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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股份制改革与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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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1: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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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有制改革被认为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三十年来我们围绕着所有制改革的问题进行了不断的理论探索,而最终我们选择了股份制作为中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实践证明股份制极大地改善了国有企业的效率,有效地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从马克思主义关于股份制的观点出发来重新审视中国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革,说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合理性以及股份制对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
关键词:股份制;公有制;主体地位
一、引言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此后股份制就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攻方向,股份制改革迅速在全国铺开。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重大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指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从根本上肯定了股份制的地位和对于公有制的作用。然而,在同时,也有人对股份制改革提出质疑,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产物,股份制就是私有化,在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当中存在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存在着“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股份制改革是把公有资本私有化了,股份制威胁到了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甚至威胁到中国社会主义性质。那么到底怎么看待股份制?股份制改革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二、从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谈起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股份制的问题曾有过经典的论述。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对股份制有这样的论述:“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句话告诉我们,股份制资本,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而股份制企业是与私人企业相对立的“社会企业”。那么这种形式的“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能否就理解成为公有资本和公有企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马克思同时还指出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所谓“扬弃”显然就不是完全否定或消除,而是既有肯定又有否定,因而马克思这里讲的股份制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仅仅是一种私人资本的联合,但同时又“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不能把股份制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也并不能认为股份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毫无关系。因为马克思也曾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应该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520页),它“表现为通往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的过渡点”(同上,518页)。“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我们知道在马克思本人的话语中,这种“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指的就是“社会所有制”,即我们现在讲的公有制。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股份制本身并不等于公有制,股份制是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向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的必经阶段。那么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践当中,比如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中,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各种非公有的经济成分还客观存在,历史实践证明,我们人为的一相情愿是在低水平生产力基础上企图建立“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完全是徒劳的,只会起到反作用。而股份制实际上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企业发展的客观趋势。因而,我们主动运用股份制来改造我们的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实际上是引导各种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通常讲的企业股份制改革,不光是指国有企业的改造,同时也包括私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对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来讲,实际上可以认为是社会所有制程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设想,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实行全社会所有制,而所谓国家所有制之所以存在是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刚刚取得胜利,各种私有制还客观存在,“剥夺剥夺者”还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全社会所有制有必要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显然,国有制只是一种暂时的过渡的形式。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的:“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行动。”而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政府只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更重要的是,实行股份制后,国有企业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广大社会劳动者有机会和权利,通过资本市场成为企业的股东,一方面分享了国有资本的增值收益,另一方面使私人资本不断社会化。所以说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所有制形式向真正的全社会所有制的迈进。
三、“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与股份制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问题,从多个角度有过不同的表述。其中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是理论界讨论最多的观点。这里我想就对这一观点的理解,谈谈它与股份制之间的关系,从而试图说明股份制是马克思所谓的“个人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第7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就是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观点。
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和“重新建立”的逻辑,显然这里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决不仅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而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那么如何理解这个观点呢?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将个人所有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孤立的个人所有制,即被资本主义剥夺和否定的个体私有制;另一类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作为未来社会“重建个人所有制”,显然是指后一种个人所有制。
因此,从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来看,所谓“重建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建立“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建立每个人有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也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实质。我们说股份制本身并不是一种所有制形式,而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不能把公有制直接与股份制直接等同起来。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大量的股份公司、尤其是那些具有股权高度分散特点的社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在宏观上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有效形式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内在结合的有效形式。另一方面,微观上有力地提高了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效率,是中国公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形式。所以说,股份制本身没有社会性质的属性,在资本主义国家,它可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前提下,股份制显然是中国公有制的主要的有效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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