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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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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5: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自从1978年的土地改革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出现了多种经营形式,土地日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突显出来。在中西方的众多理论中很少有系统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均衡的,因此,本文在修正张五常的分成租佃理论基础之上,构造一个考虑正的交易的定额租佃理论。然后据此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的不同模式和特点。最后,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租;交易成本;农地产权
Analysis of Equilibrium for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Market in China
——A Rent Model under Positive Transfaction Cost
Abstract:
Many kinds of types of manage has been coming out in farmland market in China since the reform on farmland began in 1978.But there are not some effective theories to analyse the equilibrium of it systematically among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theories.Therefore I design a quota-rent theory under positive transfaction cost ,based on modifing the rate-rent theory designed by Zhang Wuchang,and analyse the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esent different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market.Finally,the study comes to a general conclusion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Rent; Transfaction cost;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1978年的农村土地改革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相继出现了均田制、承包制、两田制、农场制、流转制、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土地日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突显出来,传统的严格完全公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西方的一些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斯维托扎尔·平乔维奇认为,私人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把所有或部分使用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而产权则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平乔维奇的产权概念秉承了费希尔的思想,费希尔(1923)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关系。”在西方的私有产权概念中,所有权是无关紧要的,只要某种财产具有“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就是严格的私有产权(张五常,2000)。在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方面,张五常为我们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60年代他就批判了马歇尔等早期学家关于分成租佃无效的观点,指出分成租佃和定额租佃一样有效,极大地丰富了租佃理论。 ①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我国的一些经济学者也做了一定的研究和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张培刚就主张根据我国的国情实行“田面权”(土地使用权)和“田底权”(土地所有权)的彻底分离,使“田底权”属于国家而使“田面权”商品化。此外,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西方的经验和做法来规范我的农地产权市场。
但是,因为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我国完整的有效的新的农地产权制度有待形成。考察中外学者的观点和我国实际,我发现,很少有人对我国的农地产权市场进行系统的模型化分析。虽然,张五常曾利用其分成租佃理论对我国的一些地方作过实证研究,但那是很久远的事情了,并且,他在他的基本模型中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等等诸如此类,都需要进行进一步地补充和发展。我认为,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我国农地产权市场中的各个参与人的利害得失,及由此引起的相关实施制度的变革,然后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的主旨亦在于此。
本文在修正张五常的分成租佃理论基础之上,构造了一个考虑正的交易成本的定额租佃理论,然后据此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的不同模式和特点。
二、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模型
(一)基本模型
租佃理论分定额租佃理论和分成租佃理论,在经济学分析中两者的均衡是一致的,这里只介绍定额租佃理论。
我们假定:
(1)只有两种同质生产要素,土地(h)和劳动力(t),且两种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2)存在正的交易成本。张五常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在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的成本及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因此,我们可将地主所面临的交易成本记为To=To(h,m), m为地主所选择的承租者的数目;承租者所面临的交易成本记为Tc=Tc(h,l),l为承租者所选择的地主的数目。它们都是与农地产权直接和间接相关的一系列因素(h, m等)的函数,但两者不一定是对称的;
(3)生产函数不变,假定为:q=q(h,t);
在这些假定条件下,承租者与地主签定的合约中规定的承租土地量与地租(g)必然会同时达到均衡。
假定每一承租者所承租的土地量相等,设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为H,则有h=H/m
那么,地租总额Z=m·g,土地收益为R=m·g -To。
在竞争条件下,Wt=q-g- Tc (Wt为承租者劳动量t的市场总工资)。意思是说,承租者如果不想租种土地,那么他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必须能补偿他租种土地的最少净收益。
这样,地主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竞争约束条件下,如何通过选择m,g和t使土地收益R最大,即 max.R=(m·g-To)。
构建一个拉格朗日表达式,问题就是最大化
这表明,在均衡状态下每一承包者租种面积的总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出乘以所租种的土地面积加上地主在选择承租者上花费的边际交易成本。
由等式⑷可得,,
即承租者出卖劳动力的市场工资率等于从事土地耕种的边际产出。
由等式⑸可得,
即,在均衡状态时,地主所有土地的单位地租与地主为出租最后一单位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之和,等于所有承租者租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与为承租最后一单位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之差的和。
最后,解等式⑴ 、⑶、⑸得, ,
即,在均衡状态下,地租在某个承租者总产出中的比例等于承租者扣除交易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之后的收益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等于土地的产出弹性()加上地主选择该承租者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 )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 ②,等于土地的产出弹性减去承租者选择特定的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再减去地主为使该承租者选择特定的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
(二)几何解释
其几何表示如图1,横坐标表示土地数量,纵坐标表示土地的平均产出和边际产出,这里只讨论一户佃农的情况。q/h表示承租者耕种土地的平均产出,C/h表示除土地以外的承租者所能投入的总成本除以土地面积(C= Wt+Tc+f,f为土地和劳动力以外的耕作投入成本)。我们假定承租者总投入保持不变,所以C /h是凸向原点的一条双曲线。q/h和C /h之间的垂直距离限定了(q-C)/h 曲线 ,即单位土地的地租。在自由签约的情况下,地主将使所获得的地租收入最大,佃农也将使所获得的耕作收入最大,因此两者将在g'点达到均衡。从佃农角度来讲,为使收入最大化,他更愿意将耕地利用到q/h =To/ h+Tc/ h的那一点上,这时佃农的所得刚好能补偿土地土地双方围绕该最后一单位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但是这时佃农每单位土地的地租就会高于土地的平均收益,更高于土地的边际产出。反之,如果承租面积小于T1T1,佃农的平均收益没有达到最大,他要么从其他地主那儿获得不足的土地份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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