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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构建全民共享和谐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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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4: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构建全民共享和谐收入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党的十七大确立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不同社会制度以及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受公平效率观的影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和谐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有机统一,是构建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时代主旨。构建全民共享收入分配制度,需要从条件分配、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三个层次进行科学调节和统筹。
关键词:和谐收入;全民共享;社会公平;社会效率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走共同富裕道路”,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分配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全面理解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深刻内涵,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有机统一,构建全民共享的和谐收入分配制度。
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变迁——收入分配和谐问题的理论溯源
不同社会制度以及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发展历史阶段,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如何,往往首先取决于理论上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一)资本主义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尽管发生过几次大的理论变革,但基本上坚持的是斯密的自由主义信条。在对待效率与公平关系上,信奉的是个人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可以使全社会的效率达到最大化,保证个体对利益的追求就是保证公平,认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就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基于这样一种效率公平观和收入分配观,打着所谓机会公平与整个社会效率最大化的幌子,资本主义分配过程,不仅“生产条件”分配的差距引起“分配结果”的差距,而且“分配结果”的差距反过来进一步加剧“生产条件”分配的差距。如此往复循环,恶性累积,最终导致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日益猖獗与普通劳动者赤贫的日益严重。20世纪中叶以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步认识到收入分配差距带来的不和谐因素,以及对人力资本培育和企业生产效率产生的负面影响,开始关注分配结果的公平,进而在分配中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一些北欧国家,他们在二次分配中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全方位社会保障的基本生活资料分配格局。
(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上,秉承了马克思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理论。[1]306但在理解上片面注重分配结果的公平,认为这种“绝对”公平会促进效率的提高,并由此推论,合理的收入分配,应该是促成分配结果的公平以及决定分配结果的“生产资料”分配的公平。在这一认识的主导下,分配过程中实行的是“大锅饭”制度,只讲结果的平均式公平,忽视生产过程中规则的不公平。这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出力情况、劳动实际效果的差别的不公平对待,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消极抵抗、忽视实效现象十分普遍,致使生产效率急剧下降,一度造成社会物质财富极端贫乏。
(三)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当时盛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对效率造成的巨大抑制,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上,从强调绝对公平转向强调效率优先。认识上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率,在20多年时间里使国民经济以近乎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转变绝对公平观,就是从求结果横向绝对公平向追求结果纵向相对公平转变。强调效率优先,实质是保证过程公平与结果纵向相对公平的统一,即过程公平保证每个人各尽其能,从而保证效率,结果相对公平保证劳有所得,从而促进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效率。当然,实践中未能避免个体间合理的收入差距的产生和扩大。此外,这一阶段对起点公平的调节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虽然总的思路是好的,即寄希望于先富者带动后富者以及在“蛋糕”做大之后,再进行适当调节来缓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但结果是调节难度越来越大,调节效果也不甚理想,起点不公平程度在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中进一步加剧。
(四)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面对经济增长的奇迹与收入差距扩大并存的新问题,我国及时出台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组合,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基本原则前提下,不断完善其内涵。党的十六大对如何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2]16这不仅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理论上更加完善,而且使其在实践中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效率优先”,是过程公平与纵向结果公平的统一,也就是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2]16并保证劳有所得、付出有回报,能者多劳多得,发挥市场的作用。“兼顾公平”中的公平,其含义相当于横向相对结果公平,也就是使个体间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其既能促进效率提高,又能保证社会稳定,而这主要由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再分配过程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
透过上述有关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变迁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及其转变,决定着收入分配领域和谐与否问题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新时期,尽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提出及完善,使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但继续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现实,也产生了许多不和谐因素。例如,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面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仍十分突出。社会学家周景彤测算的我国基尼系数,1996年为0.424,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3]联合国2007年报告显示,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为0.469,[4]60都已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分配差距的状况已经成为威胁中国社会的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更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严重挑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从而形成公平和谐的社会氛围,客观上要求我们再次对公平与效率关系从理论和认识上进行反思。值此关键时刻,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使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新思考,从而对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构建有了明确的方向和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时代主旨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一问题时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5]39这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分配制度的主旨要求。按笔者的理解,这种新的公平效率观的深层蕴涵是,以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进程中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
(一)“社会公平”是与效率全程相关的科学公平观
“社会公平”的概念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时首次明确提出的,是对传统的公平观的反思、总结与升华。众所周知,公平大体分为条件公平(或者起点公平)、规则公平(或者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个方面。不同公平观的区别,本质上是对三者重视程度的差异,例如,平均主义过分强调条件公平与结果公平,“一大二公”使人们几乎在不同的群体中平均占有生产资料,但却严重损害了规则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强调的是规则的公平,在此基础上兼顾结果公平,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虽然理论上是严谨的,但实践操作中却有失偏颇,往往是初次分配只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无力调节达到公平。而社会公平正是在汲取二者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总结与创新,是一种科学的全面公平观,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6]
首先,在条件公平方面,由强制式的条件公平转为经济发展调节过程中的条件逐步公平,由单一的追求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转为实现物质要素、资本要素、人力要素等多种要素占有的相对公平。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分配理论没有过时,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生产条件的内涵已经在不断拓展,不可能也没必要单一的迷恋与追求物质生产资料的平均占有,而要更加关注资本、人力等生产要素在生产条件中作用的上升,特别是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5]39不仅要注重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更要通过促进这些新的更有决定作用的生产要素的占有公平,来实现新的生产条件分配的公平,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生活资料”这一分配结果的公平。
其次,在规则公平方面,由服从于当前效率的瞬时公平转为构建有利于长远效率的相对公平。以往的规则公平,主要是单纯强调市场机制在分配中的作用,认为市场的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与激励机制会自然地保证分配规则的公平,从而不必要对初次分配进行干预。而由于市场存在缺陷,实际结果并非如此。现实中,各种形式的政府垄断、自然垄断、价格欺诈、非理非法、假冒伪劣,以及某些“经济人”的“合法”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都造成的巨大社会成本不按责任分担,所谓的按公平规则进行的利益分配实际上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或滞后,虽然一些“公平规则”,会给个别企业或经济领域带来效率,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严重的不公平,并严重影响到了社会效率。因此,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初次分配不能只看局部或瞬时是否公平,而要从国家发展的全局和长远来看是否公平。
再次,在结果公平方面,把再次分配的调节机制放在首要位置,由期待自然公平转为主动调节公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期,主张“先把蛋糕做大”再考虑怎么分的选择和定位是合理的,但在经济发展规模、速度和质量快速提高的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打基础到求和谐的阶段,如何“把蛋糕分好”,“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理所当然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然而,蛋糕做大了并不意味着蛋糕会自然分得好,甚至某些势力还会极力维护既得利益,阻挠发展利益的共享。因此,“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也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政府作为再次分配的主体,必须在实现结果相对公平从而保障再生产过程中条件的相对公平中主动发挥调节功能,真正做到“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5]37
总之,社会公平是由分别实现条件、规则和结果公平转为三者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在这过程中,结果公平是目标,条件公平是根本,规则公平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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