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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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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5: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我国于2001年底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时,曾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中国有意成为《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参加方”,还承诺将在入世后2年内开始加入《协议》的谈判。这些说明我国的政府采购开放的日期正在来临,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构成我国未来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和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低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将会不可避免地对我国产业带来巨大的外部竞争压力和挑战。因此,科学地制定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按WTO《协议》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国外,政府采购已有上百年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累积了数十年的经验,并建立了健全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法规和政策。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成功经验,试图从中寻求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借鉴;对策
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经验
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渐进性和次序性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都讲究渐进性和次序性。如加拿大、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或本地区)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后才加入《协议》。美国加入《协议》后,在电信等其他领域仍不对国外供应商开放。下面以日本为例。日本是《协议》的倡导国和最先签字国之一,但是日本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却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与日本市场准入的进展密切相关。从战后至今,以1988年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1988年以前日本的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1988年以后逐渐变得相对开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经济的国际化表现为,对外充分的国际化,对内则是完全封闭的保护。体现在政府采购政策上,则出现了日本企业实体既在国外中标又在国内中标,而国外企业实体很少在日本政府采购中中标。在招标程序中,日本采用的是被称为“指名招标”(选择性招标)形式,从形式本身看,是符合《协议》要求的,但在具体入选条件上,日本不仅规定投标者要提供详细的情报,而且着重于当地企业实绩,重点看投标者在日本的实际业绩。这一条件往往使国外企业实体在资格审查即被淘汰,引起了美欧等国家的不满。1988年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制定了“关于市场准入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允许外国企业实体直接进入日本市场参加竞争,不必先与日本国内企业合作投标。与此同时,加快了日本商业习惯、规则与国际惯例统一的步伐。从此,日本的政府采购市场才逐步地开放,政府采购行为逐渐趋于公开、透明化。
二.规范化的改革配套措施
??各国确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首先采取积极措施,修正国内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立法,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期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程度不同,规范化改革也不尽相同,从目前各国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经验:;
??1、制定一套完备的政府采购法规,既包括规定政府采购的目标、基本原则及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又出台了细化基本法的实施法令和规则,另外还颁布了相关政府采购预算法规及制度。如美国在《联邦采购条例》这个基本法的基础上,联邦和地方还通过众多的条例和细则完善政府采购。欧盟以《指令》为基本法,并在基本法原则的下制定了实施条例。这些法规对外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一体化;对内能做到禁止政府授予特殊以侵犯投标企业的利益,防止欺诈性合同,在合法范围内保护本国中小企业利益。
??;2、根据国际规则和本国实际情况,明确本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及程度。《协议》规定,签字国价值在13万特别提款权或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采购合同必须实行国际性招标采购。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具体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即使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如美国适用国际招标的“门槛价”,中央机构为13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为35.5万特别提款权,地方下属机构则为25万特别提款权。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对有关采购提出保留范围,主要是涉及国防和安全的采购以及一些需要保护的产品。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并且除非有关部门或独立机关的负责人断定其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或其不合理;否则,基于公共使用的目的,只能采购在美国采掘或生产的未制成的物品、或供应品;所采购的已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只能是实质上全部由在美国国内采掘或生产的未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制成,并应在美国国内制造。”
??;3、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组织体制,适应国际化操作的需要。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如法国的公共购买团体委员会、加拿大的采购中心、韩国的国家供应局、菲律宾的供应协调局等。各国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与批准,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工作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通常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如韩国,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各国的外经贸部门也参与政府采购管理,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对外磋商与谈判事务。除此之外,还改革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管理体制,如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监督工作,并改进国库资金拨付方式等。;
??4、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保障体制。一方面,设有完善的申诉机制。各国一般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其可以是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专门机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或是管理招标申诉的一般机构(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委员会)。通常情况下,申诉程序中明确了申诉的有效时间、答复期限以及成功解决申诉问题的补偿机制等,能确保跨国采购的各种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信息系统,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公平、公开。各国政府指定专门的报纸和刊物刊登政府采购信息,为所有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如在欧洲通过欧共体官方报纸(The;Official;Journal;of;the;European;Communities)公布公共采购信息,在欧共体内只要采购金额超过《采购指南》的临界值必须在欧共体官方报纸刊登广告,在全欧洲刊登通告。每周公布400到500个合同通告,这些通告包括采购的货物信息(如技术标准)、使用何种、截止日期以及对供应商能力、经济水平等要求。此外,许多国家利用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如欧共体的投标日报(Tenders;Electronic;Daily),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关贸协定形成时,各国有意把政府排除在贸易自由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都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企业这一既成事实。政府采购政策作为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国外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主要措施有:一是禁止采购外国产品。如我国地区曾在《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进口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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