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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晚清华北集市的发展表明,集市数的增加首先与有关;但并不完全是正相关的关系,在不少情况下,一个集市可为X数量的人口服务,也可为2X或3X数量的人口服务。集市数增加,意味着农产商品化和商品流通量的扩大。显示出繁荣的景象;但在晚清,人均耕地减少,农民贫困度增加,农民为维生而会更多地卷入商品经济,会更多地利用剩余以发展低的各色家庭工副业,这些对集市贸易量和集市数增长都起着作用。故贫困是晚清北方商品流通量扩大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 华北; 集市; 增长; 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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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市,亦称市集,在中国各地,包括华北城乡十分普遍。
; 中国古代,“市”由官府在州县治所设置;唐代规定,“市”有一定区域,午时击鼓会集买卖众人,日人前击钲而众散。这种“市”就有定期定时的意思。宋以后,州县治所之外的村镇,也逐渐有定期的市。集,即是会集而买卖之意。明代有记载称:“岭南之市谓之虚,言满时少虚时多也……山东人谓之集,每集则百货俱陈,四远竞凑,大至骡、马、羊、牛、奴婢、妻子,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聚焉,谓之赶集。”①晚明遗民谈迁记清初北游见闻云:“北方待期而市曰集。”②可见,在华北,这种定期集市、市集,亦可简称为“集”。
; 集市至明、清而有较大发展。清代,在华北地区,每州县至少有一两个集或几个集,多则有数十个,个别的,超过一百;集期以每旬两次为多,亦有旬三次或旬四次及隔日、每日者。
集市从只设于州县治所渐普及于村镇,数量由少而渐多,但“集市”本身只是指一个场所和交易的行为,并不包含这个场所是何种等级的中心地的意思。先驱学者加藤繁在研究唐宋时代的“市”时指出:“市”有时指一定的商店商业区域,有时指卖者买者定时集合交易的场所;唐宋以后,市既举行于州县治等较大的都市,也举行于镇以下小的都市或村落,“最小的定期市,就在没有常设商店的萧条的村落中举行,稍稍繁盛的定期市,在草市、镇市中举行”。③“集市”本身并不指明它的萧条或兴盛程度,它可能在村落举行,也可能在市镇举行。清代华北的定期集市,在地方志书中大多只标明集市所在地名及集期,其中有些开设在有较多固定业的市镇中,但地名学上的问题有时会引起对集市规模的错觉,如“镇”之一名在宋元以后往往是商业小都会的称谓,但它也是聚落的一种通名,如乡村聚落有村、屯、庄、营、疃、铺、城、府、堡、园等等之称,而“镇”亦为其中之一,一般村落而以“镇”名者并不罕见,而数百户上千户之聚落名为村、屯等者,亦在所多有。所以,把“集市”等同于“市镇”,有时会造成误解或混淆。“镇”在清代的地位颇不一律和不确定。以在“镇”上的“集”称为“镇集”而赋以重要意义,则与实际可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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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谢肇淛:《五杂组》上,卷3,“地部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9页。
②; 《北游录》,“纪闻上”98。
③; [日]加藤繁:《唐宋时代的市》、《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氏著、吴杰译:《史考证》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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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市的交易,上的概况从某些记载中可以略知一二。在宋代,华南的邕州、琼州有定期集市,“每遇市集,居人妇女,货卖柴米者,邕州人收一钱,以为地铺之直。”①这一记载显示,买卖只是些谷物柴炭,集市只设立于一块空地,本地人对货卖者收一钱为用地之报酬。
; 在清朝乾隆年间,直隶宝坻县乡村的定期市情况是:“届期,凡近境者,披星戴月,络绎毕至。集场约半里许,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一切食用所需具备,要皆村庄中出也。自辰至未,肩摩毂击,喧阗道途,日斜则人影散乱,捆载而归矣。”②这里的集市也是在一处空地举行,并无固定商店,场地和开集时间所需食物由所在村庄供给——当然要付报酬;买卖不会很大:可以“捆载而归”,大批量的交易可能不多。
; 以上两集市似乎都是在村落旁空地上开设的。
清道光末年,直隶定州东亭约的东亭镇有200余户,内有铺户22,全镇共一千余人口,旬之一、六有集。这时,东亭的集市是在一个有铺户的市镇上举行的。③七八十年后,20世纪20年代后期,东亭镇仍是一、六有集,有50村的农民和商贩来赶集,集市分别有粮食市、牲畜市、棉花市、棉布市、油料市、花生市等,镇上有固定商店51家。集市所在的东亭镇比道光时更繁荣了,在这市镇上举行的集市的交易,其规模和数量也可能更胜于前。道光年间,定州的翟城村无集,至民国时期,翟城有了集市,是当时定县包括东亭镇集市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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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加藤繁:《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29页。
②; 民国重印乾隆《宝坻县志》卷6。
③; 道光《直隶定州志》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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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83个集市之一,但翟城只有5家零售商,仍是一个村,集市也小得多。①
; 在村落或在市镇举行的集市,其贸易量往往有别,即使同在村落或市镇举行的集市,其规模亦有大小之不同。
; 不少地方志书记载当地集市时,注明该集市是“大集”或是“小集”,集市为旬二集以上的,还往往记某日集为大集,某日集为小集。大小集的区分,有的方志称:“市粮食者为小集,市诸物者为大集”,或称:“食粮柴薪果品牲畜鸡鸭海鲜杂品莫不聚集者”为大集,“各物品数量少者为小集”。亦有以酒肉蔬菜、粮食、牲畜、木植、棉布、柴草、鱼、鸡鸭八类货物为标准,八类俱备的集市为大集,不备牲畜、木植者为中集,只酒肉、菜粮者为小集。大中小集之别,是贸易品种多少的差别,实际上也与集市贸易量大小有关。有的地方的集场,只是部分时段有集,如山东东阿县有张秋镇这样的大集,也还有直沟头等4村只在夏秋木棉收成而有商贩时才开集的集,冬春无集,它们在集市计数上亦为一集,但与张秋等集却大有区别。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历史记载中的每一集市,其经济的含量是各各不一的。所以,在具体研究各地集市的经济地位和重要性时,凡有资料可寻的,应尽可能对它们详加区别。本文的目的不在此,是要对一个较大的地区——晚清华北的直隶、山东两省集市数的增长发展情况及其原因和意义作比较研究;两省的集市在各州县都会有大中小之别,不考虑各集市的经济量而把它们都计数为一,对本文以及同类的研究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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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S. Gamble, Ting Hsien : A North Chinese Rural Community (New York: Interna- tional Secretanst,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1954), pp.27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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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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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加藤繁等学者和中国萧公权及美国的施坚雅(W.Skinner)、罗兹曼(G.Rozman)等学者都从不同方面研究了中国明清时代特别是清代的乡村集市问题。近年我者许檀等对清代或近代乡村集市的研究又有许多新的进展。本文对直隶、山东两省集市的研究,则首先着眼于这两省的集市数量从清初到晚清的变化,着重于思考这种变化的原因和意义。
据许檀研究,山东集市的勃兴约在明代中叶;至清乾隆时大幅度增长,清康熙时全省集市约1800个,至清中叶增至2300个,至光绪时已近3000个①。这是对山东全省范围集市数量增长的估计。学者们在研究统计清朝某省各时期集市的增加数时,作了以府或以县为单位的统计,但限于资料,不同时期的集市数量并不采自同一的府州县;而不同的府州县在面积、人口等方面往往相差很大,这可能在无形中降低了集市数量增长率的确实程度。罗兹曼从美、日等国利用了大量的地方志,分康、乾、道、光和民国5个时期编制了直隶、山东两省各府州县的集市数,用力甚勤,但如完全利用之以推测集市数的增长度,恐不免仍有所不足。若干州县如只有5时期中一个时期两个时期的集市数资料,以之统计清代至民国期间全省集市数量,其准确性必受较大影响。山东省兖州府领10县,研究兖州府集市数的增长,如找到的清前期资料是其中3个县的集市数,清中期的是4个县的集市数,清后期的是6个县的资料,这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发现兖州府集市数的增长情况,但由于所属各县的面积人口等不同,如曲阜县只500余平方公里,而藤县达2700余平方公里,两者的集市数必大有差距,如前期采用的是曲阜的数字,后期是藤县的数字,就可能对真正认识兖州府集市数增长的比率产生误差。本文所论不包括民国时期,统计研究将另辟一种方式:将清朝分为三期:以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四代为晚期,以顺治、康熙、雍正为前期,乾隆、嘉庆、道光为中期(道光朝实介于中晚期之间),只选择同一州县而在上述前中后三期中至少有两期的集市数资料者,才列为统计对象,以期能对增加准确性有所助益。所利用的方志,除我本人这些年来从国内的国家等处和某些国外图书馆所见所录者以外,亦参考利用了罗兹曼著作中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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