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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旧中国高利贷与农家关系新解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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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6: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农民生产和农民生活中,调剂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前,高利贷在农民借贷中一直扮演着霸主角色。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评价高利贷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往无论是小说、,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我认为,荷兰家斯宾诺沙(Baruch Spinoza)的话极富启示意义:“既不要爱你的敌人,也不要恨你的敌人,而是要了解他们。”本文将翻开的尘封,以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为中心,对高利贷与农家、农家生活的关系试做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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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贷在农家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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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高利贷有着极强的依赖性,首先可以从农户的负债率证明。
1933—1947年,国民政府中央实验研究所曾做过多个省份农民负债率的,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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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该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0CZS009)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中博基1999[17])子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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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表1所示,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抗战以前的1933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六省农户平均借款负债率为58%,借粮负债率为51%。抗战期间,农户负债率仍然较高。如1942—1944年,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个省份的借款负债率相继为55%、58%、58%,借粮负债率为46%、48%、50%。1945年,湖南、湖北二省的借款负债率为60%,借粮负债率为50%。到1947年,六省的借款负债率为60%,借粮负债率为49%。综合以上资料,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农户约一半以上是负债的。据1932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的,六省共有农户1815万余户,①按此计算,负债户约有908万户。
; 笔者还搜集到20—40年代比较零散而具体的49项统计资料②,其中有l3项负债率在50%以下,9项在百分之五六十之间,27项在60%以上,17项在70%以上。可见,在各地的实地调查中,农家负债率比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统计要高。
; 实际上,农民真正的负债率可能比公布的调查统计还高。院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员曾说,在调查借贷关系时“农民多不大愿意告诉人家”。③可见,这就很可能使调查者得不到全面数字,从而漏掉部分负债者的统计,使负债率降低。这种情形并非孤立现象,1936年陈翰笙调查广东农村时也说:“由于调查负债情况有一些特殊困难,因此这种调查所得的结果往往低于实际的百分比。”④所谓困难,显然与浙江农村调查员之所指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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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实业部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页(F)计算。
;  ②参见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表1~4,复旦大学博士后报告2001年。
;  ③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1934年版,第133页。
;  ④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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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负债的农民不全是借高利贷者,但绝大部分为借高利贷者是没有问题的。从农民借贷来源而言,据长江中下游六省的统计,1934年,私人、商店、典当、钱庄等传统高利贷占农民借贷的92.5%,到1947年,在现代农村金融比较集中的地区,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接近60%,①至于其他地区,高利贷的比例肯定高得多。从借贷利率而言,仍以1934、1947年的统计为例,高利贷利率都在90%左右。②总之,当时的调查统计基本上能够代表高利贷的情况。有鉴于此,本文对后述资料不再解释。
; 除了负债率以外,从负债额也可证明农家对高利贷的依赖。
; 1934年初全国土地委员会对各省农家负债额做过较大规模调查,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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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卷第11期;中华年鉴社:《中华年鉴》1948年版,第1260页计算。
; ②以超过年利20%或月利1.67%就算高利贷利率,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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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2所示,长江中下游六省每一借债农户平均负债122元。如前所述,六省约有908万负债农户,按每户平均负债122元计算,负债总额达11.1亿元。
; 我还搜集到20—40年代各地具体的调查统计资料①,1940年以前,借债额都是以货币表示的,各地平均每户负债157余元,比表1显示的每户负债额多30余元。1940年以后,借债额都以稻米或稻谷表示,如以稻米计,平均每户负债8.6石。
弄清借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更可看出农民对高利贷的依赖程度。
根据1934年初全国土地委员会的调查,长江中下游六省共有调查户数938548户,除去收入不明者以外,剩余929194户,总计年收入144117112元,如此算来,平均每户收入额为155.1元。如上所述,六省平均每借债户负债额为122元,占家庭年收入的78.7%。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各地的具体资料也说明,负债额占农民家庭收入的比例也较高。如1927年浙江杭州市笕桥附近,一村平均每户年收入248.9元,负债97元,占年收入的40%;另一村平均每户年收入123.7元,负债134元,已超过年收入。②1929年江苏无锡县11村,平均每户收入135.6元,负债额为167.6元,也超过了家庭收入。③30年代宜兴县第三区宋庄乡、葛渎乡和市桥乡,农民负债额占其家庭财产的75%。④
由上可见,直至民国时期,高利贷在农家的地位仍然极其重要,农民离不开高利贷。不论其性质如何,我们首先得承认这个事实,然后再做其他解释。如果不顾客观事实,先入为主,简单否定,那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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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表1—8。
;  ②据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606—607页计算。
;  ③据朱文强:《对第二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的再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
; ④徐洪奎:《宜兴县乡村信用之状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37—46375页。
二、高利贷的金融调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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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长期延续和广泛存在的制度和习惯,都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发挥某种功能维护这种社会经济基础。高利贷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借贷制度,也是如此,它之所以一直延续下来,关键是对农民经济和农民生活起着金融调剂作用。否则,也许它早就消亡了。
; 高利贷的金融调剂作用表现为生产用途和非生产用途两种,特别是后者。
; 卜凯对1929—1933年全国22个省农民借贷的用途做过详细统计,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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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表3所示,如将六省平均,农民借贷用于非生产者的负债户、负债额比例分别为用于生产者的2.5倍、3.5倍。如以负债户、负债额总计各为100%,则负债户用于生产者占32.2%,用于非生产者占81.1%;负债额用于生产者占23%,用于非生产者占77%。正应了马札亚尔所说的一句话,中国“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借来用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再生产过程。”①
; 为什么高利贷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上呢?其根本原因显然是由于农家收入太低,人不敷出,生活无着,只好求助借贷。1933年江苏实业志调查组就说:“农民每年之收入甚微,多数仅足供其简陋之生活,而无储蓄之可能。不幸一有意外发生,即不免陷于负债。”②
生产用途和非生产用途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各地的调查为此提供了证据。如江苏,据1934年12县的调查,用于各类借贷用途的负债户比例依次为:应付天灾24.7%,日常家用23.1%,疾病丧事18.1%,偿付旧欠12.7%,婚嫁喜事8.1%,购买或典租田地5.5%,经商亏空2.8%,兵匪讼事1.6%,农事亏空0.9%,购买牲畜、农具及修理费用0.6%,其他0.4%,借作畜本0.3%,购买种子肥料0.2%,纳租税捐0.2%,不明用途者占0.9%。③又如浙江,据1927年金华等8县的调查,借款用于购置土地房屋、种子、肥料和农具者分别占总额的9.8%、2.6%、6.8%、5.8%,用于家用、婚丧、赌博及其他者分别占44.4%、19.7%、3.3%、7.6%。④在江西,据1934年馀江等5县的调查,用于各种借贷用途的负债户比例依次为:日常家用43%,疾病丧事17.5%,婚嫁喜事8.9%,应付天灾8.4%,偿付旧债7.5%,购买田地及典租田地5.5%,购置牲畜农具及修理费用3%,经商亏空1.6%,兵匪祸害1.5%,其他0.9%,不明者0.6%,借作商本0.3%,纳租税捐0.2%,购买肥料种子0.1%,农事亏空0.1%。⑤又据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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