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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加快我国中小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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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加快我国中小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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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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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日益凸现的矛盾,必须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大批建设中小城市我国已经具备了可能性,应该在城市规划、提升中小城市功能、统筹兼顾城乡关系方面发挥政府职能,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城市化 加快中小城市建设 可能性 政府职能
《“十五”计划纲要》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必须通过结构调整才能促进经济发展的阶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针对国民经济结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纲要》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主线,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全方位的战略性调整,把实施城市化的战略第一次列入了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计划,并摆在了重要的位置上。这是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城市化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化水平滞后
目前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已达到50%,发达国家在70%以上,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2005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低于中低收入国家15个百分点,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比较,中国城市化显著低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西、南非等国。根据统计年鉴,2006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也只有43.9%。
(二)大城市建设的困难
2007年,我国拥有2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37座,农村有2-3亿的剩余劳动力,如果他们同时进城务工,显然是承受不了的,那么在短期内兴建几百座大城市用以容纳我国规模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大军,也是不切实际的。况且,大城市产业分布一般侧重于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所以其吸纳的劳动力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层次或知识水平,这就决定了大城市不可能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地。并且,虽然城市经济具有规模经济递增的特点,但城市的规模不能也不可能无限扩大,其外部成本会上升,包括由于人口聚集导致的房地产价格上升,交通拥挤,空气污染,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以及犯罪率上升等等。显然我国的大城市很难适应现阶段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三)我国城市分布不合理
城市的形成以及发展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到2006年底,全国400万以上的大城市13个,200-400万的24个,100-200万的80个,50-100万的106个,20-50万的59个,20万以下的4个,我国城市分布很不合理,小城市短缺。
城市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城市化战略无疑是我国21世纪的大战略,关键是如何推动这个大战略。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条件,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只能选择由易入难、从低到高逐步发展的步骤,以中小城市作为我国迅速推动城市化的起点。
二、中小城市建设的可能性分析
(一)生产力方面
中国幅员辽阔,生产力总体不够发达,建立大批高层次的城市不切实际,而规模不大,发展介于大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中小城市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主要表现在:
1.中小城市规模不大,其发展所需的物力、财力相对较少,比较容易筹措。
2.它们一般是建立在周围已经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产业、基础设比较完善,生活环境较好,只需略加组合,就能迅速发挥聚集效应的地方。
3.中小城市的空间分布和内部分布要求比较低。
4.从劳动力素质方面看,中小城市正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聚集地。
5.我国经过行政区域划分的调整,形成大量地区作为进一步发展成中小城市的后备力量。
(二)物质基础方面
我国不仅在生产力方面有能力建设一批新兴的高质量中小城市,并且我们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
1.农业的发展为中小城市建设提供了条件。
2.我国工业产值高速增长,可以为中小城市的建设提供所需的工业制成品。
3.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中小城市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
(三)制度保障方面
政府的各项政策为中小城市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1980年,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制定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的方针。此后,城市化的进程在行政力量的推动下有所发展。1983年起,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和整县改市政策。1990年开始实施《城市规划法》,提出了“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2000年,国家又进一步松动了城乡人口流动管制,规定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转为城市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进城落户的农民,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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