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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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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8: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
  论文提要在条件下,土地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同时大规模违规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合理、科学地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引导农村土地高效有序地流动,就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来。因此,在现阶段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进而寻找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最优模式,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都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规律,对于指导我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制度的交易费用、交易收益和制度的效率对制度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当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的效率高于旧制度安排的效率时,这个新制度安排才能为大多数经济主体所接受,制度本身的变迁才有可能实现。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效率呢?回顾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变迁主体、资源约束、技术约束、制度约束、理性约束、利益结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类型制度的变迁中、在不同时代和时期,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大小和表现特征是不同的,结果就使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某类制度变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为制度变迁模式。本文讨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以及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袁庆明在他的新制度教材中,基于目标实现的途径对制度变迁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变迁、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和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事前制度变迁所设定好的目标,只不过事后对制度变迁从目标角度的一种分类。经济主体进行制度变革的目标并不唯一,而且经济主体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途径也不唯一。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必须在为了实现同一个制度变迁目标的不同制度变迁方式之间做出选择。可以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目标设定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然这下面还有分目标,如生产效率、重新分配收入、经济优势、发展机会等。
  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变迁目标,必须采取相应制度变迁途径和方式。要了解这些内容,还必须进一步了解制度变迁的不同类型。袁庆明对从制度变迁过程本身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单项制度变迁和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制度变迁和突进式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等三种形式。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相互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它的变迁过程也必然符合这一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可以根据我国和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来选择对我们最优的制度变迁模式。
  
  一、制度变迁路径的类型
  
  对于不同制度变迁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得到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主要有:
  第一个类型是强制性、渐进式、单项的制度变迁路径。这个路径强调,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强制性力量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次是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必然要求是一个由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确实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进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经济效率。因此,它是在坚持一个大的制度框架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内具体次级制度的完善,也正因如此,由于先从局部的次级制度完善开始,对整个制度来讲,也必须是渐进性完善和变化的。只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政府才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二个类型是强制性、激烈的、整体性制度变迁路径。这个制度变迁路径,首先仍然要求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是要求政府这个主体的强制力量运用的比较突出,在较短的时间实现某一制度的整体移植、改造或者变迁,因此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的表现和解决必然是激烈的。对某个制度安排来说,一般以整个制度体系的毁灭、创造或移植为特征,这样的制度变迁路径可以实现某种制度短期的创建,制度变迁的直接相对要低的多。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必需的,但政府作用的发挥是不是应该采取迅速激烈的手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种制度变迁路径是诱致性、渐进式、单项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首先,要求充分发挥经济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变迁依据的经济原则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由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制度变迁是分散决策的,因此一项制度变迁的实现必然要能够给大多数经济主体带来利益;再次,由于单个经济主体力量的弱小,而不同经济主体为达到某项制度变迁的谈判需要时间,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缓慢的;最后,要求经济主体不会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从局部到整体、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长期过程。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由于我国传统把经济问题倾向严重,严重压抑了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按经济原则来推进制度变迁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大力提倡。
  第四种制度变迁是诱致性、激烈式、整体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往往是一个社会变革的最后选择,因为当经济主体不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按经济原则获得应得的利益时,他们就必然采取政治和暴力的手段来强制性实现制度变迁,当然这种变迁仍然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初起因的,比如农民战争等。当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这种制度变迁路径显然不可能发生,因为农民的利益还远没有只有靠农民采取暴力手段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的指导原则
  
  1、必然充分重视农民等经济主体的作用。系统考察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可以说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都是利益诱致的结果。换言之,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农民不断追求潜在利润的过程,每一次土地制度的创新都是在旧制度无法取得潜在利润时发生的。土地改革,农民土地所有,形成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农民积极性提高,但这种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却导致了规模效益的无法实现,导致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利润无法实现,也导致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绩效无法实现。所有这些潜在利润推动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安排的出现。但在这两种土地制度安排下,无论是国家、集体抑或是农民都未能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激励机制所带来的经济绩效重新找到,监督和组织成本大大降低。基于这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取代人民公社制度。同样,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许多潜在利润无法得到更好地实现,进一步的改革必然就会出现。
  2、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中的主导作用。经济个体分散决策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有着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首先,就是个体理性的问题,由于个人受制于个体的经验、学识水平的限制,其理性水平与集体相比总是更加有限;其次是不同个体的经济利益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制度变迁,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免的,因此就需要他们之间的谈判,并且只有获得大多数主体的同意或一致同意才有可能实现,有时候因为谈判和讨价还价成本过高,某些高效率的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最后,个体力量一般弱小,不足于对付某些大型的制度变革。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成为必然的一种选择。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特别是我国农村和农村地区占了我国人口和国土的大部分,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个体分散决策推动其变迁的成本有可能更加高昂,这就特别需要政府合理发挥其强制力量的作用,积极地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因此政府的主导型作用将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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