品产销之间、内外贸之间、产学研之间、生产与投资管理之间存在相互脱节的问题。地区封锁、行业分割和部门垄断及交易行为不规范,农产品的仓储、运输、内销、出口等方面对外商存在着行业垄断专营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要求等,不仅在较大程度上约束了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进出口,同时对外商投资进入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经营领域等也构成了较大阻碍。
  
  三、我国农业领域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措施
  
  (一)继续加大我国在农业基础设施和科研上的投入。加强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的引导,努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包括加工、流通、进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国际农产品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推进国际农业合作,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精准农业和节水节能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生产者素质,增强同外商竞争的能力,为吸收外资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  (二)加快农业领域的立法工作,对外商投资农业领域加以有效引导和监督。针对我国加入WTO后农业开放特别是农业服务领域开放的承诺,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加快对相关领域的调研工作,充分借鉴国外农业利用外资的经验,结合当前世界农业发展趋势及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加快出台既符合WTO规则又能有效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农业服务领域予以有效引导和管理。
  
  (三)农业领域吸引外资要做到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并重。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不确定性因素多,且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投资大、周期长,客观上制约了企业的投资热情,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农业贷款,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农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这就要求政府在农业融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此,我国要积极利用国外无息和低息农业贷款,加大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特点和国际资本流动趋势,加快落实好现有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农业领域的各项优惠政策,适当调整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营销和对外贸易中的有关税费规定。特别是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大对外商在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的相关鼓励和优惠措施,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幅度和范围,继续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真正有效地体现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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