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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制度变迁与宋朝小农供给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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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5: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以小农为主体的宋朝,出现了农产品大量商品化的新经济特征,这一新特征的形成是宋朝制度变迁的结果:宋朝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由赋税供给型向政府采购型转变的制度、制定有利于业发展的政策等正式制度的变迁以及社会意识、消费偏好等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不仅激发了小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产出的增长,而且降低了农户将农产品转化为商品的交易费用,使小农通过获取经济收益成为可能。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小农的农产品供给行为由过去的自给自足型向自我供给的同时又积极向市场提供农产品的双重供给行为转化,从而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商品性农产品。
  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的繁盛时期,宋朝经济的发展,有别于以往朝代的重要特点是商品经济取得了很大发展,表现在市场上,就是进入流通的商品数量不断增多,商品的品种类别日益多样化,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农产品,如《宋史·食货志》记载的属于农(副)产品的商品有:茶、谷、麦、菽、糯米、青稞、糙米、刍粮、瓜、水果、蔬菜、木材、薪、炭、竹、牛、羊、鸡、鸭、鱼、橐驼……等,其中粮食和茶叶的市场流通量很大,是这一时期市场上的大宗商品。
  农产品是土地的实物收益,宋代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有三个阶层,一是地主,地主通过购买(也有部分来自于强占掠夺)获得超过其耕种能力的土地,将土地租赁给无地的农户耕种,靠收取地租营生;二是自耕农,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靠耕种土地保障家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三是国家,宋政府掌握着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如官田、营田、屯田、学田、职田等。地主的土地以及国有的土地的经营方式一般是将土地分成小块,分别租赁给无地农户(客户)耕种,自耕农也主要以耕自己的土地为生。可以看到,无论土地所有者是谁,土地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这不是宋代仅有的现象,纵观三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其经济结构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经济结构。
      一、小农经济理论
  小农经济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理论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前苏联学者柴雅诺夫为代表的学派认为小农的生产目的以满足家庭消费为主,等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追求生产的最低风险而非利益最大化,当家庭需要得以满足,就缺乏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机制,因而小农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经济组织(注:Chayanov, A. V. (1966), "On the Theory of NoncapitalistEconomic Systems," in Daniel Rhorner, Basile Kerblay, and R.E. F. Smith, eds., A. V. Chayanov on the Theory of PeasentEconomic, Homewood, Ⅲ: Richard D. Irwin, Inc, pp.1-28.);与之相反的观点是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家,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如同在特定资源和技术下的“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对价格反应灵敏,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而有效率”的(注:Schultz, T. W. (1964),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New Haven: YaleUniversity Press.)。
  我者郑风田博士在研究了以上两种理论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不同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有异质性,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而在半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小农既为家庭生产又为社会生产,此时的农民理性行为具有双重性,不同制度变迁的结果使小农的理性行为也发生变化(注:郑风田:《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
  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为我们分析小农经济提供了新的视觉。宋代制度和社会各种非正式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度的变迁也同样深刻地影响到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为此,我们以制度理性假说为研究方法,对宋代小农经济与农产品商品供给问题进行分析。
      二、宋代制度变迁与小农生产经营行为调整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改变。
    (一)土地制度变迁与小农的经济行为。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传统农业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实行按人计口授田,对于农户所受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注:《魏书》卷110 《食货志》。)国家允许部分土地买卖,但并非满足人们扩张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注:《文献通考》卷2 《田赋二》。),通过土地买卖达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放宽,“口分田,卖充住宅及碾@①、邸店之类”(注:《唐律疏议》卷12《户婚》。),“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注:《新唐书》卷51《食货志》。),永业田可以“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注:《通典》卷2《田制下》。)但也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买卖土地。
  由于均田制下买卖条件十分苛刻,并且规定农户拥有土地总量(无论是购买获得还是分配获得)不能超过应受田之数。在这种条件下,即使你积累了很多财富,也不可能转化为土地,其他投资途径如投向手、商业更不现实,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手工业、商业不发达,从事这方面经营也被人们轻视。投资渠道的不通畅使广大自耕农失去了以更多劳动付出获得农业产出增长,以此取得更多财富收入的期望,转而以满足家庭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生产。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广大小农将其生产目标确定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并略有盈余,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符合柴雅诺夫对小农经济的描述。
  唐朝中期“两税法”实施以后,土地制度逐渐变化,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注:《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的政策,于是“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私有产权完全确立。在宋代,土地买卖更加活跃,一些官吏豪绅大量购买土地,如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注:《宋史》卷301《吕冲传》。), 王镐有“美田百顷”(注: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4《hù@②郊友人王君墓表》。),而一些贫弱无助的下层农户遇到天灾人祸则不得不出售田产,正如袁采所说的那样:“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注:袁采:《袁氏世范》卷3《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由于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正好为人们财富力量的转化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通道。于是,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的经营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产要素的投入,促进土地产出增长的动力机制。自耕农希望多产粮食,获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积蓄,将来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阶层;地主希望多产粮食多得分成,增长财富,壮大农业;佃农希望多产粮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为将来购买土地转化为自耕农做准备。这时的小农经济行为已经从自给自足型向剩余产品商品型转变,并且有多生产农产品多向市场提供剩余产品的自主要求。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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