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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明代中后期的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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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5: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洪武初年,即陆续设立两淮等六都转运盐使司、广东等七盐课提举司,推行盐专卖制度。(注:朱元璋立国之前,曾实行过食盐的非专卖制度,“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明史》卷80,《食货四》)抽取商税。)其主要内容是:民产(官拨荡地,官给灶具,官支工本,由佥派之灶户进行生产)、官收(包括以工本米钞垄断灶户的正额盐课、低价购买灶户的煎剩余盐)、商运商销(开中制)。
  专卖制下,商人纳盐价及各类税费于官后,盐就进入了事实上的商运商销过程,与其他商品无异。盐税为商业税之大宗,岁征约250万两,在国家中举足轻重,“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居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筴。”(注:《明经世文编》卷474,李汝华《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本文将以两淮盐运司为例,对明代中后期开中制下的盐税征收作一初步探讨。
  一、三商经营、利润及税(费)负担
  盐专卖制的核心是开中制,商人纳粟于边,(注:粟不止是粟,含义广泛。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开中法有不同形式,如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纳钱中盐,等等。)官给引目,支盐于坐派之场,货卖于限定地方。国家以行销食盐的利益,换取商人的力役和实物,以此作为调剂军储及物资供给的重要手段。明中叶,开中法危机,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无售,弘治五年(1492年),叶淇变法,确立运司纳银制,商人直接纳银运司,无需边仓纳粟,此为开中法之一大变化。运司纳银制、开中纳银制成为开中制度的主要形式。(注:此外,还有召商中卖制,盐运司直接卖盐货于商人,解盐价于户部。开中纳粟制也尚未废止。)几乎与此同时,守支扩大化,促成了三商分立,边方报中、下场支盐、运盐赴引岸发卖,分别由边商、内商、水商承当。
  下文以两淮盐运司为例,分析开中制下三商经营成本、利润及税(费)负担。(注:该部分所有资料,凡未注明出处者,参见《明经世文编》卷474-477,袁世振《两淮盐政编》;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版,P143-189。)
  以扬州为中心的两淮盐运司,是全国最大之产盐区,下辖泰州、淮安、通州3分司,仪真、淮安2批验所,共30个盐场(其中淮南25个,淮北5个),岁办小引盐705,180引(其中淮南529,024引,淮北176,156引),合141,036,000斤。两淮盐课正额全部用于开中。(注:705,180引,仅是政府每年对两淮征收的盐课正额,包索盐、加斤盐、余盐、私盐等不计在内。隆万中,只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四盐运司仍旧开中,常年开中共1,456,868引,其中两淮705,180引,两浙446,769引,长芦180,806引,山东126,110引(如隆庆二年、万历二十年)。但也有例外,如万历四年,开中1,321,090引,两浙、长芦不变,两淮止599,403引,少115,777引,山东止96,110引,少3万引。(《神宗实录》卷37,万历三年四月丙子条)
  三商分立制下,边商,由沿边土著充任,直接在朝廷指定之边方仓口纳银,得到仓钞,送到盐运司,比对勘合(边方与盐运司进行结算之文书),换取盐引,售于内商。
  淮盐报中边镇与引价可列成下表:
  表1 淮盐报中边镇与引价表
边镇          引数        引价(两)      总价(两)甘肃         127,000         0.45        57,150延绥         120,712         0.5         60,356宁夏         84,980          0.5         42,490宣府         143,488         0.5         71,744大同         73,379          0.5         36,689.5辽东         61,812          0.5         30,906固原         27,878          0.5         13,939山西         56,781          0.5         28,390.5蓟镇         9,119          0.5         4,559.5合计         705,149          -         346,224.5
  资料来源:《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丁丑条;《神宗实录》卷233,万历十九年三月戊申条。
  以705,180引计,引价共346,240两(705,149引的346,224.5两,加上31引的15.5两)。因为边镇远离扬州,边商需经长时间跋涉才可抵扬售引,得到引价补偿,再返回边卫,此中利息当计入成本,年息30%(以下皆同),半年利息共51,936两。引价而外,边商送仓钞到运司办理登记勘合之手续,称投验勘合,每百引淮南0.7两,淮北0.6两,共4,760.104两。为换取盐引,还必须起纸关引,即先纳纸价(盐引印刷费和纸价)于南京户部,而后取引,每百引,淮南0.8两,淮北0.7两,共5,465.284两。三项共计408,401.388两。
  边商售引于内商,部议定价每引0.65两,共可得价458,367两,可获利49,965.612两。
  内商买下边商盐引,输银运司,下场配盐,达仪真售与水商。成本开支如下:
  1、买下边商盐引,其价458,367两。从嘉靖中开始,皆预行开中,即今年年底开中明年盐引,有别于原来的每年先征盐课再行开中,这样,内商实际上要早一年预付此项成本,年息137,510.1两。
  2、淮盐1包用引1张,重570斤,其中正盐245斤,余盐285斤,(注:余盐收买,经历了许多变化:成化中,令商收买,商给米麦以赈贫灶;弘治中,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以补正课;正德中,允许缺盐场分灶户买他场余盐以调剂;嘉靖中,正盐给引目,下场关支,余盐给小票,召商收买,价银解部;隆庆4年,御史李学诗主张罢买余盐,令商灶自相交易;万历中,两淮余盐同嘉靖之法。)为此余盐及加带,每包尚需0.80两,共计564,144两。
  3、下场支盐,火盐1桶150斤,1引5桶,每桶价0.07-0.08两,1引0.35-0.40两,共246,813-282,072两。
  4、下场支盐时,每引需上纳0.05两,存留司库,以备赈灶,称赈济银(或备荒银),每年此项加上修漕河盐河等银共20万两。
  5、科罚银。本意指开中纳粮品质粗劣而科取罚银,后来成为常例,每引0.2两,共计141,036两。
  6、割没银。商盐出场后,由批验所,超过部分称“掣割余盐”(或“割没余盐”),予以没收,后亦成常例,年10万两。
  7、商人纳银,又有开炉之弊,每锭银50两,要多费2-3两。共纳银1,005,180两,此项即为40,207.2-60,310.8两。
  8、下场支盐、运盐出场、过桥上堆,直至卖与水商,每引尚需脚价若干,还有买盐包索等费,每引0.2-0.3两,需141,036-210,204两。
  以上八项共计2,029,113.3-2,153,643.9两。内商下场支盐至售盐与水商,亦有个时间差,至短以1个月计,利息50,727.8-53,841.1两。共计成本2,079,841.1-2,207,485两。
  定价每包3.2两卖与水商,共价2,256,576两。获利49,091-176,734.9两。
  水商在批验所接买内商官掣盐货,运送至指定州县,凭限帖(行盐凭据)卖与府县官佥定的铺户、盐店。淮盐主要行盐地在南直隶、江西、湖广一带,远及贵州,盘剥之费甚巨,加上接买内商盐货后需将大包拆解成小包的包装费等,以每引1两计,需705,180两。从接买盐货到卖给铺户,亦以1个月计,二项利息74,043.9两。盐价由牙行议定,并按销售额征以牙税,每引0.0221两,共15,584.478两。以上共计3,051,384.378两。
  570斤之大包,解捆成70余之小包,每小包8斤,售价0.06-0.07两,则每大包可售4.275-4.9875两,共价3,014,644.5-3,517,085.25两,可获利465,700.872两(售价0.06两1小包,则要亏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将三商资本利润率列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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