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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政府工程项目 方式 外国经验
论文摘要:加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改革是适应主义的必然要求。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随着投资体制改革进行不断发展,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制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的障碍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依靠力量干预工程管理,工程管理方式落后,相关不健全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改革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的密切关注。传统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暴露出了许多弱点,如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易滋生腐败现象等等。因此,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新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模式已势在必行。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的沿革及现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通俗地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就是使用“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的变革与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格局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格局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单一的国家投资主体;在第一阶段的不同时期,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分别采取过建设单位自营、甲乙方承发包、投资包干、工程指挥部方式等管理方式。第二阶段是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格局。随着70年代末我国实行的改革开放,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格局逐步形成。工程管理方式也出现了多种形式。目前,全国各地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项目法人型;工程指挥部型;基建处型;专业机构型。
1、项目法人型。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性机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工程指挥部型。该机构一般临时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人通常为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工程项目完成后,即宣布解散。目前,一些大型的、市政工程以及治理工程等,多采用这种方式。一些平时没有项目或者是项目很少的单位,由于没有常设的基建管理机构,在实施项目时也常常会临时组建工程管理班子,一般称为项目筹建处,管理方式与工程指挥部基本相同。
3、基建处型。各个行政部门(如、、卫生、体育)以及一些工程项目较多的单位均设有基建处,在这种模式下,具体项目的实施一般由后者进行,前者主要是进行常规性的行政性管理。
4、专业机构型。这是最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各省市、地区通过探索而出现的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新型的管理方式,按管理机构的性质分,有政府机关型、事业单位型、企业型。
(1)政府机关型。即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如陕西省设立了“陕西省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统建办的任务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建设与管理,把原属于各厅局(除、等行业外)的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建设,并撤销设在上述厅局的基建处。
(2)事业单位型。即政府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管理,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下设专门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该公司为非营利性机构,专门负责政府投资的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管理。
(3)企业型。即在项目计划确定以后,由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一家企业代行业主职能。如重庆市的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类似于国外的项目管理公司,其任务就是负责政府委托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即政府把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托管给该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全过程的建设实施。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借鉴
在发达国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许多国外发达国家,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一般都分为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两大类。政府管理的重点是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对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政府主要是进行规划、安全、技术标准、建设程序、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控制,只要不违法,一般不加干预。政府工程一般又分为经营性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由于在营运后有盈利保证,一般都完全按私人工程的方式操作。而对于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一般采用政府直接管理的方式。
比较英国、美国、德国、香港等各国和地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均有以下的共同特点:第一,将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专门机构。第二,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对于政府投资工程,一般都根据其专业性质分别由不同的政府专业机构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即由政府专业机构行使建设单位的职能,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建设完成后,再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第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发达国家普遍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设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专门的。第四,机构之间权力,责任匹配,互相之间制约。使用单位、财政、预算部门以及议会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法定职责,根据其法定职责,各自要在工程的不同阶段发挥其作用。使用单位提出需求并参与设计审查、以及交付验收;议会对工程是否建设以及投资规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建设部门参与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编制并负责建设实施,甚至管理和维护;财政、预算部门要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进行集中支付。第五,政府投资工程管理项目的透明度极高。任何人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过程都可具有知情权,政府投资工程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保证了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的廉洁、公正。第六,充分依靠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这一方面表现在政府的专业管理机构本身就主要是由建筑师、工程师、合同等专业人士构成;另一方面,还表现在政府除了自身对项目进行管理外,一般都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来管理,政府实施监督。第三,所有的重要技术环节都有专业人士把关,工程中质量、技术、安全、等责任非常明晰,这些专业人士是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或由专业协会、学会组织进行注册的。形成了整个工程咨询行业人员必须向政府负责、向建设单位负责的运行机制,调动起了专业人士和机构的责任心、也有利于投资目标的实现。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
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2003年,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建立了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所谓“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对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具体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代建制”是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投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建设体制的创新,是与国际上通用的代理建设制的接轨。“代建制”的实行克服了以往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多种弊端,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实现了专业化的相对集中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分散性、临时性的状况,消除了机构临时拼凑、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悉、管理不到位、教训多经验少等诸多弊端。二有利于政府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三是困扰工程建设领域的“三超”痼疾得到了抑制。四是“双拖”问题受到更大制约。五是项目的投资者和工程的建设者相分离,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操作,使我国能逐步与国际接轨,融入全球市场,使工程项目对招商引资更具有吸引力,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国内、国外的资本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能推进管理理念和水平向国际先进的管理方式靠拢,逐步达到完善和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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