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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演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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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1: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是国有资本运营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演变大致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初步形成、计划经济时期的几经反复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几次改革,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适应市场机制的投资体制。整个过程体现出国有资产投资制度向资本属性的回归,向着更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的目标不断演变。
  【关键词】国有资产 投资体制 制度变迁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的形成
  
  建国之初,新中国经济经历了战争的创伤之后百废待兴,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重建与恢复国民经济,中央政府决定统一管理全国的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初步统一了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1950年3月,当时的政务院通过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国营企业的投资必须按照全国财政预算及中央财经委员会批准的各期支付数量来支付。之后,中财委陆续颁发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与基本建设计划。1952年12月,我国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把全部限额以上项目决策权和设计批准权进一步向高度统一的方向集中。
  为了完成“一五”计划,195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集中统一领导。伴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以集中统一为主要特征的国有资产投资体制。这一投资体制的集中统一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与审批权集中于中央,实行指令性计划;第二,基础建设投资资金集中于中央,由财政统收统支、无偿划拨使用;第三,对投资实行从中央到各部委的管理制度;第四,基建物质由中央统一分配,实行计划调拨,施工力量由国家统一安排;第五,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并实施财政监督。
  
  二、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的演变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整个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经济调整时期(1961-1965)、“文革”时期(1966-1976)、“拨乱反正”时期(1977-1978)等共四个时期,演变过程呈现出放权、集权反复改革的特点。
  随着“一五”计划的完成,高度集中统一的投资管理体制实行一段时间后逐渐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缺点,过于集中的投资体制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因地制宜地对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管理,也难以调动部门、地方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于是从1956年开始,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开始酝酿改革。
  “大跃进”时期,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进行了第一次行政性分权改革。为了适应大跃进高指标、高速度的要求,投资管理体制由中央和各部门集中统一的“条条管理”制度转变为以地方管理为主“块块管理”制度;同时,国家下放了投资管理的部分权限,试行投资包干制度,即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因地、因事制宜地修改和调整国家投资计划,自主调剂资金,改变了资金供应的办法;此外,国家还废弃了一批合理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投资管理,并且取消了建设银行系的投资管理与监督职能,改归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直接管理。因为受到当时错误思想的指导,“大跃进”时期的投资体制分权改革导致投资失控,造成一大批胡子工程,国有资产投资大搞重复建设、效率低下。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认识到了“大跃进”的错误路线,国有资产投资重新向集中统一的体制回归。“大跃进”没有给中国带来国民经济的“赶超”发展,反而导致了国有资产投资的严重浪费,中央决定重新回复集中统一的投资管理体制。采取了如下主要改革措施:上收投资管理权限,取消基本建设地方财政包干的方式,恢复高度集中统一的投资体制;实行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制度,严格控制、严格规定基本建设的审批权限;恢复和重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制度;重新组建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恢复建设银行的建制。通过一系列的改革,集中统一投资与管理的制度重新建立起来,而且其集中程度超过了早期的投资体制,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革”时期,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经历了第二次分权改革,进入全面混乱时期。十年动乱时期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体制与我国政治、经济基本状况同样,都受到了巨大的破坏,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处于崩溃的无政府状态。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投资管理制度被全部否定,投资管理权限被迫再度下放给地方,地方又热衷于政治运动而基本不关注经济建设,国有资产投资体制陷入全面混乱与失控的状态。
  “拨乱反正”时期,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又回归到集中管理状态。“文革”结束后,混乱的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校正,中央开始整顿并回收下方的权限,开始了投资管理制度的全面重建工作。主要措施包括:对基本建设投资重新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重新列入国家计划,经过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以增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控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拨款监督与经济核算,重新确认了国有资产投资基本建设程序。从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经历了几次分权、放权周期性的变革,可以发现其中几次变革并非出于发展经济的实际要求,而是当时特殊背景下的历史产物,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最后又回归到高度集中管理的制度模式下,计划经济体制也逐渐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病,中国经济呼唤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式的变革也开始酝酿。
  
  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代,我国自此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共经历了4次大的历史变革,分别为初步探索阶段(1978-1987年)、实践推广阶段(1988-1991年)、深化改革阶段(1992-2003年)、进一步完善阶段(2004年-今)。
  1.初步探索阶段(1978—1987年)
  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初,国有资产投资集中统一、指令性计划和行政管理为主的体制已经暴露出其严重的弊端,并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为打破这一局面,1978年开始了国有资产投资领域改革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主要实行了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投资渠道等多项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初步划分;第二,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第三,出现投资来源多渠道局面;第四,改进投资计划管理体制;第五,发展投资中介组织;第六,在建设实施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七,鼓励跨行业、地区和企业的横向投资流动和联合。
  2.实践推广阶段(1988—1991年)
  198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在总结前些年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一系列推进改革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第一,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权责,对重大的长期的建设投资实行分层次管理,加强地方的重点建设责任。第二,明确投资资金来源,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进行管理,保证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成立六大专业投资公司,用经济办法对投资进行管理。第四,建立证券交易市场,为发展直接融资创立条件。1990年和1991年,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和深圳分别成立了证券交易所,为企业的投资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第五,颁布产业政策,加强以产业政策为核心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第六,明确企业投资权责,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使企业成为一般建设的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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